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內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生產經營、廠內運輸、其他運輸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各單位負責所在區域運輸車輛的統一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3.2 各生產單位部室對轄區范圍內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負責。
3.3安全環保部負責各單位、相關部室交通安全管理的監督。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禁止將車輛轉交給他人駕駛,如需要經主管人員許可。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沉著穩重。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
4.4 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區外。
4.5 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靠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道路
5.1 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 廠區交通主干道限速為15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出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5.3 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應設置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志、限速標志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志。
5.4 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所在單位辦理手續,且通知相關部門備案。
5.5 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