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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六篇)

      發布時間:2024-01-18 07:04:43 查看人數:81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第1篇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一)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 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 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0、本實施辦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后,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沖突后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委托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須上交公司。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后進行結算。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2篇 化工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病后,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根據其傷殘鑒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3.5.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5.1.4、患職業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鑒定

      3.9.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3.9.2.5、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3.9.2.8、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養親屬撫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輔助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第3篇 工貿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機構與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3.3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3.4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3.5財務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3.6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門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4.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1.4、患職業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5.1、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辦公室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辦公室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

      5.2、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5.3、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辦公室。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5.4、財務部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5.5、財務部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5.6、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辦公室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5.7、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

      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5.8、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辦公室(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辦公室詢問結果。并配合辦公室辦理所有工傷結案

      手續。

      5.9工傷認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5.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5.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5.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5.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

      6.1、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

      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6.3、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t)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承擔100%的治療費

      無工資

      3天<t≤7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7天<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標準工資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

      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繼續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不計

      無工資

      3天<t≤7天

      80%的標準工資

      7天<t≤30天

      60%的標準工資

      t>30天

      40%的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80%的標準工資

      2月≤t≤6月

      承擔50%的治療費

      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

      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財務部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第4篇 工業企業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工業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附錄:傷亡事故登記表

      第5篇 工貿企業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 機構與職責

      4.1 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 管理內容與要求

      5.1 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發布。

      5.2 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系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5.4 當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

      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鑒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后續處理。

      5.5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 事故后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 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6篇 裝飾企業工傷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裝飾公司工傷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企業如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立即登記和報告,由負傷人或最先發現人報告企業領導。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盡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并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后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六篇)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一)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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