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的安全管理,確保加油站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倉庫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加油站的倉庫管理。
第三條 職責
(一)站長是倉庫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倉庫的安全、維護、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國家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倉庫人員的安全職責,安全管理制度、標準、作業規程,做好倉儲和物資進出登記工作,并建立臺帳;
(二)站長負責加油站倉庫的安全、物資管理檢查工作;
(三)站長負責倉庫區的安全保衛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 倉庫基本要求
(一)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化學品倉庫應配備防護器材;
(二)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三)在倉庫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五條 倉庫安全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和設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應經常檢查核準。庫存物資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四)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六)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站長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要徹底清除殘余火種;
(七)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裂、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2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1 危化品儲存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倉庫。
1.2 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 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且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的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 應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化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存,儲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按最高等級危化品的性能標志。
1.5 危化品儲存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要求
2.1 危化品倉庫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設置警示標志,規定警戒區,無管人員嚴禁入內。
2.2 倉庫內的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安全要求,存儲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針設備。
2.3 危化品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機械采暖。
2.4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及時調整。
2.5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
2.6 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2.7 腐蝕類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共存。
2.8 危化品在儲存期內,應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3.1 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不得入庫。
3.2 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3.3 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3.4 裝卸對人體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5 不得用同一車輛裝運互為禁忌的物料。
3.6 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1 使用危化品的作業人員,應根據其危險特性,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注意通風排毒。
4.2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
4.3 使用危化品區域應與一般作業區域相對隔離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工作完畢,未使用完的危險物料應及時清點退庫。
5 廢棄物處理
5.1 禁止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
5.2 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3 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6 消防措施
6.1 應根據危化品特性和倉庫、作業場所條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器具。
6.2 倉庫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存放化學品種類、特性、事故處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撲救辦法。
6.3 儲存、使用危化品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
6.4 儲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內應根據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第3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1 危化品儲存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倉庫。
1.2 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 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且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的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 應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化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存,儲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按最高等級危化品的性能標志。
1.5 危化品儲存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要求
2.1 危化品倉庫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設置警示標志,規定警戒區,無管人員嚴禁入內。
2.2 倉庫內的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安全要求,存儲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針設備。
2.3 危化品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機械采暖。
2.4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及時調整。
2.5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
2.6 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2.7 腐蝕類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共存。
2.8 危化品在儲存期內,應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3.1 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不得入庫。
3.2 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3.3 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3.4 裝卸對人體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5 不得用同一車輛裝運互為禁忌的物料。
3.6 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1 使用危化品的作業人員,應根據其危險特性,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注意通風排毒。
4.2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
4.3 使用危化品區域應與一般作業區域相對隔離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工作完畢,未使用完的危險物料應及時清點退庫。
5 廢棄物處理
5.1 禁止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
5.2 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3 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6 消防措施
6.1 應根據危化品特性和倉庫、作業場所條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器具。
6.2 倉庫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存放化學品種類、特性、事故處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撲救辦法。
6.3 儲存、使用危化品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
6.4 儲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內應根據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第4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管理制度
一、目 的
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實現公司“綜合治理、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
三、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6號)
3.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3.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
四、術語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五、職 責
5.1、車間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安全工作。
5.2、安全環保科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要 求
6.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6.1.1、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6.1.1.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6.1.1.2、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6.1.1.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
6.1.1.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6.1.1.5、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安裝防爆電氣和防爆照明燈具。
6.1.2、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6.1.3、倉庫保管人員的安全要求
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合格后上崗。做到每日檢查,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理。
6.1.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儲存
6.1.4.1、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6.1.4.2、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無漏等現象,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6.1.4.3、易燃氣體不得與其它種類化學危險品共同儲存,儲存應直立放置整齊,并留有通道。
6.1.5、易燃液體的儲存
6.1.5.1、易燃液體應儲存于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等。
6.1.5.2、專庫專儲,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規定,一般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混放。
6.1.6、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6.1.6.1、嚴禁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暢通,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
6.1.6.2、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丙酮等物品。
6.1.6.3、不得與其它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
6.1.7、腐蝕品儲存
6.1.7.1、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的庫房。本公司的次氯酸鈉和氫氧化鈉等應分庫存放于不同庫房。
6.1.7.2、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6.2、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
6.2.1、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和安全檢查。
6.2.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進行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和危險標志,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出入庫。
6.2.3、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2.4、裝卸、搬動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傾倒和滾動。
6.2.5、裝卸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6.2.6、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鋼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七、記 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第344號令
第5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含合資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其它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條: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公安保衛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運輸部門負責化學品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駕駛人員、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的資質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二)工廠、罐區、油站、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保護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應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備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和從業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儲存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六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十七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過程中,應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或拖拉。
第十九條:運輸爆炸品、劇毒品和放射性物品,應由保衛部門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兩人。運輸上述物品的車輛不準在繁華的街道上行駛,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等。
第二十條:不許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1%~5%,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一)未按規定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安全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六)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七)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的;(八)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報告的,扣發責任單位月工資總額的2%~10%。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規定相抵觸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第6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出入庫安全管理
編號:aq-bzh-40
版本號:01
第一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隨意儲存危險化學品。公司由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公司、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儲存注意事項:
(一)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 閃點 爆炸極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二)包裝儲存 運輸的技術要求;
(三)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不得儲存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時候,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粘貼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倉庫內粘貼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當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六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對本部門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對本部門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七條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在儲存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九條 有毒化學品的儲存,應當對有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
措施,防止有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有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條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儲存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十一條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檢驗合格,方可使用。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生產技術部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有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部門應當將儲存有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轉產、停產,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對剛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主要包括產品標識、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穩定性、反應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處置、防護措施、泄漏應急處理和企業基本情況。登記注冊的危險化學品是指gb13690 - 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標志》及gb12268 - 92《危險貨物品名表》中規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學品,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以及其他有資料表明屬危險化學品的物品。
第十八條 對要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九條 對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報備和注冊,并應取得批準。
第二十條 應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及相關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出庫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和記錄,并確認其處于安全狀態,以及告知接收人員有關出庫危險化學品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其他危險化學品安全儲存、出入庫管理的未盡事項請參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7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了提高---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實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出入庫管理。
第三章 職責
第三條 主管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安全工作。
第四條 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與出入庫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術語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五章 控制程序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一) 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2.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
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安裝防爆電氣和防爆照明燈具。
(二) 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三) 倉庫保管人員的安全要求
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合格后上崗。做到每日檢查,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理。
(四) 壓縮氣體儲存
1.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2.鋼瓶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附件齊全,無漏氣等現象,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內容物為禁忌物的鋼瓶應分庫儲存。如乙炔氣瓶和氧氣瓶等,不得同庫存放。易燃氣體不得與其它種類化學危險品共同儲存,儲存的鋼瓶應直立放置整齊,并留有通道。
(五) 易燃液體的儲存
1.易燃液體應儲存于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等。
2.專庫專儲,實行“雙人雙鎖”的管理規定,一般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混放。
(六) 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1.嚴禁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暢通,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
2.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3.不得與其它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
(七) 腐蝕品儲存
1.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的庫房。
2.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
(一) 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和安全檢查。
(二)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進行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數量、包裝和危險標志,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出入庫。
(三) 進入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四) 裝卸、搬動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傾倒和滾動。
(五) 裝卸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第六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銀建汽修經理辦公會。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的安全管理,確保加油站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倉庫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加油站的倉庫管理。
第三條職責
(一)站長是倉庫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單位倉庫的安全、維護、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國家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倉庫人員的安全職責,安全管理制度、標準、作業規程,做好倉儲和物資進出登記工作,并建立臺帳;
(二)站長負責加油站倉庫的安全、物資管理檢查工作;
(三)站長負責倉庫區的安全保衛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倉庫基本要求
(一)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化學品倉庫應配備防護器材;
(二)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檢查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三)在倉庫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五條倉庫安全規定
(一)必須嚴格執行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和設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應經常檢查核準。庫存物資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四)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六)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站長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要徹底清除殘余火種;
(七)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裂、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9篇 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的內容與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職責
2.1.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安全環保科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的綜合監管工作。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 危險化學品分為兩大類:
a類---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質,包括爆炸物品、強氧化劑、一、二級易燃液體(一級易燃液體指閃點在-10℃以下,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10℃--28℃,三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上)和遇水燃燒及在常溫下能自燃的物質。
b類---劇毒、有嚴重腐蝕和放射性物質。
3.1.2a、b兩類危險化學品應分別存放,禁止混存放在一個倉庫內。
3.1.3 嚴禁穿帶鐵釘鞋進入a類物品庫內,嚴禁在a類物品倉庫內使用易碰撞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易燃液體刷洗零件、工具和其他物品;倉庫內的溫度不得高于35℃,夏季應采取降溫措施;倉庫周圍30米內不準動用明火,倉庫內應設有防火防靜電設施;機動車輛嚴禁進入a類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倉庫內的照明必須按照防爆級別采用防爆裝置,并嚴禁用石灰防潮。
3.1.4b類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倉庫內各種毒物在空氣中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濃度;倉庫內應配備足夠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設施;倉庫內的相對濕度不應高于75%,室溫應保持在1-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3.1.5 儲存放射性物品應有足夠的防護設備,使其射線強度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3.1.6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人員和保管員必須熟悉倉庫內存放物品的性能、搬運和儲存的安全規定。
3.1.7 危險品進庫和出庫必須有兩個人同時計量,并填寫進出庫卡片和登記帳目。
3.1.8 危險品倉庫管理人員或保管員必須對倉庫進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1.9 危險化學品儲存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報警設備。
3.1.10 在儲存區內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和防火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3.1.11 庫房的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3.2 儲存管理
3.2.1 露天儲罐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3.2.2 遇水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不準存放在潮濕和易積水的地點,存放點地面必須高出周圍地面200毫米,垛間要有排水溝,堆垛要用苫布覆蓋。
3.2.3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3.2.4 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3.2.5 危險化學物品庫內應分類、分堆存放,堆垛之間需留出通道,根據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寬度和高度。庫房內不得混儲。
3.2.6 自燃品、易燃品入庫前應認真檢查包裝,確認無異常情況后入庫歸垛。
3.2.7 自燃品、易燃品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對性質不穩定、易分解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指定專人定時檢驗和測溫,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
3.2.8 自燃品、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3.2.9 庫房應保持清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和及時處理。
3.2.10 庫房、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不準在庫房的毗鄰處搭建貨棚。
3.2.11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房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照明設施必須符合電力設計規范的規定。
3.2.12 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設置火爐或用明火取暖;庫房內動火作業必須履行審批手續。
4. 甲醇分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已經納入甲醇分廠安全責任目標考核體系。
通洲集團焦化分公司甲醇分廠
2022年9月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