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用電、用火、用氣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四、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五、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超負荷運行;
七、營業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第2篇 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 用火、 用電、 用氣應認真執行相關專業操作規程和檢修制度;
二、本單位和外單位因施工(包括小面積裝修使用香蕉水、稀料 等危險品動火的工程) ,必須到安全部辦理動火證。重點部位、危險 地段動火(天然氣調壓站、變壓器室、配電室、汽車場、電腦房`、 電話機房、蓄電池室、各機房、樓層天花板和倉庫內等處)必須由有 關部門會審,無異議方能審批辦《動火證》 ;
三、施工單位進場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要確定 專人負責,動火完畢立刻清查現場。不辦證而擅自動火的,現場人員 應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通報主管安全部門, 依據有關規定對相應人員 實施處罰;
四、電焊、焊割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持有許可證書的人員 實施,并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焊割點周圍情況,清除可 燃物,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的爆炸場所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 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徹底清洗干凈或采 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前, 不得進行焊割。 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 噴漆、 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五、嚴禁私自增加用電容量和用電設備,嚴禁私拉電器線路,加 裝用電設備必須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 由單位電工統一施工、 安裝。
六、 電器事故處理及拉合開關的單一操作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和運 行日記上。 必須按操作完一項做一個記錄, 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并校正。
七、增加用氣設備、改動用氣管線,必須向燃氣管理部門申請, 經審批后,由燃氣專業隊伍施工、安裝。
八、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石油液化氣。
第3篇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制度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令第 6 號
《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經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1996年8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行為,保障正常供用電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及其用電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的用電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用電檢查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標準為準則,對用戶的電力使用進行檢查。
第二章 檢查內容與范圍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按照規定對本供電營業區內的用戶進行用電檢查,用戶應當接受檢查并為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提供方便。用電檢查的內容是:
一、用戶執行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規、方針、政策、標準、規章制度情況;
二、用戶受(送)電裝置工程施工質量檢驗;
三、用戶受(送)電裝置中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狀況;
四、用戶保安電源和非電性質的保安措施;
五、用戶反事故措施;
六、用戶進網作業電工的資格、進網作業安全狀況及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戶執行計劃用電、節約用電情況;
八、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調度通訊等安全運行狀況;
九、供用電合同及有關協議履行的情況;
十、受電端電能質量狀況;
十一、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
十二、并網電源、自備電源并網安全狀況。
第五條 用電檢查的主要范圍是用戶受電裝置,但被檢查的用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檢查的范圍可延伸至相應目標所在處:
一、有多類電價的;
二、有自備電源設備(包括自備發電廠)的;
三、有二次變壓配電的;
四、有違章現象需延伸檢查的;
五、有影響電能質量的用電設備的;
六、發生影響電力系統事故需作調查的;
七、用戶要求幫助檢查的;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用電檢查。
第六條 用戶對其設備的安全負責。用電檢查人員不承擔因被檢查設備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損壞或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資格
第七條 用電檢查實行按省電網統一組織實施,分級管理的原則,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跨省電網、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在其用電管理部門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網內用電檢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受理網內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的資格申請、業務培訓、資格考核和發證工作;
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并頒發網內用電檢查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督促檢查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用電檢查工作;
四、負責網內用電檢查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九條 供電企業在用電管理部門配備合格的用電檢查人員和必要的裝備,依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用電檢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管理制度。
二、負責并組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用戶受(送)電裝置工程電氣圖紙和有關資料的審查;
2.負責用戶進網作業電工培訓、考試并統一報送電力管理部門審核、發證等事宜;
3.負責對承裝、承修、承試電力工程單位的資質考核,并統一報送電力管理部門審核、發證;
4.負責節約用電措施的推廣應用;
5.負責安全用電知識宣傳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參與對用戶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
7.組織并網電源的并網安全檢查和并網許可工作。
三、根據實際需要,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用戶的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根據用電檢查工作需要,用電檢查職務序列為一級用電檢查員、二級用電檢查員、三極用電檢查員。
第十一條 對用電檢查人員的資格實行考核認定。用電檢查資格分為:一級用電檢查資格,二級用電檢查資格,三級用電檢查資格三類。
第十二條 申請一級用電檢查資格者,應已取得電氣專業高級工程師或工程師、高級技師資格;或者具有電氣專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電崗位上連續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級用電檢查資格后,在用電檢查崗位工作5年以上者。
申請二級用電檢查資格者,應已取得電氣專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師資格;或者具有電氣專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電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級用電檢查資格后,在用電檢查崗位工作3年以上者。
申請三級用電檢查資格者,應已取得電氣專業助理工程師、技術員資格;或者具有電氣專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電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已在用電檢查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者。
第十三條 用電檢查資格由跨省電網經營企業或省級電網經營企業組織統一考試,合格后發給相應的《用電檢查資格證書》。
《用電檢查資格證書》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四條 聘任為用電檢查職務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
二、己取得相應的用電檢查資格。聘為一級用電檢查員者,應具有一級用電檢查資格;聘為二級用電檢查員者,應具有二級及以上用電檢查資格;聘為三級用電檢查員者,應具有三級及以上用電檢查資格。
三、經過法律知識培訓,熟悉與供用電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技術標準以及供用電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三級用電檢查員僅能擔任0.4千伏及以下電壓受電的用戶的用電檢查工作。二級用電檢查員能擔任10千伏及以下電壓供電用戶的用電檢查工作。一級用電檢查員能擔任220千伏及以下電壓供電用戶的用電檢查工作。
第四章 檢查程序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用電檢查員的人數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七條 執行用電檢查任務前,用電檢查人員應按規定填寫《用電檢查工作單》,經審核批準后,方能赴用戶執行查電任務。查電工作終結后,用電檢查人員應將《用電檢查工作單》交回存檔。
《用電檢查工作單》內容應包括:用戶單位名稱、用電檢查人員姓名、檢查項目及內容、檢查日期、檢查結果,以及用戶代表簽字等欄目。
第十八條 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被檢查的用戶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戶不得拒絕檢查,并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第十九條 經現場檢查確認用戶的設備狀況、電工作業行為、運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或者在電力使用上有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用電檢查人員應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或《違章用電、竊電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用戶并由用戶代表簽收,一份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現場檢查確認有危害供用電安全或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的,用電檢查人員應按下列規定,在現場予以制止。拒絕接受供電企業按規定處理的,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請求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或向司法機關起訴,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用電的,應責成用戶拆除擅自接用的用電設備或改正其用電類別,停止侵害,并按規定追收其差額電費和加收電費;
二、擅自超過注冊或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應責成用戶拆除或封存私增電力設備,停止侵害,并按規定追收基本電費和加收電費;
三、超過計劃分配的電力、電量指標用電的,應責成停止超用,按國家有關規定限制其所用電力并扣還其超用電量或按規定加收電費;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已被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再次封存該電力設備,制止其使用,并按規定追收基本電費和加收電費;
五、擅自遷移、更動或操作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合同(協議)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范圍的用戶受電設備的,應責成其改正,并按規定加收電費;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或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的,應責成用戶當即拆除接線,停止侵害,并按規定加收電費。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確認有竊電行為的,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場予以中止供電,制止其侵害,并按規定追補電費和加收電費。拒絕接受處理的,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檢查紀律
第二十二條 用電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用電檢查職責,赴用戶執行用電檢查任務時,應隨身攜帶《用電檢查證》,并按《用電檢查工作單》規定項目和內容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用電檢查任務時,應遵守用戶的保衛保密規定,不得在檢查現場替代用戶進行電工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用電檢查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依法檢查,廉潔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電謀私。違反本條規定者,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的、行政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加油站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崗位用電設備由崗位責任人負責管理.
2.設備上安裝的開關 、保護裝置、控制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3.任何電器設備在未經測試前,一律視為有電。不得盲目觸及,非有關人員不得隨意移動電氣設備上的警示牌。
4.站內所有電氣設備如:開關、配電箱、備用發電機等都應保持清潔和干燥,設備周圍不準堆放雜物,清潔時不準用水沖洗,以免塤壞絕緣層或造成短路。
5.在進行開、關操作時,一定要把開關蓋安裝好,以發展電弧融熔化金屬飛濺傷人。
6.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首先應斷開電源開關,然后請電工進行檢修,嚴禁非電工人員修理。
7.電器設備必須定期檢修并做好安全檢查,要掛牌表示。
8.照明用電由值班人員管理,要節約用電。
9.加油機底部向上0.5米、水平方向4米、油罐口水平方向3米以內為危險區。危險區內的電器設備的選型、安裝、使用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規定。
10.嚴禁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加油站上空。
11.室外照明燈具,必須是封閉式。罩棚燈具防護等級不低于ip44級。
12.加油站內不得隨意拉接臨時電線。
第5篇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范文
1、對配電室的規定
(1)、電工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門業務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2)、電工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3)、配電室,應有門禁制度、值班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維修、檢修等制度。
(4)、配電室高壓絕緣用具應定期檢測。
(5)、配電室內禁放雜物。
(6)、配電室和值班室應當分開,值班室內不許放床。
(7)、配電室應有避雷裝置,并定期檢測。
(8)、配電室房間不漏雨,無孔洞。無穿越配電室內的水、氣管線。
(9)、配電室應有應急照明裝置和配備滅火器材,并定期投放鼠藥。
(10)、配電、供電設備,設施應有可靠的接地保護,而且不允許超負荷使用。
2、在安全用電方面的要求
(1)、配電箱(柜)附近不許堆放物品,特別是易燃物品。
(2)、配電箱(柜)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器,箱內不許放雜物。
(3)、電線和通訊等線路不能同走一盒一管,不許纏繞和捆綁在金屬管道和金屬構件上。
(4)、未經允許不得私接亂拉臨時線,和使用電爐子等表面熾熱的電器。
(5)、移動電源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橡膠護套線,嚴禁使用塑料雙絞線。
(6)、電線接頭必須壓接牢固,并絕緣包扎良好。
(7)、膠蓋閘用于電源開關使用時,膠蓋閘內裝設與設備負荷相匹配的保險絲或易熔片,不準用銅絲或鐵絲替代保險絲。
(8)、凡是設備本身的電源線是三極插頭的,就應采用已接好地線的三孔插座。(接地極不準甩掉不用)。
(9)、對機械設備要求做到: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禁止同一開關電器同時控制兩臺及兩臺以上的用電設備(含插座)。
(10)、使用60瓦(不含)以上的燈泡要用瓷燈口,庫房內不允許使用60瓦(含)以上的燈泡。
(12)、使用行燈的電壓應為安全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24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和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應不大于12v。行燈燈體與手柄應堅固并絕緣良好。
(13)、接地線應使用黃、綠雙色專用線,并不許有接頭,線徑不得小于相線線徑的1/2。電源線細時,相線和地線可規格相同,但是地線最小規格不能小于1.5mm2。
(14)、使用碘鎢燈照明時,必須采用密閉式或防雨燈具,碘鎢燈的金屬外殼和金屬支架應做良好的接地保護,不允許用易燃物做支架。9
(15)、組合插座應完好無損,不得吊掛使用,嚴禁使用偽劣插座。
(16)、使用1類電動工具時,其接地保護線,絕不允許與工作零線接在一起。
(17)、電氣設備維修、檢修倒閘操作和線路改造等較大工程時,必須經過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6篇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
一、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三、對批準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生產車間、倉庫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短路或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車間、倉庫的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符合相關的防爆要求。
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后組織補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7篇 安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為規范用火、用電行為,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用火、用電應認真執行相關專業操作規程和檢修制度;
2、用火、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和實施。
3、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如電焊、焊割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持有許可證書的人員實施,并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焊割點周圍情況,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的爆炸場所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徹底清洗干凈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前,不得進行焊割。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4、嚴禁在車間、倉庫及木工房等重點部位使用明火和電熱設備取暖。在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
5、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并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容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庫房內電線必須敷設在金屬或硬質難燃塑料套管內,電氣線路和燈頭應當設在庫房通道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每座庫房的電源開關箱應當單獨設在庫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護措施。
6、現場臨時用電,不得亂拉亂接,嚴格按“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要求搭接,正確使用標準配電箱。
第8篇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四、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五、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超負荷運行;
七、營業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第9篇 臨時用電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照部頒《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46—2005的要求進行管理。
2、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必須訂立臨時用電管理協議(見附表),明確各方相關責任。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管理文件的約定,總包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落實對分包單位的用電設施和日常施工的監督管理。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管理,明確職責,確定電氣維修和值班人員。現場各類配電箱和開關箱必須確定檢修和維護責任人。
4、臨時用電配電線路必須按規范架設整齊,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絞軟線。電纜線路必須按規定沿附著物敷設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設,不得沿地面明敷設。
5、各類施工活動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范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用可靠的防護和監護措施。
6、配電系統必須實行分級配電。各級配電箱、開關箱的箱體安裝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箱內電器必須可靠完好,其選型、定值要符合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并在電箱正面門內繪有接線圖。
7、各類配電箱、開關箱外觀應完整、牢固、防潮、防塵,箱體應外涂安全色標,統一編號,箱內無雜物。停止使用的配電箱應切斷
電源,箱門上鎖。固定式配電箱應設圍欄,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8、獨立的配電系統必須按部頒規范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械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9、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的同時,必須逐級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漏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規定。
10、手持電動工具的使用,依據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采用h類、瓜類絕緣型的手持電動工具。工具的絕緣狀態、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無損,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或調換,維修和檢查應由專業人員負責。
11、一般場所采用 220伏電源照明的必須按規定布線和裝設燈具,并在電源一側加裝漏電保護器。特殊場所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
12、施工現場的辦公區應根據用途按規定安裝照明燈具和使用用電器具。現場凡有人員經過和施工活動的場所,必須提供足夠的照明。
13、使用行燈和低壓照明燈具,其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伏,行燈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電源線應使用橡套電纜線,不得使用塑絞線。行燈和低壓燈的變壓器應裝設在電箱內,符合戶外電氣安
裝要求。
14、現場使用移動式碘鎢燈照明,必須采用密閉式防雨燈具。碘鎢燈的金屬燈具和金屬支架應做良好接零保護,金屬架桿手持部位采取絕緣措施。電源線使用護套電纜線,電源側裝設漏電保護器。
15、使用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電焊機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一次線長度應小于5米,二次線長度應小于30米。電焊機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并安裝可靠防護罩。電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做回路地線。電焊把線應使用專用橡套多股軟鋼電纜線,線路應絕緣良好,無破損、裸露。電焊機裝設應采取防埋、防浸、防而、防砸措施。交流電焊機要裝設專用防觸電保護裝置。
1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和器材必須使用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等不合格產品。
17、檢修各類配電箱、開關箱、電器設備和電力施工機具時,必須切斷電源,拆除電氣連接并懸掛警示標牌。試車和調試時應確定操作程序和設立專人監護。
第10篇 機房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未經維護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用電設備擅自接入供電系統。
2、 實行機房用電申請制度,機房施工等臨時用電和新加設備的永久供電必須由電源維護主管進行審批,在確認滿足供電要求后分配或指定相應空開、插座等資源;使用申請者必須按照指定或分配的資源進行使用。
3、 外單位用電必須向維護中心提交申請,并附設計方案和圖紙備案;由維護中心電源維護主管對方案進行審核后,方可組織實施。
4、 機房人員應學習常規的用電安全操作知識,了解機房內部供電情況,熟悉用電設施的操作規程,掌握機房用電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
5、 機房用電實行雙人操作制,一人操作,一人監視,嚴格按照“停電、送電操作流程”等規范進行操作,充分保障機房供電和人身安全。
6、 機房應安排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定期檢查供電系統、用電設備及設施。
7、 機房所用工具必須進行絕緣處理保護。
8、 嚴禁不經過空開、熔斷器等安全保護裝置把設備直接接入供電系統,應選用安全可靠、有保證的供電、用電器材。
9、 嚴禁私接、亂拉電線,嚴禁從機房內直接向外引接電源線。
10、 嚴禁使用鹵鎢燈、大功率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作臨時照明。、
11、機房內禁止使用其他電加熱設備;在使用低功率電烙鐵時要有第二人在場監督;嚴禁在ups電源上使用動力設備。
第11篇 廠用電系統受電區域管理制度
華電戚墅堰2×475mw燃機擴建工程于5月20日完成了廠用電系統受電。廠用電系統完成受電后直至5月31日移交戚墅堰發電廠代保管期間,由江蘇電建一公司華電戚墅堰項目部負責廠用配電設施的運維和安全管理工作。為確保在此期間廠用電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包括:巡視檢查制度、設備缺陷管理制度、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操作票制、工作票制、安全及消防管理制度。
本工程廠用電系統受電區域包括:老廠至本期6kv備用進線電纜母線;集控樓0米#3機、#4機6kv配電室;集控樓6.5米電纜夾層及受電相關電纜溝道、槽盒及橋架;集控樓9.1米#3機、#4機及公用400v配電室;集控樓9.1米#3機、#4機電氣電子設備間;集控樓9.1米#3機、#4機熱工電子設備間及集控樓9.1米#3機、#4機蓄電池室。
廠用電系統受電后,進入受電區域的工作班組及人員應嚴格執行電氣專業兩票三制。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受電區域施工作業。嚴防人身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的發生。
巡視檢查制度
為了掌握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缺陷,消滅隱患事故,確保安全運行,每位值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巡視檢查工作。
一、定期巡視檢查,執行特殊巡視檢查,。
二、不得單獨巡視。
三、巡視時,應思想集中,仔細觀察。做到看、想、聽、嗅并用。
四、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移開遮欄或進入設有遮欄的設備
內,除巡視外,巡視人員不得進行任何操作。
五、室內巡視應隨手將門關好,防止無關人員或小動物進入。
六、巡視檢查中發現設備缺陷和異常運行情況,應詳細記錄在值班記錄簿和缺陷記錄簿。按《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設備缺陷管理制度
值班人員發現缺陷應正確處置、及時匯報。
1、緊急缺陷從發現后24小時內處理完畢,如無法停電處理的應采取緊急措施(轉移負荷或限制負荷)并立即通知電控工地或向上級領導匯報。
2、重要缺陷,盡可能及時處理,如不能立即處理,安排最近期內處理,但不能超過一周,并通知電控工地。
3、一般缺陷,不論其是否影響安全,均應積極處理,如有困難者可列入計劃處理,并按月向電控工地匯報。
緊急和重要缺陷未處理好前,應加強監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展成事故。
任何缺陷均應記錄在缺陷記錄簿內,對于在操作、檢修、試驗等工作中發現的缺陷而未處理的均應登記。
值班制度
受電區域設有專人管理,專人值班,并做好記錄。值班人員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工作積極負責,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確保安全運行。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有實際工作經驗,經業務及《安規》考試合格,并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正式擔任相應職位的值班工作。值班人員在當班時間內,不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值班人員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衣著整齊,配備有相應的操作及安全工器具。
一、 無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開,越過遮欄和進入設有遮欄的高壓設備上工作,以免發生事故。
二、所人員必須熟悉下列各項:
1、 受電區域的現場運行規范、操作規范、安全工作規范、事故處理規范,以及各種檢修規范。
2、 受電范圍一次系統接線圖及主要設備的規范、性能和位置。
3、 繼電保護、儀表及信號裝置接線、位置、動作的檢查。
4、 所內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的配電開關及電源位置。
5、 各種運行方式及倒閘操作流程。
6、 消防設備的使用和維護,觸電急救措施(人工呼吸法和心臟擠壓法)。
三、 值班員在當班時間內應做好下列工作:
1、 監視設備運行情況,發現不正常運行和設備缺陷,應及時通知電控工地和有關人員處理。
2、 按照操作票進行操作,并在值班操作記錄簿上記錄本班的各項操作。
3、 正確完成操作票所規定的各項操作任務。
4、 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本班次的抄表及巡視工作。
5、受到工作票后,查驗工作票工作事項、工作負責人及班組人員資質、及系統運行工況,決定是否許可工作班組人員進入受電區域開展工作。工作終止或收工時,驗收檢查施工人員及施工用設備是否撤離、施工環境是否清理、施工剩余材料是否清除,并負責填寫驗收記錄,決定許可其工作終結或當日收工。
6、 保持各種資料、圖紙、記錄、圖表的正確性,凡變動過的設備應修正圖紙。
7、 消除力所能及的設備缺陷。
8、 做好環境衛生及設備清潔工作。
四、 值班人員在當班時,不得擅自離開值班崗位,必須離開時需得到電控工地或上級領導的批準并確保有人接替其工作。
五、 值班時間衣著整齊,不準穿拖鞋,巡視和操作時不準穿短褲、短袖、裙子,倒閘操作時應穿絕緣鞋。
交接班制度
一、 值班人員應遵守交接班制度,準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應在接班前15分內到達值班地點,以便及時準備,集中思想了解情況,做好接班工作。
二、 交班人員必須在交班前作好下列工作和書面記錄。
1、系統運行方式變更情況,檢查dcs畫面與設備的實際運行狀況是否相符合。
2、 主要負荷設備運行狀態及相關情況(帶電、停電、缺陷檢修、負荷大小等)。
3、 施工班組及其設備的情況(包括土建、安裝、調試施工班組及設備),使用的工作票、臨時接地線位置和數量。
4、 繼電保護變動情況(指系統運行方式變化以及由系統運行方式變化導致保護定值的變化)。
5、 檢查當值有關事項是否均已記入各項記錄簿,并填寫好接班人員需完成的工作。
6、 作好清潔工作,確保安全用具、工具、儀表及鑰匙等齊全良好。
三、值班人員再接班前及工作時間嚴禁飲酒。
四、交班時一切工作由交班人負責,應盡量避免倒閘操作和許可工作。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進行交接班。
1、 接班人有飲酒或有生病。
2、 處理事故或進行操作時。
五、接班人在接班時應按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1、 查閱配電系統運行方式是否變更,檢修設備的進展情況,負責人姓名,安全措施及接地線、保安鎖等安全設施點,并應親至現場巡查清楚。
2、 查閱運行記錄,和各種記錄簿是否齊全清楚。
第12篇 用電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