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制度
物業區域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制度
為維護公司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治安秩序,保障正常的經營和用戶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的客戶和員工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嚴禁有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所有客戶和員工要自覺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協助維護治安秩序,發現違規現象,及時報告保安部處理。
三.需進入管理區域內的來訪人員,要自覺辦理來訪登記手續,在得到客戶許可后,方能進入。
四.辦公區域客戶須遵守來訪人員管理制度,不得私自帶未經辦理手續的人員進入,非工作時間進入必須登記。
五.在非正常工作時間的辦公須延長加班,應按有關規定,通知管理處。
六.每個客戶和員工有義務維護安全及工程設備設施的完整,有權利勸阻和制止一切損壞和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
七.對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擾亂治安秩序者,保安部門將按照有關法規采取必要措施。
八.對在物業管轄范圍內進行盜竊、詐騙、破壞安全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動者,報公安機關予以處理。
九.本規定如與政府機關相關規定相抵觸,按政府機關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