第1篇 設備維修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維修作業人員的維修行為和作業要求,提高維修作業質量和工作效率,降低設備故障,提高設備完好率。
2.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發動機廠設備日常點巡檢、故障搶修、預防檢修、設備專項計劃等設備維修活動。
3.引用文件:
《裝備管理指標體系》 ftgd073007
《設備管理程序》 ftpd073011
《設備使用與維護管理制度》 ftgd073021
《設備備件管理制度》 ftgd073022
《關鍵設備管理制度》 ftgd073023
《設備故障管理制度》 ftgd073032
《裝備管理考核細則》 ftgd073033
《設備完好標準》 ftftjg32-102
《設備保養評價標準》 ftftjg32-103
《設備日常點檢維護標準》 ftftjg32-105
《設備巡檢作業標準》 ftftjg32-106
4.職責:
4.1裝備部設備能源科
4.1.1裝備部設備能源科是設備維修作業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制定管理制度,對全廠的設備維修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控制和考核。
4.2各車間及維修單位
4.2.1各生產車間負責設備維修作業標準的貫徹、執行。
5.管理內容和規定
5.1維修人員基本要求
5.1.1設備維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掌握《設備管理程序》等相關管理制度,掌握奧鈴發動機事業部培訓教材《技術工人培訓通用教材》的相關內容。
5.1.2學習掌握分管區域設備的結構、工作原理、功能和性能。
5.1.3掌握分管區域設備精度、技術指標、工藝要求。
5.1.4掌握分管區域設備的基本操作,認真學習設備使用與維護說明書,掌握設備操作規程。
5.1.5清楚分管區域設備備件清單、預防性維護標準。
5.1.6符合工廠人事部門要求的上崗條件,特殊工種有操作證。
5.2設備點巡檢和保養
5.2.1點檢
5.2.1.1上班后操作人員按設備點檢表及點檢要求進行設備點檢工作,每天在班前利用感官手段對規定的部位進行檢查并及時處理。
5.2.1.2設備維修人員要深入現場,認真查看點檢表并聽取操作者反映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求及時處理。
5.2.1.3操作工人每天必須對按《設備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設備清掃和保養
5.2.2巡檢
5.2.2.1每天上班后,所有的維修人員必須對分管區域的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巡檢首先要檢查操作者的點檢記錄并聽取操作工人的反應意見,經復查后及時排除。
5.2.2.2通過感官或儀器對重要部位進行檢查,達到有效監視的目的。
5.2.2.3查看設備漏油情況,采取治漏措施,查看油箱油位,補充油量,監督操作人員正確使用設備。
5.2.2.4維修人員要認真記錄每天的巡檢情況,能及時解決問題的要及時解決,較大或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向設備管理人員匯報,并積極參與解決。
5.2.2.5設備巡檢要繞設備四周檢查,不能用在過道上的簡單行走代替巡檢。
5.3維修過程與效率要求
5.3.1設備發生故障后設備維修人員按照故障管理制度執行,接到請修通知要立即開始維修,判斷故障原因,制定科學合理的維修方案,盡快完成維修任務,對于不能處理問題,應該及時上報設備技術管理員和相關領導,并跟蹤進展情況。
5.3.2接到維修任務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如沒有備件、不會處理、沒有圖紙、質保期內、應該外委等)不進行維修,當維修過程中碰到領用備件、送修、圖紙查詢時,維修人員必須積極主動解決,不得找任何借口和原因推委、拖拉。維修人員要滿足生產現場要求,隨叫隨到。
5.3.3 維修活動開始前必須收集弄清必要的信息(如質量、故障、安全等),明確維修目標,維修內容,標準和要求。
5.3.4因質量問題的停機由工藝人員牽頭對整個工藝系統進行分析,確認是設備因素后,立即按設備故障處理程序執行。
5.3.5維修活動沒有完成,不得擅自停止維修活動,如需停止必須得到車間主任以上的領導批準。
5.3.6有困難和技術問題時,要及時反饋信息,并跟蹤情況。其它人員幫助解決問題時,并不意味著維修者的維修責任的降低或其維修活動的結束。
5.3.7配合和輔助人員必須聽從維修負責人的安排和調度。
5.3.8管理人員要及時了解、控制、協調維修活動,并掌控維修進度等情況。
5.3.9維修項目計劃、預防性檢修計劃等需要變更時,必須獲得批準。
5.3.10重點維修項目或疑難設備故障,要制定方案、計劃。當方案制定后,不得擅自變化,當需要變化時,必須重新討論,制定后按新的計劃執行。
5.3.11對于計劃檢修項目,必須提前做好技術方案和備件準備,提前進行備件確認,提前發現問題并及時處理。
5.3.12維修作業只有在通過驗收后方可以結束,讓步接收必須得到批準。
5.3.13積極參加設備異常分析改進工作,提出經濟合理的維修方案。
5.3.14督促操作人員正確使用設備,杜絕由于使用不當造成的設備事故和故障,減少損失。
5.3.15維修人員有責任按上級要求參與新設備、外委維修設備的配合工作及驗收工作,并尋找問題,向設備廠家和維修服務廠家提出整改意見。
5.4維修成本管理
5.4.1維修作業,必須具有成本節約意識,做到領用相符,杜絕浪費,堅持修舊利廢,能少領的備件、材料不多領,能修復的備件盡量維修使用,或更換后修復備用的原則,當單項修理備件費用超過5000元時,必須得到設備科長的批準。超過1萬元時,要獲得裝備部長的批準。
5.4.2維修人員要根據巡檢、維修和預見修計劃按周度提報分管區域的備件需求計劃,確保備件采購的及時、準確。領用備件后要及時開票,因故不能及時開票的,事后要積極補辦領用手續。備件領用執行以舊換新制度。
5.5維修質量要求
5.5.1完成維修計劃要求的各項內容。
5.5.2按設備精度標準及設備技術要求進行維修。
5.5.3滿足工藝要求。
5.5.4維修過程拆卸部分(罩、殼、防護等)在修理完成后要及時恢復,并防止維修導致的水、電、油、氣的泄漏問題。
5.5.5當需要更改設計結構時,必須獲得專門的評估和批準,并有記錄資料。
5.5.6涉及到工藝及產品精度的設備維修作業,要進行滿足工藝要求的驗收流程。
5.5.7計量儀器儀表的更換和維修,要獲得計量部門的確認。
5.5.8維修部分修完以后,要符合設備完好標準及設備說明書的各項要求;涉及設備精度的維修要在設備維修前后進行精度檢查并做好記錄。
5.5.9當維修質量達不到技術要求,需要讓步接收時,要獲得維修技術人員及設備科長的批準。
5.5.10任何維修作業維修后,要按設備管理要求進行記錄。
5.5.11維修作業要徹底完成,因生產需要采取臨時措施,必須通知設備管理人員,并盡快實施永久修復措施,防止再次發生同類問題。
5.6驗收
5.6.1解決故障問題的維修在維修后要進行功能和性能驗收。如果維修工作可能影響加工精度,維修前必須同工藝人員確認加工質量狀況和檢查方法。維修后必須保持設備原有的加工精度。
5.6.2解決質量問題的設備維修,在維修前要有原始加工精度記錄,維修前要明確維修目標和方案,維修完成后按目標進行驗收,工藝和質量人員要參與驗收。
5.6.3涉及加工精度變化的維修活動完工后,首件必須做本工序的全尺寸檢查,確保滿足工藝要求,使用后密切注意質量變化情況,當質量穩定后,設備維修工作才算結束。
5.6.4維修完成后,要檢查設備的防護裝置是否恢復、各部件是否緊固、電器接線是否正確、開關位置、動力部件的原始位置等,確保順利試車。
5.7安全文明維修與5s管理
5.7.1維修準備及清理工作
5.7.1.1維修活動必須抓好安全工作,高空作業、動火、停送電等危險作業,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手續并有現場監護,杜絕人身、設備事故的發生。
5.7.1.2維修活動開始前,要掛“正在維修”、“不要合閘”等安全警示牌,并切斷電源。
5.7.1.3較大維修項目要在維修區域內牽安全警示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5.7.1.4大型維修活動前要制定安全文明維修的方案計劃;提前做好場地清潔、維修工具、拆卸件存放器具、清洗劑盒清洗容器、潤滑油、編號扉子、記號筆、擦布、管口扎布等準備工作。
5.7.1.5維修中拆卸部件必須按規定有序擺放,大型項目必須對拆卸部件做好編號和安裝記號。
5.7.1.6維修前必須掌握拆卸部位的結構,當拆裝碰到干涉和困難時,不得強行拆裝,通過復查圖紙或討論等方式確認結構原理后再執行。
5.7.1.7油管拆卸后必須做好管口防塵包扎,防止雜物進入。
5.7.1.8精密零件清洗要按有關標準采用高標號煤油(或按特別要求),清洗后要用干凈綢布擦拭,清洗容器要保證清潔。使用汽油、酒精,丙酮清洗或擦試零件時應遠離火源和熱源,嚴禁吸煙和用火。
5.7.1.9 維修工作進行前、進行中和完成后要認真及時清理干凈現場,保證維修現場清潔有序,作好5s管理工作,維修工作沒有完成,下班前也要作好5s管理,保管好工具及貴重物品。
5.7.2設備維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5.7.2.1在拆裝部件時,使用的工具應符合要求,錘擊部位不得有毛剌或飛邊。所用工具必須齊備、完好、可靠,不準使用有裂紋、帶毛刺、手柄松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應嚴格遵守常用的工具安全操作規程。
5.7.2.2工作時要注意周圍人員和自身安全,防止因揮動工具、工具脫落、工件鐵屑飛濺造成事故。多人合作要注意協調配合。
5.7.2.3設備上的電氣路線、器件、電動工具發生故障,應確保完好,不能自己拆卸,應有專業電工處理,不準擅自動手敷設線路和安裝臨時電源。
5.7.2.4起吊和搬運重物時,應遵守起重工、掛鉤工、搬運工安全操作規程,應與行車工密切配合。應確保鋼絲繩完好,決不允許超負荷使用或斜吊歪吊。嚴禁在起吊物上、下工作。
5.7.2.5高空作業前須檢查梯子、腳手架,確保安全可靠。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里,安全帶要扎好,不準穿硬底鞋,不準打鬧,不準亂扔東西。
5.7.2.6使用梯子登高時要有防護措施,梯子斜60℃為宜,必須要有人保護,人字梯要有繩子拉緊。
5.7.2.7登高作業平臺,不準置于帶電的母線或高壓線下面,平臺臺面上應有絕緣墊以防觸電,平臺上應設立防護欄桿。
5.7.2.8清除鐵屑必須有專用工具,不準用手拿嘴吹。
5.7.2.9在拆除環氧樹脂及類似該物質封裝的電器產品時,必須佩戴防護眼鏡。
5.7.2.10在使用瀝青膠封裝的產品時,必須戴手套;
5.7.2.11使用電爐加熱時,首先應檢查電爐的絕緣情況,放好被加熱物體后,方可送電。整個加熱過程應有人照看。
5.7.2.12使用噴燈應按噴燈使用的安全操作規則進行;
5.7.2.13修理過程中用電自檢時,應使用自檢試驗臺。必須有人監護。試驗過程中須臨時處理故障或進行開關擋位轉換時,必須斷開試驗臺電源。禁止帶電操作。
5.7.2.14潤滑、液壓油箱要按設備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清理和過濾,要符合“五定”、“三過濾”的要求,老化或損壞的過濾裝置要及時更換。
5.7.2.15工作完畢離崗時,必須將設備的水、電、氣、油源斷開、清理場地,收好工具,零件擺放整齊。
5.7.3 維修班組內管理
5.7.3.1維修班組內要作好清理、整理、整頓、清掃、素養方面的5s管理,確保班組環境優雅,不能亂放各種雜務。
5.7.3.2班組內技術資料要整理好擺放整齊。
5.7.3.3維修班組內的備件,工具要擺放合理整齊。
5.7.3.4班組內的各種設備,桌椅要及時修理,擺放整齊,每天下班前做好打掃工作。
5.7.3.5班組管理目示板要認真管理,按要求填寫。
5.7.3.6按要求填寫的各種記錄和表格,要做好保管和存檔工作。
附加說明:
本規定制定部門:裝備部
本規定歸口部門:設備能源科
本規定起草人:
本規定審核人:
本規定審定人:
本規定批準人:
本規定適用范圍:
第2篇 設備檢維修作業管理制度
為了設備檢維修、檢測過程中,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參與,綜合治理”的方針,保證公司財產和職工生命的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 設備檢維修可分為:計劃檢修和非計劃檢修二種:
1.計劃檢修包括設備大修、中修等有計劃的維修。
2.非計劃檢修是因特殊情況(如管道泄漏、機器突然損壞等)而作出臨時檢修決定。有短期檢修,局部檢修、日常維修,事后檢修等。
二、設備檢修維修提出和實施
1.大修、中修計劃由各組提出,生產管理責匯總,再由生產管理編制維修計劃,技術負責批準。
2.短期檢修、局部檢修、日常維修和事后檢修由生產管理實施,并對安全檢修加以監督。確保檢修能順利進行。
3.裝置停車大修必須做到事項
1)大修由車間主管作為檢修項目負責人組織技術科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實施,負責搞好項目落實,材料的準備,安全施工方案的確立及勞力的準備等工作。
2)對大修實施方案和大修作業要進行安全風險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制定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應安全、可行、可靠、合理。
3)大修時,做到由檢修項目負責人統一指揮,面向現場,分工負責,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4)特種設備檢修必須由具備相應檢修資質的單位進行。
5)設備大、中修要填寫竣工驗收報告單,對設備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設備檢修安全規則
1.加強檢修工作小組領導,做到安全組織、安全任務、安全責任、安全措施“四落實“。
2.一切檢修項目應根據檢修計劃,到安全處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3.凡在廠區內需要動火、入罐、動土、高處作業、等都應到安全主管辦理相關的作業票證,電氣作業應到生產辦辦理電氣作業票。檢修單位應嚴格執行行業標準hg23011-23018-1999《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并檢查和落實安全措施。
4.檢修傳動設備或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撥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5.使用移動電器應配備漏電保護裝置。
6.安全主管和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準備情況,若準備不完全,安全主管有權阻止檢修單位對設備的檢修。
7.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方可進入現場檢修施工。
8.檢修人員在檢修施工中應嚴格遵守各種安全操作規程及相關規章制度,聽從現場指揮人員和安全主管有關人員的指導,檢修人員不得任意更改施工方案及作業證指定的范圍、方法、步驟。
9.在禁火區內施工,要嚴格執行禁火區內相關規定,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防止產生火花。
10.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段檢修,要經常與生產工段聯系,確保檢修安全,當色漿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檢修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1.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2)根據生產工藝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需做水壓試驗或氣密性試驗,應做好記錄并備案。
3)檢查閥門的開關情況。
4)檢修所用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應及時搬走或拆除,保持現場整潔。
12.檢修單位會同技術科、生產辦,對檢修的設備進行試車驗收,合格后辦理交接手續。
13.開車前,崗位操作人員認真檢查確認維修部位和安全部件,保證其安全可靠,儀表管線暢通。
14.生產崗位交接班時,操作人員必須將檢修中變動的設備管道、閥門、電氣、儀表等情況相互交接清楚。以免下一班操作人員誤操作。 四、設備檢測一般規定
為確保特殊設備、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公司車間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等設備進行定期委托有相關監測的檢測單位對其進行檢測,并做好相應的臺帳。
第3篇 設備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檢修任務書的填寫
第一條:計劃檢修分為大、中、小修,由廠(車間)、部門編制大、中檢修計劃,報生產部匯總,平衡后,請公司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由生產部下達檢修任務書給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或動力車間等,同時將交檢修任務書抄給財務部及供應物流部。
第二條:小修任務書,由生產部下達。
第三條:計劃外的檢查項目,原則上與計劃檢修同樣處理。
檢修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經批準的檢修計劃,應該項目齊全,內容詳細,責任明確,措施具體。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檢修項目,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第五條:負責檢修的機修車間負責人等,要對檢修中的安全負責,并對參加檢修的人員交好任務,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條:檢修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器具準備,做到器具齊全、安全可靠。
第七條: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物質的設備(槽罐、罐車、裝置、塔釜、管道、溝道);清洗置換、分析檢驗、辦理動火證手續等,由設備所屬廠(車間)、部門負責進行,具體工作程序、標準、審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設備交接制度
第八條:生產車間大、中修,必須將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原料、中間體、成品清除并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條:設備必須由設備所屬車間負責進行清洗、置換,直到達到動火要求為上。
第十條:上述(八、九)條任務完成后,由生產單位負責人,將設備交給檢修人員,并派熟悉情況的操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監護。
第十一條:檢修完畢,負責檢修的部門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要清點人員,檢查檢修工具、器材有否遺留在設備、管道內,有沒漏掉的檢修項目、設備上的安全附件,防護裝置以及蓋板、柵欄、欄桿等是否按要求復原,場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條:在具備試車的條件下,由生產部組織生產車間及檢修部門有關人員進行試車和驗收。根據生產要求,分別進行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試運轉、負荷試車等。如情況正常、合格,由生產車間接收,轉入正常生產。
焊接作業安全規定
第十三條:焊接動火,必須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焊接動火 ,看火人由設備所屬車間指派。在槽罐內、潮濕的地溝內,金屬構架天車上焊接作業,由檢修單位指派監護人。
第十五條: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壓力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mpa(20大氣壓),乙炔軟管需耐壓0.5mpa(5大氣壓)。
第十六條:使用溶解乙炔鋼瓶,應按安全生產基本規程“溶解乙炔鋼瓶安全管理規程”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電弧焊接(電焊)工具設備要符合標準。
(1)電焊機電源要按設獨立電閘;
(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善,并易辨認,絕緣要良好;
(4)焊夾絕緣要好,必要時要有護手擋板。
第十八條: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設備。
第十九條:電焊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并在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第二十條: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防護用具,必要時應備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條: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
容器內及不通風處作業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進入容器(槽罐、罐車、反應釜、塔釜、溝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入罐作業許可證,不通風處作業,要報請安技處檢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在進入罐內作業三十分鐘前,要取樣分析,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二十四條:檢修人員在進入罐內檢修前,要全面進行一次檢查,做到以下四不進:
(1)清洗、置換分析不合格,不進;
(2)電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斷,不進;
(3)安全設施、工具、行燈不合格,不進;
(4)沒有監護人,不進。
第二十五條:對一般罐內檢修,必須由檢修單位指派專人監護,重要危險性作業,安技處要派人到現場檢查、監護。
第二十六條:罐內作業要根據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架臺,配備救護繩索,以保證應急撤離。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業。
第二十七條:罐內作業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采取通風措施。對通風不良的以及容口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采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禁止向罐內輸灌純氧氣。
第二十八條:一般情況下,禁止進入罐內清理有毒及有腐蝕性殘留物,如確有必要,需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罐外必須有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作業因故中斷,安全條件業已改變,需繼續入罐作業,應重新補辦“入罐作業證。
第三十條:罐內動火作業,要辦理好動火證及入罐作業證。動火人離開時,不得將乙炔槍放入罐內,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條: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及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內外,在確認無疑時,方可封閉各入孔。
第三十二條:在不通風處及較深的池、坑、溝、井內作業,必須防止人員中毒及窒息,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通風或排毒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電器檢修
第三十三條:電器檢修,要按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三十四條:凡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
(1)供電單位供電設備,線路檢修,工作票由指定簽定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
(2)廠(車間)所屬電氣檢修,工作票由車間電工辦理,廠委會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凡是在導電設備、線路工作(不論高、低壓),必須停電作業,并在電源開關把上掛有“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除專責掛牌人外,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或送電。
第三十六條: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認無電方可接線。
第三十七條: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后,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第三十八條: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第三十九條:禁止帶電檢修作業。
第四十條:外線、桿、塔電纜檢修,作業前必須全面檢查,確認無疑方可進行作業。
(1)變電所出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
(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檢修時,應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誤送電。
(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時,必須認真檢查并防止倒桿和滑梯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攀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高處作業
第四十一條:下述作業屬于高處作業均應執行高處作業制度。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作業。
(2)在兩米以下作業,但有下述情況者,應視為高處作業。作業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溝的;作業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風雪襲擊,機械震動或設備、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溶融物的場所。在有轉動機械及其它易傷人的物體。
(3)凡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場所的作業。
(4)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上的作業。
第四十二條:對高處作業人員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作業時應按規定栓好安全帶,嚴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檢驗的安全帶。
(3)嚴禁酒后登高作業,嚴禁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乘吊籠上下。需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應有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要有人監護。
第四十三條:對高處作業場所的安全規定
(1)高處作業場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險地段,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堅固和蓋板蓋嚴,并要懸掛明顯標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塑料屋項作業前,必須戴好安全帽,設置安全網,護防柵或其它安全防護措施。
(3)在化工危險品生產區內或化工危險部位作業時,應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建立聯系信號,并有專人監護。
(4)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代,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上下拋丟物件,需要時應使用繩索捆扎牢吊運。上下大型物件,必須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業,要有防滑措施,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電、大霧等惡劣氣候,應停止室外高空作業,如搶修搶險需要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親監現場指揮。
(7)登高作業嚴禁接電線。作業范圍應距離低壓線一米以上,距離高壓線二點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條:審批程序
(1)由各生產單位,根據作業要求,制定并落實安全作業防護措施,然后向生產部部申請高處作業許可證。
(2)高處作業及監護人員,對有關防護措施業已確認,并經廠委會檢查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3)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十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由生產部檢查,主管副總長審批。
第四十五條:以下作業屬動土作業,應遵守動土制度
(1)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浪風樁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觸及地下電纜,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
(2)綠化植樹,設置大型標準牌,宣傳畫廊,以及其它可能影響地下設施安全的作業。
(3)除正規道路以外的廠內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噸/米2以上,或包括運輸工具在內物件運載總重在3噸以上的作業。
第四十六條:審批程序
(1)動土作業負責人,在動土前要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手續,寫明作業地點、時間、內容、范圍、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場所和參加作業的人員,安全負責人及安全措施。
(2)動力設備部負責審批一般動土作業許可證,應會同基建部門,仔細審核,并提出補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動土作業,由生產部提出意見,主管副總批準。
(4)動土作業中如要超出審批范圍,或延長作業期限,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動土制度
第四十七條:動土作業安全規定
(1)動土作業中接近地下電纜、管道及埋設物的地方施工時,不準用鐵鎬鐵撬棍、鐵楔子等工具進行作業,也不準使用機械挖土。
(2)在挖掘地區內發現事先未預料到的地下設備、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別物體時,應即停止工作,報告生產部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
(3)開挖沒有邊坡的溝、坑、池等,必須根據挖掘深度裝設支撐,防止坍塌傷人。
(4)人工挖土的各種工具必須堅實,把柄應用堅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鍬、鎬、鋤等應有倒楔子,使其安裝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員應保持適當的間隔距離,避免工具、機械傷人。
(5)挖掘的溝、坑、池等,應在其周圍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設經燈警,工人下溝、坑、溝等,應鋪設釘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應保持有足夠穩定的邊坡,或加適當支撐,頂寬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現有毒有害氣體的地點作業時,應預先通知工作人員,作好防毒準備,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全部人員,并報告生產部處理。
(7)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照明。
(8)如需進行動火作業,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起重作業
第四十八條:本廠暫時尚無起重班及專職起重工,對于一般起重作業,由生產部請廠外起重隊進行。
第四十九條:對于廠內零星物件的起吊,應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1)工作前,必須帶好安全帽,嚴格檢查各種設備、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麻繩不準用于機械轉動。
(2)起吊工作物,應先檢查捆繩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墊襯,然后試吊0.5米,經檢查確認穩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桿,定位要正確,封底要牢靠,不許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4)使用千斤頂時,底基要堅實,安放要平穩,頂蓋與重物間,應墊木塊,緩速頂開,隨頂隨墊。多臺頂開時,要動作一致。
(5)使用纜風繩應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準系結在電線桿,機電設備和管道支架等處。纜風繩拉緊后與地面夾角應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現場建構件上,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6)臥式滾移重物時,地面必須平整,枕木墊要硬,鋼管要圓、需要用手扳動鋼管時,手指應放在管內,物件前后不準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情況下中斷工作。
(8)吊物懸空時,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過。在卷揚機、滑輪前及索引鋼絲邊不準站人。
(9)高處吊裝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規定。
(10)在化工裝置間進行吊裝,應防止損傷其它設備、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規定
第五十條:檢修后的現場清理工作,原則上由負責檢修的部門進單位行,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生產車間協助進行清掃工作。
第五十一條: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閥門、保溫材料等。保確有必要,必須設置圍欄,布置警戒線,有專人負責警戒,防止墜物傷人。
第五十二條:在清理現場時,應特別注意防止鐵器(工具、管道、鋼材等)觸及帶電體(裸露電線等)發生觸電事故。
第4篇 設備設施和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設備設施檢修必須明確安全負責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并向廠長匯報檢修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1、檢修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⑴安全負責人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明確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以及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檢修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⑵檢修人員或外來檢修公司負責人應與本廠運行人員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
⑶應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運行人員負責系統的可靠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班長簽字交出設備檢修。
⑷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 或加鎖。
⑸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保證完好。
⑹檢查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確保安全。
⑺檢查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
⑻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⑼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保證暢通。
2、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⑴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⑵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⑶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⑸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⑹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運行人員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3、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⑴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⑵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⑶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
第5篇 設備設施和檢修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設備設施檢修必須明確安全負責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并向廠長匯報檢修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1、檢修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⑴安全負責人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明確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以及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檢修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⑵檢修人員或外來檢修公司負責人應與本廠運行人員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
⑶應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運行人員負責系統的可靠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班長簽字交出設備檢修。
⑷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 或加鎖。
⑸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保證完好。
⑹檢查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確保安全。
⑺檢查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
⑻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
⑼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保證暢通。
2、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⑴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⑵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⑶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⑸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⑹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運行人員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3、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
⑴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⑵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⑶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