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 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1、 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1) 一般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人辦理,部門領導批準,夜間有值班主任批準。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作業現場負責人辦理。
2) 直接蹬爬高大的塔器、煙囪的爬梯以及特殊登高作業應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必須安全領導小組批準。
2、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有禁忌證者以及其它不宜高處作業者,不得從事高處作業。飲酒后禁止高處作業。
3、 高處作業人員工作前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以及其它規定的保護用品。
4、 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手動葫蘆、吊欄、卷揚機必須按有關規定、規程架設。
5、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工具箱袋內,常用的工具應系在身上。所需材料或其它工具必須用牢固結實的繩索傳遞。禁止用手來回拋擲,以防掉落傷人。
6、 交叉作業必須架設安全網,保護棚等可靠的防范設施。
7、 六級以上的強風、暴雨和雷電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8、 高處作業應距離高壓線2.5米以上。
二、 罐(溝、坑)內作業安全規定
1、 罐(溝、坑)內作業必須辦理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
1) 在無著火爆炸危險和無毒無害的容器(溝、坑)內檢修,由車間負責人辦理下罐作業許可證。夜間由值班主任批準,外來單位施工,由外來單位會同現場負責人辦理。
2) 特殊危險的罐(溝、坑)內作業,必須經安全領導小組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3) 作業因故中斷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作業許可證。
2、 檢修作業人員在進入罐(溝、坑)內作業前,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做到清洗置換不合格不進,電源物料未切斷不進,安全設施、工具、行燈、防護用品不全、不合格不進,沒有監護人不進。
3、 罐內動火作業除按動火規定執行外,動焊人停止焊接作業時,嚴禁將焊槍放在罐內。
4、 作業前應切斷電源,切斷與此罐相連通的水、氣、料閥,在電閘和閥門上掛警告牌。
5、 罐(溝、坑)內作業要按設備深度搭設安全梯及臺架。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投擲材料或工具。
6、 罐(溝、坑)內作業可視具體作業條件,采取通風措施(嚴禁直接接通氧氣)。對通風不良及容積小的設備。作業人員應采取間歇作業,不得強行連續作業。
7、 作業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溝、坑)內外,在確認無誤、監護人在罐(溝、坑)內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入孔,不得自行封閉。
三、 爆炸危險區域動火安全規定
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2、 動火許可證的辦理及審批:
1) 在一般情況下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域動火,必須動火時,應先辦理動火許可證。
2) 動火許可證必須按規定表格填寫一式三份。(動火執行人攜帶,動火區域負責人存、安全領導小組存)
3) 動火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嚴禁轉借,涂改和轉移動火地點。
4) 動火人員在未接到正式批準的動火許可證前,不得隨意動火,對于任何人員分配或指定動火工作均有權拒絕,接到動火許可證后,必須按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發現不完善時,有權拒絕動火。
5) 動火工作開始前,動火施工負責人要詳細檢查動火許可證上所列的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當,如經批準連續動火時,每天動火前必須重新進行檢查。
6) 動火證期限:
a、 凡不停產、部分停產的動火,動火證當天有效。如果當天動火作業未完成時,第二天重新辦理動火證。
b、 全車間停產大修時可辦理一次動火證至大修完。但需將全部動火點(部位)和時間進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別列出清單,附在動火證后面同時報批。
c、 室外動火,根據氣象條件而定,一般在五級風以上停止動火作業。
7)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根據現場情況,要認真填寫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3、 爆炸危險區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1) 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a、 動火現場必須設專人監護負責看火,并準備足夠有效的滅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圍易燃物。
b、 凡在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設備和管道容器上動火時,要進行置換清洗等工作,并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 對儲存易燃易爆物料設備容器表面的動火,要清除設備容器內的物料并清洗干凈、充滿水或惰性氣體。如有特殊情況,可按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
2) 在設備容器內動火采取的措施
a、 對于裝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容器動火,在動火前必須清除設備容器內物料、洗凈設備,按規定進行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設備容器動火,在帶有傳動設備容器內動火時,應在配電室切斷電源,掛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b、 進入設備容器前,必須進行“試火”確認其無其他反映時,方可動火,同時要備好滅火器材,設監護人員負責看火,設備容器內的照明,必須絕緣良好,對進入設備容器人員根據物料性質和工作特點,定時輪換、休息。
3) 動火前的氣體分析、化驗和檢測。
a、 動火分析項目,首先由動火負責人在動火證上提出動火地點、設備或項目。生產技術部在動火前半小時組織進行動火分析,如動火工作中斷半小時以上,需重新分析。
b、 不停產、部分停產或設備停車檢修時,在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時動火,并在批準的有效時間范圍內進行完畢。車間全部停產大修時,在檢修動火前應進行氣體分析。
4) 看火監護人的規定
a、 凡動火地點,一個動火證,至少有一名看火監護人。
b、 新項目施工動火,應指派專人看火監護。
c、 一個動火證,要有一個看火監護人。
d、 看火監護人應做到:檢查動火手續是否齊全及實現動火證批示的安全措施;隨時撲滅飛濺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著火;對動火者負有搶救和監護的任務。
第2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考試題
1、特殊作業是指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2、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3、易燃易爆場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類區域的場所。
4、受限空間指(),(),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5、受限空間作業指()或()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6、盲板抽堵作業指在設備、管道上()和()盲板的作業。
7、高處作業指在距墜落基準面()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8、墜落基準面指墜落處()的水平面。
9、墜落高度作業高度指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
10、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
11、帶電高處作業指采取()或()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12、吊裝作業指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的作業過程。
13、臨時用電指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用電。
14、動土作業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產生影響的作業。
15、斷路作業
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的作業。
16、安全作業證的區分:有分級的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根據特殊作業的等級以()加以區分。
17、特殊動火作業證的辦理要求()審核,()、()會簽。
18、需要三人及以上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時,作業證的辦理需由()、()、總工程師審批。
19、高處作業還包括在坡度大于()的斜坡上面實施的高處作業。
20、吊裝質量小于()的吊裝作業可不辦理《吊裝證》
21、安全作業證實行一個作業點、一個作業周期內()一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22、安全作業證嚴禁隨意涂改和轉讓、嚴禁變更()、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23、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安全作業證。
24、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嚴禁超過();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嚴禁超過()。
25、《受限空間證》有效期嚴禁超過()。
26、其他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
27、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
28、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的持有保存:第一聯由動火點所在車間(監火)保存,第二聯()持有,第三聯由安環部存檔。
29、受限空間證的持有保存:第一聯由()保存,第二聯由監護人保存,第三聯由安環部存檔。
30、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并在安全作業證中標明或列出,作業人(監護人)逐項簽字確認。
31、特殊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完成后,()在作業證上簽字確認。
32、特殊作業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及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識;
e)相關()和經驗、教訓。
33、作業前,生產單位應進行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安全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
c)對作業現場的()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
e)夜間作業的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
f)會同作業單位組織作業人員到作業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4、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用的()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夜間應設警示紅燈;需要檢修的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可靠斷電,在電源開關處加鎖并加掛安全警示牌;
d)作業使用的()、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
e)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和電源開關。
35、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生產單位(項目所在單位)應()。
36、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患有職業禁忌癥者嚴禁參與相應作業。
37、作業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以上專人替代監護,并在作業證上注明時間人員。
38、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辦理作業(),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
39、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或()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40、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41、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無論是作業單位還是生產單位先發現,必須立即(),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迅速撤離。
42、作業完畢,作業單位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43、生產單位應對作業單位的作業項目(),在作業票上簽字確認。
44、安全作業證的審批應由()、作業人、監護人、審核、會簽及審批人順序簽字。
45、安全作業證持有人應()作業證。
46、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二級動火、一級動火、特殊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如環境復雜和非行政工作時間),動火作業應()。固定動火區獲取由消防隊劃定并懸掛固定動火區牌。
47、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8、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9、特殊動火作業:在()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50、重大危險源范圍內動火作業按()(甲醇罐區、lng罐區、液氨庫、硝酸銨庫區)辦理。
51、動火作業應有(),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5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
5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5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措施。
5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嚴禁超過()%。
5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嚴禁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嚴禁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8、鐵路沿線()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5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嚴禁小于(),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嚴禁小于(),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60、作業完畢應(),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
62、特殊動火作業要求在符合6.2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生產車間應預先通知()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應在()下進行作業;
e)應保持作業現場()。
63、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要求如下:
a)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b)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范圍內進行動火分析;
c)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嚴禁超過();
d)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
64、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體積分數)(常用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物質有:一氧化碳、甲烷)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體積分數)(常用的爆炸下限小于4%的物質有:氫、二硫化碳、乙炔、苯、甲苯、乙醇、汽油、煤油)
65、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要求如下:
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
c)受限空間內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66、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并達到如下要求:氧含量為()%,富氧環境下嚴禁大于23.5%。
67、應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
68、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監測要求如下:
a)作業前()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嚴禁超過60min;
b)監測點應有(),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分析儀器應在()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7.5中規定的個體();
e)作業中應隨身攜帶有(),如報警儀發出報警,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g)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
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時,應重新進行取樣分析。
69、進入下列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佩戴(),必要時應拴帶救生繩;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7.2要求的,應穿()及(),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d)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等防噪聲護具;
e)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配戴()、眼罩等防塵護具;
f)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g)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70、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
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71、作業監護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作業期間監護人員嚴禁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
72、受限空間作業應滿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受限空間()應保持暢通;
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
d)作業人員嚴禁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嚴禁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嚴禁摘下();嚴禁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作業方式;
f)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g)最長作業時限嚴禁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手續。
7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作業人員不得超過(),確需兩人以上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必須由公司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現場落實安全措施后簽字,特別批準。
74、盲板抽堵作業時生產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并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
75、盲板抽堵作業時應對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環境進行()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施救措施。
76、應根據管道內()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墊片。高壓盲板使用前應經超聲波探傷,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7、作業單位應按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并對每個盲板設()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生產車間應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78、作業時,作業點壓力應降為(),并設專人確認、監護。
79、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按gb∕t11651-2008《個人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的要求選用(隔離式防毒面具),高處作業必須系()。
80、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并應使用防爆燈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業地點()內嚴禁有動火作業。
81、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的措施。
82、介質溫度較高、可能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措施。
83、 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的盲板抽堵作業。
84、盲板抽堵作業結束,由()和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85、高處作業按作業高度h分為四個區段:2 m ≤ h≤5 m;5 m < h ≤15 m;();h > 30 m。
86、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11種:
a)陣風風力()級(風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高溫作業分級》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即33℃以上工作()分鐘和29℃-30℃工作()分鐘的作業;
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的作業環境;
d)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的作業;
e)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
f)作業場所()或能見度差;
g)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1的規定:
表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離/m
1.7
2.0
2.5
4.0
5.0
6.0
h)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它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gb 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ⅲ級體力勞動: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7310.2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73%,即凈勞動時間為(),相當于重強度勞動。);
j)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的作業環境;
k)可能會引起各種()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87、高處作業人員應配戴符合gb 6095-2009《安全帶》要求的()。
88、帶電高處作業應使用()或穿均壓服。
89、ⅳ級高處作業(30m以上)宜配備()工具。
90、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嚴禁在作業處()。
91、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符合gb26557-2022《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等標準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擋腳板、跳板等,()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92、在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
93、在臨近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等場所進行作業時,應預先與作業所在崗位有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且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94、雨天和雪天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臺風、暴雨后,應對作業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95、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嚴禁持物,嚴禁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作業使用工具過程中必須采取工具的防滑脫措施,防止板子、鐵錘等失去控制。
96、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如果確需垂直作業應采取可靠的()。
97、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98、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發出信號,并迅速()。
99、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嚴禁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100、在進行5)范圍內禁止人員進入作業區
101、吊裝作業吊裝質量小于()的吊裝作業可不辦理《吊裝證》。
102、吊裝高度大于()需升級管理。
103、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5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機動部審批。(應將吊裝方案與填好的《吊裝證》一并報機動部批準)
104、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2008《安全標示及其使用導則》的規定。
105、嚴禁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409-2005《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106、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107、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嚴禁()作業。
108、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
109、吊裝作業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
110、吊裝作業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嚴禁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111、吊裝作業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方可正式吊裝。
112、吊裝作業指揮人員應佩戴(),并按gb 5082-19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113、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嚴禁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
d)下放吊物時,嚴禁();嚴禁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嚴禁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嚴禁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嚴禁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
114、司索人員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
b)嚴禁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嚴禁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嚴禁解開();
f)9.2.10中與司索工有關的嚴禁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
115、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
116、吊裝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
117、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嚴禁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6.4.2要求。
118、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嚴禁接入電網。
119、動力和照明線路應()。
120、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121、臨時用電應設置(),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122、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臨時用電還應滿足如下要求:
a)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的絕緣導線;
c)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嚴禁(),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d)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 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 m;
e)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嚴禁小于(),穿越公路時應加設標志;
f)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
g)行燈電壓嚴禁超過(),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嚴禁超過12v;
h)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
123、臨時用電單位嚴禁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124、臨時用電時間一般不超過(),特殊情況嚴禁超過一個月。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125、動土作業前,應檢查工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26、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127、動土作業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
128、動土作業前應首先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29、挖掘坑、槽、井、溝等動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挖掘土方應()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 m處,挖出的泥土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嚴禁在土壁上()攀登;
c)嚴禁在坑、槽、井、溝()站立、行走;
d)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并采取相應措施;
e)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g)嚴禁在坑、槽、井、溝內()。
130、動土作業人員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嚴禁進入機械();深度大于2m時應設置人員上下的梯子,保證人員快速進出設施;兩人以上作業人員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131、動土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作業現場。
132、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當化工裝置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33、動土作業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石,并恢復()。
134、斷路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會同保衛部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它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要求。
135、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等交通警示設施。
136、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域設置了相應的(),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137、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不低于1.0 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38、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并報告保衛部恢復交通。
139、特殊作業未辦理作業證、未卸壓排放置換加盲板隔離或斷電進行檢修作業、動火作業前未進行可燃氣體分析、進入受限空間未進行氧含量、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分析,按()處理。
140、特殊作業前未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每次考核責任人50元。
141、特殊作業前作業單位未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并使之符合要求,每項考核責任人50元。
142、特殊作業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未正確佩戴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的,按公司原有規定考核。
143、特殊作業生產單位未對作業單位的作業項目(),在作業票上簽字確認的,每次考核責任人100元。
144、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持有人未()作業證的,每項考核持有人50元。
第3篇 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1、目的
為規范公司檢維修作業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作業等非常規作業的作業程序和安全要求,降低安全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檢維修作業中涉及的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制度。
3.1特殊作業
設備檢修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業。
3.2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3易燃易爆場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3.4受限空間
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3.5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3.6盲板抽堵作業
在設備、管道上安裝和拆卸盲板的作業。
3.7高處作業
在距墜落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8墜落基準面
墜落處最低點的水平面。
3.9墜落高度
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3.10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11帶電高處作業
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3.12吊裝作業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13臨時用電
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電。
3.1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3.15斷路作業
在廠內交通主、支路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 制定依據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系列(aq3021~aq3028-2008)
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23018-1999)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程(gb30871-2014)
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15]53號)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示范文本的通知(魯安監函字[2015]79號)
第二章動火作業
1基本要求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分工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班長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3動火作業分級
3.1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班長或車間主任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班長或車間主任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
4.2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設備、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須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的車間主任或班組長逐項確認。
4.6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7.2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各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三章受限空間作業
1基本要求
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分工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是受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公司生產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受限空間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公司設備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交底工作。
2.4公司基層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單位),負責制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受限空間作業人職責
2.5.1作業人應持經批準、有效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方可作業。
2.5.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作業。
2.5.3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的安全措施。
2.5.4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2.5.5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若發現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2.5.6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2.6監護人職責
2.6.1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監護。
2.6.2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
2.6.3控制、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相應措施。
2.6.4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3作業分級
3.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殊受限空間作業。
3.1.1 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作業。
3.1.2 進入與污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業。
3.1.3 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控制的。
3.2除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以外的,為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4《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的制定和審查:受限空間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組織對作業現場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受限空間生產處理、盲板加拆等相關方案,生產、設備、安全等專業部門負責審核。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企業負責人批準,一級受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分管生產或設備的負責人批準。
4.2 受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查、批準后,作業所在單位班長或車間主任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向作業單位(人員)進行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
4.3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后,由作業所在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填寫《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上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受限空間名稱、作業內容、受限空間原有介質、監護人姓名、危害辨識等。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填寫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人員姓名等。
4.4 安全措施確認:作業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有受限空間所在班長或車間主任逐項進行確認。
4.5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審核、審批: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設備、設備、安全等部門負責人審核。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負責人批準,一級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分管生產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5受限空間分析及合格標準
5.1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特殊受限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
5.2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5.3分析與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一級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2h分析一次,特殊受限空間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5.4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d)有毒有害介質濃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存根正面左上方。
6作業安全要求
6.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c)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d)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并對受限空間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并掛牌標識。
6.6 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或富氧空氣。
6.7受限空間作業的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a)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隔離正壓防護面具,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其氣密性,供風設備及受限空間出入口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將作業人員撤出;
b)特殊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應穿戴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護目鏡等;
d)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在有或產生粉塵的受限空間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f)在高、低溫受限空間作業,除應佩戴相應的防高溫、低溫防護器具,還應佩戴通訊設備。
6.8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30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15毫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中。
6.9 受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要求: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c)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受限空間作業,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受限空間內外之間的聯系。
6.10受限空間作業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c)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d)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e)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f)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g)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7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管理
7.1《受限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
7.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24h。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7.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 盲板抽堵作業
1 基本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1.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 經超聲波探傷合格。
1.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1.3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1.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2 作業安全要求
2.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2.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2.3生產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 單位應按圖作業。
2.4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5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2.6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2.7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 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2.8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 30 m 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 等。
2.9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
2.10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
2.11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進行。
2.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2.13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
2.14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
2.15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3 分工與職責
3.1生產車間負責人
3.1.1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3.1.2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3.1.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3.2監護人
3.2.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 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3.2.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2.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3.2.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3.3作業單位負責人
3.3.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3.3.2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3.4作業人
3.4.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3.4.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4.3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3.4.4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3.5審批人
3.5.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3.5.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管理
4.1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辦理。
4.2盲板抽堵作業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4.3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4.4 《作業證》由生產車間班長或車間主任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公司生產部門審批。
4.5《作業證》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各一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一份,《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 1年。
第五章高處作業
1 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1.1作業高度在 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1.2作業高度在 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1.3作業高度在 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1.4作業高度在 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 作業安全要求
2.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2.1.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 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1.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 準的規定。
2.1.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2.1.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 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 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2.1.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2.1.6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2.1.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2.1.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 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2.1.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2.1.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 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2.1.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2.1.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 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2.1.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
2.1.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2.1.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 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2.1.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 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 gb4053.1和 gb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 gb 7059和 gb 12142的要求。
2.1.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 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 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2.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2.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 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 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2.2.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 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 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 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2.2.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 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 6級以上強風、 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 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 完善。
2.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 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2.2.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 gb/t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46的有關要求。
2.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 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2.2.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 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 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2.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2.2.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 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2.2.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 具或穿均壓服。
2.2.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 停止作業。
2.2.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 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2.2.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2.2.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2.3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2.3.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 應清理運走。
2.3.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 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2.3.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2.3.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3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3.1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3.2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設備管理部門審批。
1)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核后,報分管生產或安全負責人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 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3.5《作業證》有效期 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 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第六章吊裝作業
1 吊裝作業的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2 作業安全要求
2.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2.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2.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2.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2.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3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3.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3.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3.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3.5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 的規定。
3.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 作業中安全措施
4.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 的規定。
4.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 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4.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5.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5.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
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5.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5.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5.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5.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5.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 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5.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
6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6.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6.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6.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6.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7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綜合管理。
7.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組織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對本標準2.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審批人。二、三級吊裝作業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審批、一級吊裝作業由分管生產或安全負責人審批。
7.3《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7.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7.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7.6 《作業票》有效期72小時,若作業時間超過72小時,應重新審批。
第七章臨時用電作業
1 基本要求:
1.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2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應接入電網。
1.3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1.4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并加掛安全警示標牌。
1.5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的可靠性。所有的臨時用電均應設置接地保護。
1.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器元件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及作業現場環境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符合jgj46的有關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2 作業安全要求:
2.1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應有良好的絕緣,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2.3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產生機械損傷等區域,不應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4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并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作業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2.5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道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2.6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并能上鎖;
2.7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2.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
2.9臨時用電單位不應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或增加用電負荷,以及變更用電地點和用途。
3 《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3.1 作業證由用電部門負責填寫,由用電部門與供電執行部門對臨時用電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由公司生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3.2 臨時用電時間不應超過15天。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八章動土作業
1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1.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
1.2《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1.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1.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5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1.6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1.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1.8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1.9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9.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1.9.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 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 gb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1.9.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 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 0.8 m,高度不得超過 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 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9.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 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1.9.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1.9.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 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1.9.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1.10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 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1.11 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12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 gb/t 13869和 jcj 46的有關要求。
1.13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2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2.1《作業證》由動土申請單位進行填寫,由動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由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綜合管理。
2.2動土申請單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2.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2.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2.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2.7《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2.8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1個月。
2.9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第九章斷路作業
1作業安全要求
1.1 作業程序
1.1.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
1.1.2《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1.1.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1.1.4《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 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1.1.5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
1.2作業組織
1.2.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1.2.2 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2.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
1.2.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1.2.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
1.2.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1.3作業交通警示
1.3.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3.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1.3.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 2h,夜間不超過 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 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1.3.4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1.3.5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
1.3.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1.3.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 ga 182的規定,離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1.3.8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 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1.4應急救援
1.4.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1.4.2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1.4.3恢復正常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2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2.1《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2 斷路申請單位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2.3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2.4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單位工程管理部門審批。
2.5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存。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天。
2.6《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
附錄
特殊作業票的辦理和審批流程
安全作業證種類 | 辦理部門 | 審核或會簽 | 審批部門(人) | |
動火證 | 特殊動火作業 | 用火單位 | 車間、生產、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 生產副總 |
一級動火作業 | 車間、生產、設備管理部門 | 生產副總 | ||
二級動火作業 | 車間 | 安全管理部門 | ||
受限空間證 | 特殊受限空間作業 | 作業單位或作業組織單位 | 設備、工程、安全等部門 | 企業負責人 |
一級受限空間作業 | 設備、工程、安全等部門 | 生產副總 | ||
盲板抽堵證 | 生產車間 | 作業單位 | 生產部門 | |
高處作業證 | 一級高處作業 | 作業單位或作業組織單位 | 車間、作業單位 | 設備管理部門 |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 | 車間、作業單位 | 設備管理部門 | ||
特級高處作業 | 安全管理部門 | 生產副總 | ||
吊裝證 | 一級吊裝作業 | 吊車使用單位 | 安全、設備、生產、工程管理部門 | 生產副總 |
二級、三級吊裝作業 | 吊車使用單位 | 安全、生產、工程管理部門 | 設備管理部門 | |
臨時用電證 | 用電單位 | 配送電單位 | 電儀管理部門 | |
動土證 | 動土所在單位 | 公用工程、生產、設備、消防、安全管理部門 | 工程管理部門 | |
斷路證 | 斷路所在單位 | 消防、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 工程管理部門 |
第4篇 化工業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動土作業
第一條: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動土,在動土作業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
第二條:凡在廠區內動土,動土單位要逐項填寫《動土許可證》,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圖和必要的斷面圖,由設備、生產處等部門會簽,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三條:《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土作業單位保留一份,報安全部門存檔一份。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認真落實動土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第五條:動土接近地下電纜、管道等埋設物時,要輕挖;當遇到地下設備及不可辯明物體時,應停止作業報告有關部門處理,地下有電纜和管道時,嚴禁機械挖土;挖土機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與墻、柱、臺階等建筑物應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條:在挖掘的溝周圍要設置圍欄及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紅燈警示。
第七條: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第八條: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第九條: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十條: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第十一條: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完畢后,動土單位必須負責恢復到動土前的原樣,如果損傷附近建、構筑物,必須按原樣修復。
第十三條:動土作業人員違*土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單位未審辦《動土許可證》進行動土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節 高處作業
第十五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為:一級高處作業為2-5米;二級高處作業為5-15米;三級高處作業為15-30米;30米以上的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十七條:在高處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監護人一份,作業單位一份,安全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八條:二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門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監督執行。
第十九條:三級和特殊高處作業由主管廠長(總工程師)審批,安全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高處作業前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作業負責人要負責作業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腳手板兩端必須綁牢固定。
第二十二條:登高作業中使用的各種梯子要堅固,放置平穩,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為宜,應設置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監護,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條:高處作業必須和高壓電線保持一定距離或設置防護措施,作業用金屬材料至少距離裸導線2米以上。
第二十四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個人防護用品,不準穿涼鞋高跟鞋或帶釘鞋易滑鞋等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五條: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昏暈、癲癇等不宜登高的病癥者,不能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六條: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交叉時要設安全網、防護欄等安全設施,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對象,不準在高處投擲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對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傷人。
第二十八條: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作業單位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做好記錄,并應監督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第三十條:作業單位未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節 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條: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監督員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四條: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三十五條:拆除和對象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四節 爆破作業
第三十六條: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條: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九條: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條: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條: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火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第四十二條: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第四十三條: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節 焊接作業
第四十四條: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或檢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條: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1.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門要嚴密可靠,氧氣試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不足更換時,必須留有余壓。
3.溶解乙炔氣鋼瓶和氧氣鋼瓶之間安全距離為5米以上,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4.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四十六條: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2.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辯認。
4.在特殊環境的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條: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八條: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條: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節 設備內作業
第五十條:設備(槽罐、塔、釜、槽車、爐堂、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安全檢修操作票,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并清洗、置換。
第五十一條: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五十二條: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好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條: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五十四條: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五十五條: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條: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第五十七條:在設備內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安全規定處,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第五十八條: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七節 抽加肓板作業
第五十九條:肓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肓板。
2.要建立肓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肓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處分別保管、使用。
第六十條: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肓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六十一條:抽加肓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肓板的工作,應繪制肓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肓板造成事故。
第六十二條: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肓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八節 起重吊裝作業
第六十三條: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裝物雖不足1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十四條: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第六十五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六十六條: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2.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試吊檢查。
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九節 裝卸、搬運作業
第六十七條:各部門應根據職工的技術、經驗、體力及特殊生理情況調配工人與分配其工作。
第六十八條:各部門應指派有經驗的職工在現場負責指導裝卸、搬運工作的進行。
第六十九條:女工及年齡在16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男工,其單人的負重量一般的不得超過25公斤;兩人抬運的總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
第七十條:男工單人的負重量,最高不得超過80公斤。
第七十一條:50公斤以上的貨物,由一個人搬運時,應有人搭肩,必要時有人卸肩。
第七十二條:8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單件貨物,應使用手推車、滑板等搬運工具進行搬運。
第七十三條:500公斤以上的單件貨物,應使用絞車、滑車、起重機等機械設備進行搬運。
第七十四條:裝卸、搬運超過80公斤的單件貨物,如按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執行確有困難時,應組織多人抬運;多人抬運時應在抬運工人中指定專人統一指揮;兩人抬運時每人的平均負重量不得超過70公斤,抬運的人數增多,其平均負重量應適當遞減。
第七十五條:單人負重50公斤以上的貨物,在平地上的搬運距離最遠不得超過70米,超過70米時,須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運;在斜坡上(如跳板、樓梯、坡道等)進行搬運時,其搬運重量或搬運距離應適當縮減。
第七十六條:裝卸、搬運作業使用的跳板應堅實牢固,搭設跳板的坡度不應大于1:3,并根據需要設置來回跳板和防護、防滑等設備。
第七十七條:裝卸、搬運作業場所應保持整潔,道路應平坦,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七十八條:供裝卸、搬運使用的工具和機械應由部門經常檢查、保養,隨時保持其完好狀態;吊車起重機等機械應由受過專門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駕駛。
第七十九條: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供給職工以墊肩、手套、口罩、眼鏡、面具等防護用品。
第八十條:經常進行裝卸、搬運的場所,應設有職工休息的處所,如供給足夠的飲水,并應備有簡單的醫藥和急救設備。
第八十一條:從事裝卸、搬運工作的職工每次連續工作兩小時后,應有不少于10分鐘的間歇時間,間歇時間按工作時間計算。
第八十二條:危險性物品的裝卸、搬運,除遵照上述各項規定外,應該嚴格執行關于危險性物品的有關規定。
第十節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 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司證”。
第八十四條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危險識別
1.作業前,召集有關技術人員,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許可證辦理程序
1.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有關證件(生產用臨時電的證明材料),到設備能源處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配送電單位負責人即部門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寫“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相應的安全措施內容。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具體施工作業人員、現場工作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業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單位停電,及時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第八十六條 作業安全措施
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原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組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5、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6、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7、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8、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9、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10、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11、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12、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第八十七條 許可證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設備能源處留存,第二聯交配送電執行人,施工單位持第三聯。
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
3.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配送電執行人注銷。
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第七條 管理職責劃分
1.設備能源處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
2.生產處負責臨時用電的審批
3.安全處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管理。
4.配送電單位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安裝和拆除。
5、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節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條 用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 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條 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九十三條 用火作業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沙子、鐵錘擊(產生火花)對象、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它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九十四條 企業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
(1)在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作業;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3)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
(4)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瓶站;
(5)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7)危險化學品庫等。
3.二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5)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6)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基建)等禁火區;
(7)廠區主干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三級用火作業指在以下區域的用火作業
(1)在以廠區主干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當各類三級非明火作業用火點處在該區域時按四級用火處理);
(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
5.固定用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九十五條 企業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單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和消防部門領導簽發,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存檔備案。
第九十六條 企業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單位安全消防監督管理部門、生產部門審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產領導和消防部門領導簽發,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九十七條 企業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后,報單位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十八條 企業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基層單位負責人簽發,安全管理人員存檔。
第九十九條 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單位生產部門、技術部門、設備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廠有關領導批準。
第一百條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零一條 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第一百零二條 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第一百零三條 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一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能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的“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為一個作業周期,但最多不超過5天。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化驗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五天(120小時)。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第一百零五條 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數據,并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分析檢測數據<0.2%為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條 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 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措施后,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第一百零九條 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后,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后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條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第一百一十二條 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第一百一十三條 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四條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用火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習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3.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涂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聯存放在辦理用火的部門,一聯由用火作業人或用火監護人持有,一聯由消防部門存檔。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企業消防管理部門備案;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基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存檔。
第一百二十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一百二十條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執行。
第5篇 化工企業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 動土作業
第一條: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動土,在動土作業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
第二條:凡在廠區內動土,動土單位要逐項填寫《動土許可證》,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圖和必要的斷面圖,由設備、生產處等部門會簽,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動土作業。
第三條:《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土作業單位保留一份,報安全部門存檔一份。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認真落實動土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第五條:動土接近地下電纜、管道等埋設物時,要輕挖;當遇到地下設備及不可辯明物體時,應停止作業報告有關部門處理,地下有電纜和管道時,嚴禁機械挖土;挖土機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與墻、柱、臺階等建筑物應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條:在挖掘的溝周圍要設置圍欄及警示標志,夜間應設紅燈警示。
第七條: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第八條: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折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
第九條: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十條: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第十一條: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動土作業完畢后,動土單位必須負責恢復到動土前的原樣,如果損傷附近建、構筑物,必須按原樣修復。
第十三條:動土作業人員違反動土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單位未審辦《動土許可證》進行動土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節 高處作業
第十五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十六條: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為:一級高處作業為2-5米;二級高處作業為5-15米;三級高處作業為15-30米;30米以上的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十七條:在高處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監護人一份,作業單位一份,安全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八條:二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門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監督執行。
第十九條:三級和特殊高處作業由主管廠長(總工程師)審批,安全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高處作業前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作業負責人要負責作業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高處作業所用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腳手板兩端必須綁牢固定。
第二十二條:登高作業中使用的各種梯子要堅固,放置平穩,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為宜,應設置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監護,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條:高處作業必須和高壓電線保持一定距離或設置防護措施,作業用金屬材料至少距離裸導線2米以上。
第二十四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個人防護用品,不準穿涼鞋高跟鞋或帶釘鞋易滑鞋等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五條: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昏暈、癲癇等不宜登高的病癥者,不能進行高處作業。
第二十六條: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交叉時要設安全網、防護欄等安全設施,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條: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對象,不準在高處投擲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對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傷人。
第二十八條: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作業單位負責人必須每天檢查登高設施的安全狀況,做好記錄,并應監督作業人員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
第三十條:作業單位未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扣責任單位5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按廠經濟責任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節 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條: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監督員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四條: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第三十五條:拆除和對象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四節 爆破作業
第三十六條: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條: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九條: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條: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條: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火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第四十二條: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第四十三條: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節 焊接作業
第四十四條: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或檢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條: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1.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門要嚴密可靠,氧氣試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不足更換時,必須留有余壓。
3.溶解乙炔氣鋼瓶和氧氣鋼瓶之間安全距離為5米以上,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4.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氣鋼瓶。
第四十六條: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2.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辯認。
4.在特殊環境的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條: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八條: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條: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節 設備內作業
第五十條:設備(槽罐、塔、釜、槽車、爐堂、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安全檢修操作票,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并清洗、置換。
第五十一條: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五十二條: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好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條: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第五十四條: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第五十五條: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條: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第五十七條:在設備內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安全規定處,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第五十八條: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6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及審批制度
1.目的和范圍
為加強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業而引起的安全事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員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發生在公司所有區域內、所有人員的,關于國家規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關特殊作業。
2.引用標準
無
3.術語
3.1明火作業:是指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星、火花、發熱等現象的臨時作業。
3.2高空作業:凡墜落高度基準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發生高空墜落的高空進行的臨時作業。
3.3臨時用電:是指在固定電源上臨時接的所有用電均稱為臨時用電。
4.培訓與資格
公司特殊作業從業人員,以及外協、外包工作人員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職責
5.1安環部
5.1.1負責公司所有特殊作業的審批工作,對全廠的特殊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1.2負責公司所有特殊作業的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業的部門,負責向安環部提出特殊作業的審批,并對自身的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負責。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業要求
6.1.1凡從事明火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明火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6.1.2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年滿18歲初中以上文化,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
6.1.2公司對明火作業實行動火審批制度,明火作業前必須由申請部門向安環部申請填寫《明火作業申請單》,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油庫、倉庫、配電房等消防重點區域動火,需由公司副總以上人員簽字確認。
6.1.3明火作業開工前,嚴格按照“明火作業十不燒”原則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作業現場必須配置消防設施,安排專人監護,作業時佩戴相應的勞護用。
6.2高空作業要求
6.2.1高處作業分級
1.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為特技高處作業;
6.2.2特殊高空作業與一般高空作業
1.在風力達6級以上的情況下的高空作業;
2.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空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空作業;
4.除以上情況外的高空作業稱為一般高空作業;
6.2.3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經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業安全知識與技能,無恐高、心臟病史等。
6.2.4公司對登高作業實行登高作業審批制度,登高作業前必須由申請部門向安環部申請填寫《登高作業申請單》,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拉安全網。
6.2.4使用的梯子、移動腳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時必須兩人以上一組,一人扶直梯、移動腳手架或固定住直梯與腳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時必須三點著力,不得負重登高。
6.2.5登高作業時,嚴禁高空拋物,或將活動物防置在移動腳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體打擊事故。
6.2.4登高前必須檢查安全帶是否有效,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系掛在牢固的結構件上,移動腳手架上必須有護欄。
6.2.雨雪天氣、雷雨天氣、6級以上大風天氣禁止露天登高作業,如要登高需公司副總以上人員簽字確認。
6.3臨時用電要求
6.3.1公司對臨時用電作業實行臨時用電審批制度,臨時用電前必須由臨時用電的申請部門向安環部申請,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
6.3.2臨時用電的接線必須由公司專業電工執行作業,任何非專業電工不得私自接線。所有的臨時線路必須必須架空。當天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回收電源線,嚴禁滯留在現場。
6.3.3遇雨雪天氣,禁止露天環境的臨時用電作業。
6.4外協單位的特殊作業
6.4.1所有進入公司的外協單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業的,必須由外協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外協單位向公司安環部申請填寫特殊作業申請單,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
6.4.2外協單位自行負責人員、設備、設施、勞護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現場等管理,對自己的安全行為負責,公司安環有權對外協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并對其進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業審批單》
7.2《高處作業審批單》
7.3《臨時用電審批單》
第7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審批制度
1.目的和范圍
為加強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業而引起的安全事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員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發生在公司所有區域內、所有人員的,關于國家規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關特殊作業。
2.引用標準
無
3.術語
3.1明火作業:是指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星、火花、發熱等現象的臨時作業。
3.2高空作業:凡墜落高度基準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發生高空墜落的高空進行的臨時作業。
3.3臨時用電:是指在固定電源上臨時接的所有用電均稱為臨時用電。
4.培訓與資格
公司特殊作業從業人員,以及外協、外包工作人員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職責
5.1安環部
5.1.1負責公司所有特殊作業的審批工作,對全廠的特殊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5.1.2負責公司所有特殊作業的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業的部門,負責向安環部提出特殊作業的審批,并對自身的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負責。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業要求
6.1.1凡從事明火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明火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6.1.2明火作業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年滿18歲初中以上文化,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
6.1.2公司對明火作業實行動火審批制度,明火作業前必須由申請部門向安環部申請填寫《明火作業申請單》,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油庫、倉庫、配電房等消防重點區域動火,需由公司副總以上人員簽字確認。
6.1.3明火作業開工前,嚴格按照“明火作業十不燒”原則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作業現場必須配置消防設施,安排專人監護,作業時佩戴相應的勞護用。
6.2高空作業要求
6.2.1高處作業分級
1.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為特技高處作業;
6.2.2特殊高空作業與一般高空作業
1.在風力達6級以上的情況下的高空作業;
2.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空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空作業;
4.除以上情況外的高空作業稱為一般高空作業;
6.2.3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經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業安全知識與技能,無恐高、心臟病史等。
6.2.4公司對登高作業實行登高作業審批制度,登高作業前必須由申請部門向安環部申請填寫《登高作業申請單》,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拉安全網。
6.2.4使用的梯子、移動腳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時必須兩人以上一組,一人扶直梯、移動腳手架或固定住直梯與腳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時必須三點著力,不得負重登高。
6.2.5登高作業時,嚴禁高空拋物,或將活動物防置在移動腳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體打擊事故。
6.2.4登高前必須檢查安全帶是否有效,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系掛在牢固的結構件上,移動腳手架上必須有護欄。
6.2.雨雪天氣、雷雨天氣、6級以上大風天氣禁止露天登高作業,如要登高需公司副總以上人員簽字確認。
6.3臨時用電要求
6.3.1公司對臨時用電作業實行臨時用電審批制度,臨時用電前必須由臨時用電的申請部門向安環部申請,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
6.3.2臨時用電的接線必須由公司專業電工執行作業,任何非專業電工不得私自接線。所有的臨時線路必須必須架空。當天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回收電源線,嚴禁滯留在現場。
6.3.3遇雨雪天氣,禁止露天環境的臨時用電作業。
6.4外協單位的特殊作業
6.4.1所有進入公司的外協單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業的,必須由外協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外協單位向公司安環部申請填寫特殊作業申請單,經安環部安全專員或負責人現場確認后方可施工。
6.4.2外協單位自行負責人員、設備、設施、勞護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現場等管理,對自己的安全行為負責,公司安環有權對外協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并對其進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業審批單》
7.2《高處作業審批單》
7.3《臨時用電審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