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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9 07:04:29 查看人數:34

      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對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有關的設備、設施,應有完備的安全裝置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關的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行業標準的要求,特種設備必須由指定專業生產廠家生產并取得安全許可證才能投入使用;應按有關規定加強對設備、設施的維護與檢測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設備、設施,以確保生產經營場所及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

      1.設備、設施設計與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應有配套的安全設備或安全警示裝置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凡可產生危險、有害因素較大的場所、部位,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例如,設備的可動零部件是否設置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對于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對于運行過程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2)安全設備設計、制造應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關安全設備設計、制造的安全要求,國家或行業部門已頒發了有關的安全標準,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執行。

      2. 安全設備、設施使用、維護、檢測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根據這條規定,安全設備使用安全保障應包括安裝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維護、保養、檢測、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設備安裝的安全要求

      設備安裝好后,應逐項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檢查的安全項目包括靜態和動態兩方面,靜態檢查項目在設備不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設備表面安全性、安全防護距離等;如控制系統安全性能、可動部件安全防護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性能與可靠性、設備運行中塵毒、易燃等的產生情況等。

      (2)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

      安全設備使用應建立設備使用保養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實行操作證制度,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3)設備安全檢測的要求

      安全檢測是了解設備運行狀況,預測設備運行變化趨勢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設備故障或事故發生,保證生產經營安全。

      第2篇 較大危險因素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產工作中非常重要,并且不安全狀態與不安全行為往往又是相互關聯的,很多不安全狀態(機器設備的不安全狀態)可以導致人的不安全行為,而人的不安全行為又會引起或擴大不安全狀態。所以,加強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安全管理好,可能使不安全狀態與不安全行為減少,反之,則會使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行為增加;安全管理不好,有時甚至會成為發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安全生產法》對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有關的設備、設施,應有完備的安全裝置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關的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行業標準的要求,特種設備必須由指定專業生產廠家生產并取得安全許可證才能投入使用;應按有關 規定加強對設備、 設施的維護與檢測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設備、設施,以確保生產經營場所及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

      1.設備、設施設計與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應有配套的安全設備或安全警示裝置《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凡可產生危險、有害因素較大的場所、部位,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例如,設備的可動零部件是否設置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對于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對于運行過程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2)安全設備設計、制造應符合安全標準要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關安全設備設計、制造的安全要求,國家或行業部門已頒發了有關的安全標準,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執行。

      2.安全設備、設施使用、維護、檢測的安全保障《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根據這條規定,安全設備使用安全保障應包括安裝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維護、保養、檢測、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設備安裝的安全要求設備安裝好后,應逐項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檢查的安全項目包括靜態和動態兩方面,靜態檢查項目在設備不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設備表面安全性、安全防護距離等;如控制系統安全性能、可動部件安全防護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性能與可靠性、設備運行中塵毒、易燃等的產生情況等。

      (2)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安全設備使用應建立設備使用保養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實行操作證制度,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3)設備安全檢測的要求 安全檢測是了解設備運行狀況,預測設備運行變化趨勢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設備故障或事故發生,保證生產經營安全。

      (4)設備的報廢與淘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設備經長期運行使用,不斷磨損、老化,生產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斷下降對這些設備就應進行報廢處理以避免因設備不安全而引發事故。《安全生產法》從法律上對設 備的報廢、淘汰制度加以確認,有利于該制度的有效實施。設備報廢或淘汰后,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已報廢、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與設備。

      (5)建立設備安全檔案設備的檔案管理是設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它為生產經營單位設備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資料和數據,通過對檔案信息資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設備運行狀態,為設備安全檢查、檢測、故障診斷、隱患整改等提供科學的依據。

      3.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許可證《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特種設備是指危險性較大、易發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對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類設備,如叉車等。對特種設備,國家制定專門的管理規定,實行安全使用證制度,具體內容包括:(1)設計單位、生產廠家具有設計或生產特種設備的許可證。對特種設備,國家通常采用定點生產由具備生產能力的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發給生產許可證,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不得生產特種設備。(2)安全使用證。

      第3篇 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施工現場的風險控制,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項目經理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工程現場場地平整,道路暢通,便于運輸、施工作業及緊急情況下應急逃生;施工現場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擺放;現場設備、工具、材料擺放符合設計和安全要求。

      第四條、施工作業坑按要求進行開挖,作業坑周邊清理出寬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設置不少于兩個,作好通道臺階,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設備,設施和其他物品。作業坑旁平整出設備擺放區和操作區。必要時作業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設施。

      第五條、施工場地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流動施工現場設指示牌。

      第六條、開工前按照場地布置圖在作業帶以外規劃界定安全停車區,人員進入作業帶必須按規定佩帶勞動保護用品,非作業人員、車輛嚴禁在作業帶內滯留,待命施工車輛停在預定地點。

      第七條、施工現場按設計要求設置、配備消防器材,實行“三定”管理,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條、各類氣瓶現場存放要距離明火10m以上,挪動時不能碰撞。氧氣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九條、對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質,要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措施計劃,預先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進行必要的演練。

      第十條、在施工中要根據施工外界條件采取遮陽防曬、防雨措施,隨時進行氣體濃度的監測。

      第十一條、有毒介質作業場所應設置黃色警示線,在明顯位置帖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說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密閉空間作業和有毒介質作業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

      第十三條 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防護勞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員正確使用。

      第十四條、 現場設置專職安全監督和安全員,進行巡回檢查。

      第十五條、夜間施工場地要設置足夠的照明,作業帶以內使用的照明燈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條、在靠近道路作業時,要在路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提醒行人和車輛注意過往安全,天黑要設置信號燈、配備值班人員,防止人員或車倆誤入作業坑。

      第4篇 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對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場所安全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

      2 適用范圍

      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是指因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的作業性質、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儲存的物品有危險因素,容易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它人員傷亡,或者有關設施、設備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

      經審定以下區域確定為我本單位較大危險因素場所:

      __燃氣存放區域_區域

      __配電室_______區域

      ___庫房________區域

      燃氣使用車間__區域

      3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4 職責

      4.1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考核本制度的執行情況。

      4.2 各職能部門及相關責任人按照本制度對責任范圍內的較大危險因素場所、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負責。

      5 管理程序

      5.1較大危險因素場所設備系統啟用條件

      5.1.1 設施、設備上必須編號清楚、標識清晰,區域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1.2 各種檢測試驗報告、驗收記錄齊全。

      5.1.3 安全設施、設備齊全有效。

      5.1.4 操作人員應必須熟知重點部位的生產工藝、熟悉設備性能和應急救援措施,熟知急救常識,會一般事故的緊急處理并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5.2管理要求

      5.2.1 凡進入安全重點管理部位及危險作業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上崗培訓并取得合格證。

      5.2.2 凡在重點管理部位及危險區的操作必須執行監護制度,在重點部位進行檢修工作必須經過審批。

      5.2.3 進入危險區域進行檢修或改、擴建工作時必須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5.2.4 區域內所有設施、設備、系統的更改必須按程序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5.2.5 部門主管直接對安全重點管理部位及危險作業區實施管理,并對管理結果負責。

      5.2.6 部門要根據具體情況明確控制目標,確定巡檢詳盡內容和周期,建立設施設備臺帳并安排專職人員加強巡檢。

      5.2.7 其他相關部門及本單位領導職責依據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重點部位及危險作業區負其相應責任。

      5.2.8 根據本單位《應急預案》對安全重點管理部位及危險作業區緊急事故進行搶險救災實施及日常演練。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應急演練活動。

      5.3巡檢要求

      5.3.1 班組每班巡檢次數不得少于兩次,部門巡檢不得少于一次,本單位每周一次。

      5.3.2 巡檢要有專用的巡檢記錄,記錄要及時、準確、真實、完整。

      5.3.3 巡檢內容包括:工作票、危險作業票執行情況、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設備故障的處理情況、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現場緊急出口及緊急疏散情況 。

      5.3.4 巡檢人員在巡檢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要立即聯系處理,對不能立即處理的要立即向部門領導、及本單位領導逐級匯報。

      5.3.5 危險作業區巡檢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5篇 具較大危險因素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業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備、設施有:配電室、鍋爐房、噴烤漆房、特種設備。

      (一)凡是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都必須設置警示牌,現場不能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設置應急疏散指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安全疏散門向外開啟,并配有相適應的滅火器材。

      (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電氣安裝必須符合要求,動用明火時,按規定執行。

      (四)加強安全檢查和巡查,必要時設置專人看管。

      (五)特種設備定期年檢、操作者持證上崗等。

      (六)操作危險設備要定人、定機,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七)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設備、設施不能帶病運行和使用。

      (八)危險設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裝。

      (九)用電的設備、設施必須有良好的接地保護。

      (十)室外的設備、設施超過15米高時安裝避雷裝置,并定期檢測。

      (十一)室外的設備、設施在遇惡劣天氣時,停止使用。(按說明書或相關規定執行)。

      第6篇 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的確定:

      1、有易燃、易爆發生火災危險的場所;

      2、有易漏電、觸電傷人危險的場所;

      3、有易高空墜落危險的場所;

      4、有易發生噪音、輻射、高溫的場所;

      5、其他容易致人傷害、發生事故頻率較高的場所。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科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進行三級教育時應向員工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條 廠部購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并按照《設備管理制度》的要求對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設備應做好記錄。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四條 運輸、儲存、使用或處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按照國家及省市區關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制定設備操作規程,指導并督促員工按章操作。本廠制定的操作規程主要有:

      1、×××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操作規程

      3、×××安全操作規程

      4、×××安全操作規程等

      第7篇 具有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對危害因素,編寫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3.從業人員全部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后成績合格持證上崗。

      4.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操作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6.危險源罐區儲罐必須標明介質的名稱和危險物品標志。

      7.危害因素由專人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且熟悉危險化學品儲存規定。

      8.危害因素、有毒現場必須備防護、防毒器材及救治藥品。

      9.危害因素必須設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檢測。

      10.建立危害因素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并報所在區縣和市安監局備案。

      11.危害因素現場必須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12.、危害因素區域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13.建立事故檔案,按照“四不放過”要求,認真處理,并保持有效記錄。

      第8篇 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對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有關的設備、設施,應有完備的安全裝置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關的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有關行業標準的要求,特種設備必須由指定專業生產廠家生產并取得安全許可證才能投入使用;應按有關規定加強對設備、設施的維護與檢測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設備、設施,以確保生產經營場所及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

      1.設備、設施設計與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應有配套的安全設備或安全警示裝置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凡可產生危險、有害因素較大的場所、部位,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例如,設備的可動零部件是否設置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對于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對于運行過程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2)安全設備設計、制造應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關安全設備設計、制造的安全要求,國家或行業部門已頒發了有關的安全標準,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執行。

      2. 安全設備、設施使用、維護、檢測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根據這條規定,安全設備使用安全保障應包括安裝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維護、保養、檢測、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設備安裝的安全要求

      設備安裝好后,應逐項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檢查的安全項目包括靜態和動態兩方面,靜態檢查項目在設備不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設備表面安全性、安全防護距離等;如控制系統安全性能、可動部件安全防護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性能與可靠性、設備運行中塵毒、易燃等的產生情況等。

      (2)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的安全要求

      安全設備使用應建立設備使用保養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實行操作證制度,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3)設備安全檢測的要求

      安全檢測是了解設備運行狀況,預測設備運行變化趨勢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設備故障或事故發生,保證生產經營安全。

      (4)設備的報廢與淘汰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設備經長期運行使用,不斷磨損、老化,生產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斷下降對這些設備就應進行報廢處理以避免因設備不安全而引發事故。《安全生產法》從法律上對設備的報廢、淘汰制度加以確認,有利于該制度的有效實施。設備報廢或淘汰后,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已報廢、淘汰、禁止使用 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與設備。

      (5)建立設備安全檔案

      設備的檔案管理是設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它為生產經營單位設備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資料、和數據,通過對檔案信息資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設備運行狀態,為設備安全檢查、檢測、故障診斷、隱患整改等提供科學的依據。

      3. 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許可證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特種設備是指危險性較大、易發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對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類設備,如鍋爐、壓力器、壓力管道、起重設備、架空索道等。對特種設備,國家制定專門的管理規定,實行安全使用證制度,具體內容包括:

      (1)設計單位、生產廠家具有設計或生產特種設備的許可證。對特種設備,國家通常采用定點生產由具備生產能力的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發給生產許可證,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不得生產特種設備。

      (2)檢測、檢驗機構肯有專業資質證。特設備的檢測、檢驗通常要專門的檢測設備,測定要求高,測定過程規范。為了保證檢測檢驗質量,防止因檢測精度不夠或檢測錯誤而導致特種設備使用中發生事故 ,必須由具備檢測技術力量,并經認證取得專業資質證的機構進行。其他沒有取得專業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工作。

      (3)安全使用證。首先,特種設備的安裝必須由具有相應特種設備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裝,有的要求安裝圖(如鍋爐房)須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安裝;其次,安裝完工后必須進行竣工驗收,驗收調試通過后才能試運行;最后,要向特種設備管理部門申報,并申請安全使用證,取得安全使用證后才能正式投入運營。

      本制度自批準日起正式實行。

      擬制: 審核: 批準:

      珠海東精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第9篇 較大危險因素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的確定:

      1、有易燃、易爆發生火災危險的場所;

      2、有易漏電、觸電傷人危險的場所;

      3、有易高空墜落危險的場所;

      4、有易發生噪音、輻射、高溫的場所;

      5、其他容易致人傷害、發生事故頻率較高的場所。

      第二條安全生產管理科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進行三級教育時應向員工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條廠部購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符合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并按照《設備管理制度》的要求對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設備應做好記錄。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四條運輸、儲存、使用或處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按照國家及省市區關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制定設備操作規程,指導并督促員工按章操作。本廠制定的操作規程主要有:

      1、×××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操作規程

      3、×××安全操作規程

      4、×××安全操作規程等

      第10篇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設施: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并保持暢通。

      (二)機電設備:要保證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轉,其電纜敷設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絕緣良好,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裝置,定期進行檢修。

      (三)危險物品: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特性,配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裝備,告知職工危險物品的成份、危害程度、使用方法及發生事故后處置措施等;現場電焊等作業不違反“六條禁令”,做到“四不動火,十不燒”。

      (四)用電管理(含臨時用品):電力設施安裝、維護、維修、使用要由專業電工負責,各作業場所要設置安全電閘,確保電氣設備、發電機等安全運轉和用電線路完好。

      (五)防雷設施:高層建筑、危險物品車間、倉庫、電力設施、電氣設備、計算機網絡等重點部位要安裝防雷設施,并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

      (六)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等環節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七)高處作業:嚴格管理梯子、腳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籠、升降工作平臺、動力工作平臺等登高裝置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業,嚴禁承載超重,由專業人員負責安裝、維護和拆除。

      (八)現場作業人員控制:現場作業人員要按規定正確配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遵章守規,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九)自備發電機(組):

      1、放置

      自備發電機切忌受潮,應安裝或放置在干燥、通風的地方,周圍不能堆放易燃品,以免發生廢氣中毒和火災;同時,環境應清潔,周圍不準放置產生酸性、堿性等腐蝕性氣體的物品。

      安裝30千瓦以上的發電機時,機組最好是固定在平坦的水泥基座上,若沒有,也可在底盤下墊上橡膠板以減少震動和噪音,切忌墊舊輪胎等彈性物品。

      配備自備發電機的生產經營單位,其發電機電氣裝置、機房定置必須符合電力、環保等有關部門的規定要求;自備發電機房應有良好的采光、排氣、排污設施,防止各類中毒、火災事故的發生。

      2、安裝

      要看說明書,并請正規的專業電工或供電所人員來安裝,接線時注意內、外線的設置。

      要確保柴油發電機排氣管暢通,盡量避免管道過長或突然轉彎,當排氣管接至室外時,需將外管下傾斜,使管內凝結水分流出。

      由于市場上一般的發電機都是按照明的要求設計的,所以盡量不要讓發電機連接冰箱、空調等用電設備,以免電壓不穩定而發生意外。

      發電機和開關屏必須另接地線,地線可接在地下水管或深埋地下的鋼板上,保證接地良好;接地必須正確,首先應判明接線柱或引出線是火線還是搭鐵線;當搭線柱無標記可檢查時,可在發電機運轉過程中,用電壓表或“碰頭”法測試判定。

      自備發電機的切換裝置(包括與原有供電系統的連接方式)必須連同零線一起切換,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并經供電部門認可。

      自備發電機的零線必須單獨接地,單獨接地的接地電阻應小于或等于4歐姆,不得與原有公用電網共用接地零線。

      3、使用

      新的自備發電機在使用前,要進行50小時的試運轉,在試用時不要超負荷使用,發電機的每一電路的負載,應按發電機使用說明書配用,不可隨意增減燈數或換用不同功率的燈泡。

      用皮帶傳動的發電機,應正確調整傳動皮帶的張馳度;一般用手指按壓皮帶中部,下垂10-20毫米為宜。

      自備發電機驗收時應嚴格按照規定驗收,確保做到單獨接地、機械連鎖,嚴防出現倒送電現象。嚴禁下列情況的出現:

      ①擅自引入備用電源;

      ②未經登記擅自安裝使用自備發電機組;

      ③擅自將自備電源轉供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④未經供電部門批準,采用部分負荷用電網電源,部分負荷用自備電源;

      ⑤采用人為方法使連鎖裝置失效;

      ⑥未經供電部門批準使用移動式發電機組,或以流動式給其他已由電網供電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臨時備用電源。

      4、維護

      發電機每工作一段時間后,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檢查調整,并需經常檢查裝置各元件是否斷頭及松動。

      向發電機添加燃油和機油時,必須選用規定的牌號,并采用專用的清潔容器,加入時都要經過濾網過濾,燃油使用前需沉淀24小時以上。

      發電機組在夜間工作應有良好的照明設備,室外使用時應加防護罩,避免雨淋及暴曬。,

      5、故障

      發電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緊急停機:電壓及電流超過發電機額定值;機組出現急劇的敲擊聲,或者有零件損壞等不正常響聲;發電機電壓超過表上最大讀數;發生火災或漏電及其他自然危害。

      當發電機必須緊急停機時,應先切斷負載,并立即將噴油泵開關手柄轉到切斷油路的位置上,使柴油機立即停機。

      (十)成品、原材料倉庫的消防管理要求

      1、“五不準”:即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接臨時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油燈,不準將易燃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

      2、“五留距”:貨物堆放要留的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不得小于0.5米,與庫門相對的主通道寬度不得小于2米,庫門與通道不得堵塞;

      3、整齊:物品堆放要整齊統一;

      4、要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保持通風;

      5、嚴禁在電熱器具的安全距離內擺設易燃易爆物品;

      6、物資進庫應檢查有否夾帶火種可疑。管理員離庫應檢查:①是否有人潛入;②有否異常情況;③是否關閉窗戶等,在確認安全后,切斷電源,關門上鎖。節假日和夜間,值班人員應巡回檢查以保安全。

      第11篇 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按國家安全規定的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不得使用。

      2、對機電設備及其特種裝置必須安裝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3、對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要進行定期檢查、檢驗,并實施有效地監控。

      4、對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要設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牌。

      5、對使用機械電氣、排土場、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落實責任,進行建檔管理。

      第12篇 具有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對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編寫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3.從業人員全部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后成績合格持證上崗。

      4.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操作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6.重大危險源罐區儲罐必須標明介質的名稱和危險物品標志。

      7.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由專人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且熟悉危險化學品儲存規定。

      8.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有毒現場必須備防護、防毒器材及救治藥品。

      9.重大危險、危害因素必須設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檢測。

      10.建立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并報所在區縣和市安監局備案。

      11.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現場必須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12.重大危險、危害因素區域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13.建立事故檔案,按照“四不放過”要求,認真處理,并保持有效記錄。

      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安全生產法》對設備、設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有關的設備、設施,應有完備的安全裝置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關的安全設備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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