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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駛員、車輛及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0 07:04:36 查看人數:31

      駕駛員、車輛及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第1篇 駕駛員、車輛及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盒班組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四、駕駛員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后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五、對車輛運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六、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2篇 單位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我局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貫徹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制,提高車輛使用率,使全局的車輛能更好地服務于生產工作,滿足生產第一線的需要,確保安全供電和行車安全。結合我局生產部門比較分散的實際情況,實行“集中領導,各部門分級管理”的管理辦法。

      第2條:局辦公室為全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局汽車班的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直接管理調度,局屬各站所、股室的車輛,駕駛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調度。

      第3條:車輛是為生產、工作、生活服務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自覺履行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以及車輛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生產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二章 車輛調配、調度

      第4條:調配

      (一)根據我局生產單位比較分散的特點,局辦公室平時根據全局生產工作需要,有權調動臨時調配各單位的車輛。各單位應本著全局一盤棋的精神,無條件服從。

      (二)局屬各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臨時互相調配使用車輛,須經雙方單位的領導同意并報局辦公室。

      (三)局屬各有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并按車輛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教育,督促平時的車輛檢查和維護保管。同時做好駕駛員的油料領發等考核工作。

      (四)車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管理,以加強車輛的保管維護,如需臨時調配應進行詳細的交接手續。

      (五)凡車輛轉增、轉調或報廢處理應按局固定資產手續辦理。

      第5條:車輛調度

      (一)局屬各有車單位(含局機關),編制有汽車班的均應有專職或兼職汽車調度員。無汽車班車輛少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負責車輛管理調度。

      (二)局屬各單位的車輛派出(包括單位領導屬兼職駕駛員),一律通過調度憑《用車申請表》,無調度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事故搶修外,但事后應補單)。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為確保安全行車,在無法保證行車安全的危險路段,駕駛員有權拒絕行駛,任何人不得強制駕駛員執行。調度員因公或休假不在時,由單位領導臨時指定調度員。

      (三)申請用車部門無特殊情況,應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以便調度員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用車的車型、用途、任務緩急,合理調配車輛。調度員應科學靈活地調派車輛,遇車輛緊張,任務繁重時,除事故搶修用車外,一般性的任務可根據車輛裝載情況,同方向路線2個或多個任務綜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四)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五)駕駛員在上班(值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每天資執行任務回場后,應按《用車申請表》填寫行車日記,向調度員報告車輛技術狀況及行車安全情況,按月累計行車里程和耗油量。

      (六)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庫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并辦理好保管手續。

      (七)平時(或節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車須單位領導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年度審驗

      第6條:車輛審驗

      (一)全局的機動車輛年檢審工作由各有車單位的調度員或車管人員做出計劃,然后交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

      (二)車輛年檢審工作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要求按時組織實施。檢驗前應做到隨車設備齊全,各部機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車容整潔,標志清晰,各種*齊全,合符年審檢驗的要求。

      (三)非因生產工作關系或車輛因缺件維修待料等客觀原因影響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單位不作報銷。

      第7條:駕駛員審驗

      (四)全局機動車駕駛員每年的年審工作(必須是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各駕駛員自行到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年審后,由局辦公室審核報銷。

      (五)駕駛員在年審前要根據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接受思想作風、紀律、技術和身體等方面的全面檢查。

      (六)凡屬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每年的年審費用可作報銷。因年審不合格或非因工作關系,違章吊證等的造成延時、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負責。

      第四章 駕駛員培訓管理

      第8條:因工作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應由局屬各單位或部門領導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第9條:全局專、兼職駕駛員必須報局主管部門經局領導審定發文認可。具體規定和要求如下:

      (一)專、兼職駕駛員,平時應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訓練,熟悉交通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碣,具有適應各種路面,復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經局領導批準選送學習駕駛技術人員,經培訓學校考試合格,各使用單位應安排經驗豐富,駕駛技術過硬功夫并具有單獨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帶駕,時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資。待新駕駛員具有單獨駕駛技能后,由帶駕專職駕駛員提出,經使用單位領導同意,技術人員鑒定后方可單獨駕車。

      (三)自費學習的駕駛員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轉為局專、兼職駕駛員,須經一定程序的技術鑒定,方可單獨駕車。對不具備單獨駕車,仍需帶駕的按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四)自費學習的駕駛員轉為局專、兼駕駛員后,原學習費用不作報銷,其每年駕駛員年審費用可作報銷。

      (五)自費學習或增駕的駕駛員,需用單位名稱(公章)證明者,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其本人在學習期間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在局外駕車發生事故均由本人負責。

      (六)復員退伍軍人駕駛員,如被局吸收錄用,除參加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復考外,服務單位應安排專職駕駛員對其帶駕。(具體參照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第五章

      借車、租車

      第10條:全局車輛是為本局生產、工作服務,原則上外單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一)局內部單位之間車輛的調配借用,須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借用單位應負責車輛的油料及有關費用,并辦理好交接手續。借用期間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用單位負責,事后應將車輛修復交還。

      (二)外單位或本局職工借用,租用車輛原則上應由本局專、兼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由外單位借車司機駕車,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借、租用車單位或個人要按申請時所填的用途、路線、地點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否則,駕駛員有權拒絕執行。如果用于非法運輸和違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規定,駕駛員應堅決拒絕。若造成嚴重后果將追究用車人和駕駛員的責任。

      第六章 新車提運及車輛維修、保養

      第11條:各車輛使用單位購買新車,必須作出計劃申請局領導審批,按國家乘座標準及使用規定辦理好車輛定編

      等許可手續,方可購買。

      新車驗審和提運要有專人負責,派出技術人員和司機對車輛的性能及各部技術狀況,全面的技術標準進行檢驗鑒定,并進行試車。驗收合格后按物資堤運的要求辦理好接收手續。購新車所有的票據必須有主管領導、購買人、證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簽名。

      第12條:車輛維修、保養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由各單位負責檢修、保養。凡安排車輛的大修項目均應作出計劃向局辦公室早報,待批準后方可進行,平時的一般性保養、小修、中修由調度員或班長作計劃向主管領導早報,同意后實施。

      (二)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輪胎換位,車輛清潔應由駕駛員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時,應選擇修理質量好、收費合理的修理廠家,并相應固定,以確保維護質量,節約費用。車輛修復出廠時,駕駛員應對車輛的修理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和試車,并在修車后付單上簽名確認。

      (三)車輛的保養、維修內容分為:

      ①車輛修理分三種: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車輛保養分四種:即例行保養(又稱日常保養)、一級、二級、走合期的保養。

      ③車輛保養是定期強制執行的,必須堅持“保修并重”和以“預防為主”的原則,要有計劃地安排,以達到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

      ④定期保養周期

      第七章車輛檔案

      第13條: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技術、維修、保養必須逐臺建立檔案。從購買空賣空新車起逐年、逐項進行登記立檔。原有或現有車輛檔案不齊全或未建檔的應逐一跟蹤完善。

      (二)凡局內部車輛的調撥,轉移使用,調出單位必須向調入單位移交車輛檔案。否則,調入單位可不予接收。

      (三)車輛的檔案內容

      ①新車購買時車價發票復印件,行駛證及其它*復印件。

      ②每輛車的技術數據,說明書等。

      ③每年的行車記錄、年審記錄。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養,二級保養記錄。 ⑤歷任駕駛員駕駛該車記錄、里程等。

      第八章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條:安全制度

      (一)各有車單位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思想,認真抓好機動車駕駛同的安全知識,交通法規,事故通報等方面為內容的學習。提高全體駕駛員的安全觀念,切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

      (二)堅持以班為單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學習和安全分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三)各有車單位應堅持每組織一次全體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分析安全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如遇發生車輛事故應及時開分析會。

      (四)結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動,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大力表揚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認可的機動車駕駛員,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違者將按局有半規定對交車人和駕車人分別給予嚴肅處理。

      第15條:安全措施

      (一)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履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調度,按駕駛技術規范,安全規程,集中精力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二)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的油、水、氣是否充足,車況是否良好,隨國情工具及*是否齊全,貨物是否牢固。

      (三)行駛中注意發現車輛是否有異常現象,定時進行途中檢查車輛及貨物裝載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檢查。遵守車輛裝載標準,不得超載、濫載和超速行駛。

      (五)嚴禁飲酒后駕車,車輛帶故障行車。

      (六)途中停車或在外過夜車輛停放,應辦理保管手續,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車輛和物資的安全。

      (七)車輛執行完任務回場(庫)后,做好回場后的車輛檢查、清潔工作,發現車輛有故障應及時排除。

      (八)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并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單位的安監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九章油料定額管理

      第16科:各有車單位的機動車燃油應建立領發登記,逐臺車建立領用帳薄,實行單車考核,嚴格管理。

      第7條:開展節約用油,降耗評比競賽活動,各有車單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臺車的節耗情況,開展獎節罰超耗活動。防止油料流失。

      各種車型的百公里油耗應按產品廠定額標準為依據參考考核,具體定額標準可參照本制度《各種車型油耗定額表》。

      第十章獎罰

      第18條: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獎或罰

      (一)各有車單位對邊疆安全行車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無大、小事故,技術熟練,愛車守紀,完成任務好的駕駛員,可給予大力表彰宣傳,并給予適當地物質獎勵。

      (二)對單車考核節約油料者,按定額標準節約部分的15%撮取獎勵,對超耗定額20%者給予扣發月獎。

      (三)專職駕駛員在帶駕期間,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屬專職駕駛員駕車肇事,責任按交警栽決,由本人負責。屬實習駕駛員駕駛,如帶駕專職駕駛員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專職加強員應負交警載決后70%責任,實習駕駛員應負30%責任。如肇事前專職駕駛員先有預見提示,而實習駕駛員不聽或采取措施不力,則應由實習駕駛員負70%責任,專職駕駛員負30%責任處理。按損失情況扣獎。

      (四)兼職駕駛員在單獨駕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同專職駕駛員同等。

      (五)未經領導同意,非因工作車輛夜間不歸庫者,按私自駕車在外停放處理。第一次給予個別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三次給予當事人扣發一個月月獎。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當事人應全額賠償,并按局有半規定處理。

      第19條:除本制度標明的獎罰,其它的獎罰制度參照《政府機關供電局安全獎罰規定執行》。

      第20條:本制度自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第3篇 縣供電局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

      縣供電局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

      平遠供電局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我局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貫徹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制,提高車輛使用率,使全局的車輛能更好地服務于生產工作,滿足生產第一線的需要,確保安全供電和行車安全。結合我局生產部門比較分散的實際情況,實行“集中領導,各部門分級管理”的管理辦法。

      第2條:局辦公室為全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局汽車班的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直接管理調度,局屬各站所、股室的車輛,駕駛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調度。

      第3條:車輛是為生產、工作、生活服務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自覺履行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以及車輛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生產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二章車輛調配、調度

      第4條:調配

      (一)根據我局生產單位比較分散的特點,局辦公室平時根據全局生產工作需要,有權調動臨時調配各單位的車輛。各單位應本著全局一盤棋的精神,無條件服從。

      (二)局屬各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臨時互相調配使用車輛,須經雙方單位的領導同意并報局辦公室。

      (三)局屬各有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并按車輛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教育,督促平時的車輛檢查和維護保管。同時做好駕駛員的油料領發等考核工作。

      (四)車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管理,以加強車輛的保管維護,如需臨時調配應進行詳細的交接手續。

      (五)凡車輛轉增、轉調或報廢處理應按局固定資產手續辦理。

      第5條:車輛調度

      (一)局屬各有車單位(含局機關),編制有汽車班的均應有專職或兼職汽車調度員。無汽車班車輛少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負責車輛管理調度。

      (二)局屬各單位的車輛派出(包括單位領導屬兼職駕駛員),一律通過調度憑《用車申請表》,無調度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事故搶修外,但事后應補單)。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為確保安全行車,在無法保證行車安全的危險路段,駕駛員有權拒絕行駛,任何人不得強制駕駛員執行。調度員因公或休假不在時,由單位領導臨時指定調度員。

      (三)申請用車部門無特殊情況,應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以便調度員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用車的車型、用途、任務緩急,合理調配車輛。調度員應科學靈活地調派車輛,遇車輛緊張,任務繁重時,除事故搶修用車外,一般性的任務可根據車輛裝載情況,同方向路線2個或多個任務綜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四)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五)駕駛員在上班(值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每天資執行任務回場后,應按《用車申請表》填寫行車日記,向調度員報告車輛技術狀況及行車安全情況,按月累計行車里程和耗油量。

      (六)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庫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并辦理好保管手續。

      (七)平時(或節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車須單位領導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年度審驗

      第6條:車輛審驗

      (一)全局的機動車輛年檢審工作由各有車單位的調度員或車管人員做出計劃,然后交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

      (二)車輛年檢審工作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要求按時組織實施。檢驗前應做到隨車設備齊全,各部機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車容整潔,標志清晰,各種證件齊全,合符年審檢驗的要求。

      (三)非因生產工作關系或車輛因缺件維修待料等客觀原因影響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單位不作報銷。

      第7條:駕駛員審驗

      (四)全局機動車駕駛員每年的年審工作(必須是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各駕駛員自行到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年審后,由局辦公室審核報銷。

      (五)駕駛員在年審前要根據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接受思想作風、紀律、技術和身體等方面的全面檢查。

      (六)凡屬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每年的年審費用可作報銷。因年審不合格或非因工作關系,違章吊證等的造成延時、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負責。

      第四章駕駛員培訓管理

      第8條:因工作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應由局屬各單位或部門領導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9條:全局專、兼職駕駛員必須報局主管部門經局領導審定發文認可。具體規定和要求如下:

      (一)專、兼職駕駛員,平時應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訓練,熟悉交通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碣,具有適應各種路面,復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經局領導批準選送學習駕駛技術人員,經培訓學校考試合格,各使用單位應安排經驗豐富,駕駛技術過硬功夫并具有單獨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帶駕,時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資。待新駕駛員具有單獨駕駛技能后,由帶駕專職駕駛員提出,經使用單位領導同意,技術人員鑒定后方可單獨駕車。

      (三)自費學習的駕駛員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轉為局專、兼職駕駛員,須經一定程序的技術鑒定,方可單獨駕車。對不具備單獨駕車,仍需帶駕的按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四)自費學習的駕駛員轉為局專、兼駕駛員后,原學習費用不作報銷,其每年駕駛員年審費用可作報銷。

      (五)自費學習或增駕的駕駛員,需用單位名稱(公章)證明者,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其本人在學習期間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在局外駕車發生事故均由本人負責。

      (六)復員退伍軍人駕駛員,如被局吸收錄用,除參加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復考外,服務單位應安排專職駕駛員對其帶駕。(具體參照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第五章借車、租車

      第10條:全局車輛是為本局生產、工作服務,原則上外單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一)局內部單位之間車輛的調配借用,須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借用單位應負責車輛的油料及有關費用,并辦理好交接手續。借用期間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用單位負責,事后應將車輛修復交還。

      (二)外單位或本局職工借用,租用車輛原則上應由本局專、兼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由外單位借車司機駕車,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借、租用車單位或個人要按申請時所填的用途、路線、地點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否則,駕駛員有權拒絕執行。如果用于非法運輸和違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規定,駕駛員應堅決拒絕。若造成嚴重后果將追究用車人和駕駛員的責任。

      第六章新車提運及車輛維修、保養

      第11條:各車輛使用單位購買新車,必須作出計劃申請局領導審批,按國家乘座標準及使用規定辦理好車輛定編 等許可手續,方可購買。

      新車驗審和提運要有專人負責,派出技術人員和司機對車輛的性能及各部技術狀況,全面的技術標準進行檢驗鑒定,并進行試車。驗收合格后按物資堤運的要求辦理好接收手續。購新車所有的票據必須有主管領導、購買人、證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簽名。

      第12條:車輛維修、保養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由各單位負責檢修、保養。凡安排車輛的大修項目均應作出計劃向局辦公室早報,待批準后方可進行,平時的一般性保養、小修、中修由調度員或班長作計劃向主管領導早報,同意后實施。

      (二)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輪胎換位,車輛清潔應由駕駛員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時,應選擇修理質量好、收費合理的修理廠家,并相應固定,以確保維護質量,節約費用。車輛修復出廠時,駕駛員應對車輛的修理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和試車,并在修車后付單上簽名確認。

      (三)車輛的保養、維修內容分為:

      ①車輛修理分三種: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車輛保養分四種:即例行保養(又稱日常保養)、一級、二級、走合期的保養。

      ③車輛保養是定期強制執行的,必須堅持“保修并重”和以“預防為主”的原則,要有計劃地安排,以達到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

      ④定期保養周期

      第六章車輛檔案

      第13條: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技術、維修、保養必須逐臺建立檔案。從購買空賣空新車起逐年、逐項進行登記立檔。原有或現有車輛檔案不齊全或未建檔的應逐一跟蹤完善。

      (二)凡局內部車輛的調撥,轉移使用,調出單位必須向調入單位移交車輛檔案。否則,調入單位可不予接收。

      (三)車輛的檔案內容

      ①新車購買時車價發票復印件,行駛證及其它證件復印件。

      ②每輛車的技術數據,說明書等。

      ③每年的行車記錄、年審記錄。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養,二級保養記錄。

      ⑤歷任駕駛員駕駛該車記錄、里程等。

      第八章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條:安全制度

      (一)各有車單位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思想,認真抓好機動車駕駛同的安全知識,交通法規,事故通報等方面為內容的學習。提高全體駕駛員的安全觀念,切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

      (二)堅持以班為單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學習和安全分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三)各有車單位應堅持每組織一次全體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分析安全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如遇發生車輛事故應及時開分析會。

      (四)結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動,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大力表揚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認可的機動車駕駛員,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違者將按局有半規定對交車人和駕車人分別給予嚴肅處理。

      第15條:安全措施

      (一)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履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調度,按駕駛技術規范,安全規程,集中精力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二)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的油、水、氣是否充足,車況是否良好,隨國情工具及證件是否齊全,貨物是否牢固。

      (三)行駛中注意發現車輛是否有異常現象,定時進行途中檢查車輛及貨物裝載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檢查。遵守車輛裝載標準,不得超載、濫載和超速行駛。

      (五)嚴禁飲酒后駕車,車輛帶故障行車。

      (六)途中停車或在外過夜車輛停放,應辦理保管手續,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車輛和物資的安全。

      (七)車輛執行完任務回場(庫)后,做好回場后的車輛檢查、清潔工作,發現車輛有故障應及時排除。

      (八)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并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單位的安監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額管理

      第16科:各有車單位的機動車燃油應建立領發登記,逐臺車建立領用帳薄,實行單車考核,嚴格管理。

      第7條:開展節約用油,降耗評比競賽活動,各有車單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臺車的節耗情況,開展獎節罰超耗活動。防止油料流失。

      各種車型的百公里油耗應按產品廠定額標準為依據參考考核,具體定額標準可參照本制度《各種車型油耗定額表》。

      第十章 獎罰

      第18條: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獎或罰

      (一)各有車單位對邊疆安全行車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無大、小事故,技術熟練,愛車守紀,完成任務好的駕駛員,可給予大力表彰宣傳,并給予適當地物質獎勵。

      (二)對單車考核節約油料者,按定額標準節約部分的15%撮取獎勵,對超耗定額20%者給予扣發月獎。

      (三)專職駕駛員在帶駕期間,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屬專職駕駛員駕車肇事,責任按交警栽決,由本人負責。屬實習駕駛員駕駛,如帶駕專職駕駛員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專職加強員應負交警載決后70%責任,實習駕駛員應負30%責任。如肇事前專職駕駛員先有預見提示,而實習駕駛員不聽或采取措施不力,則應由實習駕駛員負70%責任,專職駕駛員負30%責任處理。按損失情況扣獎。

      (四)兼職駕駛員在單獨駕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同專職駕駛員同等。

      (五)未經領導同意,非因工作車輛夜間不歸庫者,按私自駕車在外停放處理。第一次給予個別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三次給予當事人扣發一個月月獎。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當事人應全額賠償,并按局有半規定處理。

      第19條:除本制度標明的獎罰,其它的獎罰制度參照《平遠縣供電局安全獎罰規定執行》。

      第20條:本制度自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第4篇 駕駛員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全面落實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駕駛人員必須了解道路貨物運輸方面的主要法規、法律和標準,熟悉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措施和必要的應急方法。凡直接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業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貨物的有關知識,經設區的道路運輸機構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應當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里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二級維護。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技術等級平定,禁止客貨混裝、嚴禁拉運危險品。車輛每年必須按時完成《道路運輸證》審驗,運輸時必須攜帶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駕駛人員應自覺配合接受道路運政機構的路檢路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凡發生道路運輸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并及時反饋給道路運政機構。凡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必須了解掌握道路貨物運輸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急救等方面基本知識,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合格,禁止上崗從事運輸經營。

      二、 嚴禁未取得貨物運輸從業上崗資格證,駕駛貨運車輛從事貨物運輸。

      三、 嚴禁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四、 禁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列》的規定和本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要求,連續駕駛車輛運輸超過4個小時以上。

      五、 禁止不按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禁止不進行二級維護非法買賣二級維護合格證、車輛不定期進行技術等級平定。

      六、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時,必須隨車攜帶車輛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

      七、 禁止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從事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違反上述規定,將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列》《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 年第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

      第5篇 駕駛員及車輛管理制度

      1、駕駛員要堅持“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遵紀守法,文明駕駛,保證領導和乘車人員的安全,保證公司車輛的安全。

      2、嚴禁違章駕車,凡不按交通規則行車所發生的違章罰款、扣證等一切費用、處分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調離工作崗位等處分。

      3、嚴禁駕駛員酒后駕車,凡發現駕駛員酒后駕車者,解除勞動合同。對因酒后駕車發生違章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由責任人負責。

      4、公司所有外出車輛實行出車登記,駕駛員憑調度安排填寫出車登記單。

      5、駕駛員在出車期間,應嚴格按規定路線行車,嚴禁用車途中按照用車人的意志或自己需要,擅自改變行車路線或增加用車事項。

      6、嚴禁駕駛員私自對外借車,特別是無證人員,一經發現,罰款100元,并按其行車里程補交油款,如出現違章事故,承擔全部損失,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7、車回隊后,車輛一律停放在規定位置,鎖好車門并上好安全裝置。未經允許,駕駛員夜間私自出車或車輛沒有停放在規定位置的,駕駛員罰款100元,連續三次不遵守規定的給予辭退。

      8、車輛維修采取定點、統一結算的辦法。凡需維修的車輛先由駕駛員提出,填寫維修申請單,由部門領導批準后,到指定的維修站維修。重大維修應經總經理審批。維修費用財務部統一與維修站結算,按費用報銷程序集中報銷。未經批準擅自維修或未到指定地點維修的,所發生的費用一律由個人負責。

      9、駕駛員用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要立即報告公司,否則最后使用人要對此引發的后果負責。

      10、車輛負責人做到清潔衛生及時保養、維護、維修、勤儉節約、愛護車輛,保持車輛內外整潔。嚴禁在車內吸煙。

      第6篇 駕駛員車輛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樹立食品藥品檢驗所形象,加強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充分調動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為藥檢事業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駕駛員(含聘用)和車輛由辦公室管理,建立人員與車輛管理檔案。駕駛員應發揚后勤工作人員安全、敬業、奉獻精神,樹立全心全意為藥檢所服務意識,認真做好車輛保障工作。

      二、駕駛員管理

      第三條 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具備政治素質強、思想作風好、專業技術硬的良好品德,努力做到優質服務,愛崗敬業。

      第四條 駕駛員是安全行車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思想和“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識,正確操作、精心駕駛,確保車輛、人員安全無事故。

      駕駛員職責: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行車”思想。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所里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切實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履行交通安全責任書的各項條款,保證行車安全。

      2、認真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指揮。熱愛本職工作,愛護車輛,節約用油,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觀念。

      3、聽從領導指揮,服從領導調派,完成領導交派的各項工作。

      4、樹立交通安全意識,獨立完成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認真保養、愛護、使用、管理好車輛,確保車輛隨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出差在外,車輛必須停放在安全場所。

      5、認真學習業務,提高駕駛技術,搞好車輛的例行保養和日常維護。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和整潔,不開故障車。

      6、及時向領導匯報車輛的情況,及時修理故障車輛,保證領導用車。

      7、嚴禁將車輛交給無權駕駛公車的人員駕駛,一經發現,由駕駛員和相關責任人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由駕駛員和肇事者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經濟損失,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嚴禁酒后駕車。

      8、嚴禁用公車辦婚事,對違反規定,私自出車者,按有關規定執行。

      9、行車中嚴禁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嚴禁進行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如閑談、傳遞物品、接打移動電話等)。嚴禁駕駛違章車、疲勞車、超速車、超載車、帶病車、急躁車、賭氣車、莽撞車、盲目車、冒險車。

      第五條 駕駛員應熟悉車輛性能,精心愛護車輛,適時檢修保養,減少和降低維修費用;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使車輛隨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未經同意不得將車輛轉讓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照的人駕駛。

      第六條 駕駛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有事需提前請假,并報所長批準。不得將車輛帶回家或放置他處。節假日和雙休日應確保通信暢通,保證特殊情況和緊急公務時隨時用車。

      第七條 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交通法規和有關法律處理。

      第八條 駕駛員私自出車,私自放置車輛發生事故;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由辦公室協助處理,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駕駛員報銷過路過橋費及汽油費必須與出差路線及行車里程相吻合,并按規定報批。

      第十條 駕駛員要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駕駛技術和車輛保養水平,熟悉和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時交納各項規費、參加車輛檢驗審核和駕駛員年審。

      第十一條 乘員、乘車負責人安全職責

      1、乘車負責人是安全行車的第二責任人,必須維持好安全行車秩序,及時提醒和制止駕駛員的違章行為,監督駕駛員安全行車;

      2、在行車過程中,遇特殊天氣、危險路段,危及安全行車時,乘車負責人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3、行車前乘車負責人要對駕駛員進行安全交代,特別要對執行本次任務的危險源、危險點及注意事項進行交代;

      4、乘員乘車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且不得在車內與駕駛員閑談、高聲喧嘩和有妨礙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行為發生。

      三、車輛管理

      第十二條 所備車輛的任務

      (一)所領導的公務用車。

      (二)監督抽樣用車及各科室工作用車。

      (三)其他臨時性接待任務用車。

      第十三條 快檢車外出執行抽驗任務和科室工作用車,出市區的,要由用車科室負責人將用車目的、時間、去向等內容向所長匯報同意后,方可。市內用車,口頭或電話向辦公室負責人請示同意即可。

      第十四條 外出抽檢和其他工作,需要出差和用車的,填報出差單或培訓單時一并注明所用車輛和同行人員。

      第7篇 醫院救護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

      醫院救護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同時遵守醫院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 駕駛員應愛惜所駕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一次檢查,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三、 駕駛員應定期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四、 每天上班交接班時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半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五、 駕駛員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六、 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必須把車輛停在車庫內。駕駛員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關好車門、車窗,防止車輛被盜。

      七、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八、 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

      九、 嚴禁駕駛員酒后駕車或私自用車,如因駕駛員酒后駕車或私自用車造成的一切違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十、 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得開英雄車、賭氣車、霸王車和亂用警報器。行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報告120指揮中心,同時能適用快速處理的,應采用快速處理方式解決;如必須現場處理,應當立即報警待處,不得逃離現場。如因違反交通規則而發生事故的,駕駛員應承擔全部后果和責任。

      十一、駕駛員因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單位不予報銷,由駕駛員自行承擔。違章造成事故的由當事駕駛員承擔責任和后果。

      十二、 120指揮中心派車出診時,要準時出車,不得延誤,出車后按要求規范操作救護車車載終端。

      十三、 上班時間內駕駛員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值班室等候出車,不準隨便離開急救大樓。上班期間嚴禁飲酒、打牌等娛樂。

      十四、 駕駛員對120指揮中心的調度及科室領導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上級領導反映。

      十五、 駕駛員出診時應密切配合急救醫師完成急救任務,根據病人病情及急救醫師意見確定行駛速度及轉送醫院,向急救醫師提出轉送中合理化建議時應注意方式和場合,避免引起糾紛。

      十六、 駕駛員上班時要著裝整齊,按規定穿工作服,佩帶工作牌。

      十七、 任何時候,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手機。對領導或120指揮中心有關人員的呼叫,應立即應答。情況特殊確實不能應答的,事后一定要說明原因。通訊聯系不上的,給予當月績效扣分處罰。

      十八、 駕駛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其他人駕駛。

      第8篇 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制度

      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樹立食品藥品檢驗所形象,加強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充分調動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為藥檢事業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駕駛員(含聘用)和車輛由辦公室管理,建立人員與車輛管理檔案。駕駛員應發揚后勤工作人員安全、敬業、奉獻精神,樹立全心全意為藥檢所服務意識,認真做好車輛保障工作。

      二、駕駛員管理

      第三條 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具備政治素質強、思想作風好、專業技術硬的良好品德,努力做到優質服務,愛崗敬業。

      第四條 駕駛員是安全行車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思想和“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識,正確操作、精心駕駛,確保車輛、人員安全無事故。

      駕駛員職責: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行車”思想。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所里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切實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履行交通安全責任書的各項條款,保證行車安全。

      2、認真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指揮。熱愛本職工作,愛護車輛,節約用油,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觀念。

      3、聽從領導指揮,服從領導調派,完成領導交派的各項工作。

      4、樹立交通安全意識,獨立完成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認真保養、愛護、使用、管理好車輛,確保車輛隨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出差在外,車輛必須停放在安全場所。

      5、認真學習業務,提高駕駛技術,搞好車輛的例行保養和日常維護。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和整潔,不開故障車。

      6、及時向領導匯報車輛的情況,及時修理故障車輛,保證領導用車。

      7、嚴禁將車輛交給無權駕駛公車的人員駕駛,一經發現,由駕駛員和相關責任人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由駕駛員和肇事者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經濟損失,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嚴禁酒后駕車。

      8、嚴禁用公車辦婚事,對違反規定,私自出車者,按有關規定執行。

      9、行車中嚴禁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嚴禁進行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如閑談、傳遞物品、接打移動電話等)。嚴禁駕駛違章車、疲勞車、超速車、超載車、帶病車、急躁車、賭氣車、莽撞車、盲目車、冒險車。

      第五條 駕駛員應熟悉車輛性能,精心愛護車輛,適時檢修保養,減少和降低維修費用;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使車輛隨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未經同意不得將車輛轉讓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照的人駕駛。

      第六條 駕駛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有事需提前請假,并報所長批準。不得將車輛帶回家或放置他處。節假日和雙休日應確保通信暢通,保證特殊情況和緊急公務時隨時用車。

      第七條 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交通法規和有關法律處理。

      第八條 駕駛員私自出車,私自放置車輛發生事故;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由辦公室協助處理,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駕駛員報銷過路過橋費及汽油費必須與出差路線及行車里程相吻合,并按規定報批。

      第十條 駕駛員要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駕駛技術和車輛保養水平,熟悉和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時交納各項規費、參加車輛檢驗審核和駕駛員年審。

      第十一條 乘員、乘車負責人安全職責

      1、乘車負責人是安全行車的第二責任人,必須維持好安全行車秩序,及時提醒和制止駕駛員的違章行為,監督駕駛員安全行車;

      2、在行車過程中,遇特殊天氣、危險路段,危及安全行車時,乘車負責人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3、行車前乘車負責人要對駕駛員進行安全交代,特別要對執行本次任務的危險源、危險點及注意事項進行交代;

      4、乘員乘車時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且不得在車內與駕駛員閑談、高聲喧嘩和有妨礙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行為發生。

      三、車輛管理

      第十二條 所備車輛的任務

      (一)所領導的公務用車。

      (二)監督抽樣用車及各科室工作用車。

      (三)其他臨時性接待任務用車。

      第十三條 快檢車外出執行抽驗任務和科室工作用車,出市區的,要由用車科室負責人將用車目的、時間、去向等內容向所長匯報同意后,方可。市內用車,口頭或電話向辦公室負責人請示同意即可。

      第十四條 外出抽檢和其他工作,需要出差和用車的,填報出差單或培訓單時一并注明所用車輛和同行人員。

      第9篇 車輛駕駛員與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的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 職責

      2.1所有進場車輛(包括辦公車輛、運輸車、泵車、吊機、水車等工具車輛)實行歸口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負責該車輛安全管理,辦公車輛統一歸辦公室登記,工具車輛歸機料部登記,登記表統一格式(見附件1),吊機、泵車等特種設備要加強管理,嚴禁手續不全或非法改裝車輛進入施工現場。

      2.2各分部辦公室負責對辦公車輛和駕駛員信息做好登記、安全責任書的簽訂,各分部機料部負責對工具車輛和駕駛員信息做好登記、安全責任書的簽訂,分部辦公室、機料部負責人做好本部門此項工作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對車輛行駛證與駕駛員駕駛證等相關資料、證件復印后交分部安全部存檔。

      2.3分部安全部督促本部辦公室、機料部統計的車輛與駕駛員信息情況進行登記,核查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留存相關資料復印件,并以此為依據制定下發相關安全教育、培訓、交底內容等資料、開展車輛安全隱患排查。車輛駕駛員主動接受分部安全部組織的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說明書、駕駛安全技能等知識學習、考核。

      2.4總部安全部負責對各分部安全部車輛隱患排查、駕駛員安全培訓考核、安全責任書簽訂等相關信息監督核查,對監督核查情況及時通報。(附:車輛與駕駛員管理流程圖)

      3 管理規定

      3.1車輛駕駛員積極參加分部安全部組織的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學習,服從辦公室、機料部管理,認真如實簽訂安全責任書,履行安全駕駛職責,特別是涉高速公路臨時停車,駕駛員要按照高速公路交通規定在車輛停駛后方150米處設反光錐桶等警示標志,且禁止有人員待在車輛內。

      3.2分部辦公室車輛調度員、機料部安全員安排并執行車況安全檢查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并報告上級領導,做到不派病車上路。

      3.3各分部安全部要不定期組織車輛隱患安全專項排查治理工作,對發現的安全問題、隱患及時下達隱患通知單到分部辦公室、機料部,分部辦公室、機料部要按照要求督促核查車輛隱患整改情況,反饋到分部安全部,嚴禁病車、隱患車上路。

      3.4分部安全部根據實際適時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培訓內容可包含交通法律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說明書等,組織開展觀看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活動。

      3.5各職能部室人員外出辦公,應監督駕駛員安全駕駛行為,提醒駕駛安全,杜絕違章指揮車輛,嚴禁駕駛員違章駕駛,對駕駛員行駛安全情況反饋到分部辦公室。

      3.6總部安全部組織開展車輛與駕駛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開展安全工作,職責落實不到位的,有權通報并按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采取相應處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 附則

      本制度修訂權、解釋權屬濟青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第二標段項目安全部,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10篇 危險品車輛駕駛員聘用管理制度

      一、危險品駕駛員須知:

      1 、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交通部《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和《 汽車危險貨物運輸 <>規則》 規定條件,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規定審檢合格,并發給相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 、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市)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3 、凡從事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或安全行車里程達五萬公里以上。

      4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年齡在50 周歲以下,并一年檢查一次身體(在縣級以上的醫院檢查)。

      5 、有一定機械常識及故障判斷和排除能力,并且具備較強的臨危處置能力。

      6 、須一次交納風險抵押金3000 元以上。

      二、嚴格遵守國家、行業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管理規定,按時參加政府、行業和企業組織的駕駛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學習和考核。

      三、隨車攜帶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的有關證件,如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運輸危險貨物時,經過特殊地段,要按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行駛。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貨物時必須索要運輸貨物的運單、數量及品名,并要保管好運單。

      五、隨車攜帶的滅火器、gps 設備,防滑鏈、三角木、防靜電地線必須齊全、有效,并按時檢查。

      六、全車所有各種警告標志(如反光帶和防爆、防毒文字圖案,駕駛室頂部放置的危險品標志燈),必須潔凈明目、干凈、平整牢固。

      七、嚴格遵照車輛及其設施的“強行保養”制度,發現隱患或故障應及時排除或維修。

      八、自覺保護gps 監控車載終端設備,嚴格執行gps 車載監控管理制度。

      九、主動和自覺接受公安、交警、運管人員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監控和檢查,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十、熟練掌握事故現場處理程序和規定要求,防止危險、化學品因事故釀成爆炸、瀉漏、污染等重大惡性事件。

      十一、招聘危貨車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定期接受再教育,并做好自檢自糾工作,定期匯報工作情況。

      *******化工有限公司

      第11篇 駕駛員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為全面落實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駕駛人員必須了解道路貨物運輸方面的主要法規、法律和標準,熟悉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措施和必要的應急方法。凡直接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業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貨物的有關知識,經設區的道路運輸機構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應當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里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二級維護。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技術等級平定,禁止客貨混裝、嚴禁拉運危險品。

      車輛每年必須按時完成《道路運輸證》審驗,運輸時必須攜帶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駕駛人員應自覺配合接受道路運政機構的路檢路查。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凡發生道路運輸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并及時反饋給道路運政機構。

      凡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必須了解掌握道路貨物運輸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急救等方面基本知識,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核合格,禁止上崗從事運輸經營。

      二、嚴禁未取得貨物運輸從業上崗資格證,駕駛貨運車輛從事貨物運輸。

      三、嚴禁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四、禁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列》的規定和本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要求,連續駕駛車輛運輸超過4個小時以上。

      五、禁止不按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禁止不進行二級維護非法買賣二級維護合格證、車輛不定期進行技術等級平定。

      六、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時,必須隨車攜帶車輛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

      七、禁止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從事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將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列》《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處罰。

      第12篇 車輛、駕駛員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 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 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處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并實行“一人一車制”。車鑰匙統一放在綜合管理處。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駕駛員或私自利用備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附加稅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余均由綜合管理處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責任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移轉時應辦理移交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并移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準的《車輛使用申請單》報綜合管理處,綜合管理處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綜合管理處不予安排。

      第六條 每輛車內均設有《車輛使用記錄表》,供駕駛員記錄車輛使用詳細情況,駕駛員應認真填寫,并于每月1日將《車輛使用記錄表》報綜合管理處。

      第七條 車輛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除公司許可自駕者外)。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水箱、油量、機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

      第八條 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 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 出車期間,車輛應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車輛駛回后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 駕駛員出車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須當天把車輛開回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三章 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由公司統一安排。未經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保養,否則費用自理。

      第十三條 需要維修、保養的車輛,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處審核批準后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申請,維修保養后憑有效單據報銷。

      第十四條 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它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應向綜合管理處匯報并請求批示。事后再補辦申請手續。

      第四章 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除及時報案外,還應即刻與公司綜合管理處聯系。綜合管理處除即刻派員前往處理外,還應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七條 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交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特殊情況需報銷的,駕駛員應寫書面情況說明并由用車人證明,報經總經理特批。

      第五章 駕駛員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駕駛員應絕對服從公司領導和綜合管理處的管理,認真、熱情地做好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駕駛工作。

      第二十一條 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用車的,駕駛員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應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車不能及時趕回公司簽到、簽退的,應及時告知部門負責人,否則按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凡享受公司手機費補貼者必須24小時開機,否則取消手機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若有私自出車、公車私用、公車出借等行為,經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應保持清潔的車內衛生,禁止車內吸煙。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衛生。

      駕駛員、車輛及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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