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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10-02 12:20:10 查看人數:50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及適用范圍

      2.1依據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號

      2.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車間、部門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與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產儲存設備

      3.1.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以及有關的專業防火技術規范的要求。

      3.1.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有毒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3.1.4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3.1.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要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3.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片,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3.1.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并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3.1.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3.2動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機修車間為可動火區域,其他場所均為禁火區。

      3.2.2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2.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實施。

      3.2.4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3.2.4.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2.4.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3.2.4.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3.3其他有關規定

      3.3.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3.3.2公司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環保生產委員會;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3.3.3安環部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3.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3.3.5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干粉滅火器等)。

      3.3.6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

      3.3.7進入公司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煙、攜帶煙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產區內打手機。

      3.3.8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定,安全規定告知,安環部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3.3.9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10嚴禁使用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面和衣服等。

      3.3.11辦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場所內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液體。

      3.3.12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3.3.13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3.3.1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3.3.15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監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3.16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管理。

      4、防塵、防毒的安全管理

      4.1要認真做好作業場所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4.3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4.4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5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4.6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

      4.7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4.8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4.9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4.10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及時調離。

      4.11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洗眼、噴淋等沖洗設施。

      5、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5.1要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泄漏的管理工作,減少生產裝置非計劃停車,避免發生事故,提高安全運行的可靠性,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健康。

      5.2加強生產裝置源設備泄漏管理。對于發生的源設備泄漏事件要及時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圍等措施,對于可能發生嚴重泄漏的設備,要采取第一時間能切斷泄漏源的技術手段和防護性措施。實施源設備泄漏事件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加強對生產現場的泄漏檢查,努力降低各類泄漏事件發生率。

      5.3公司任何人發現化學品泄漏、工藝泄漏時,必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逐級上報。不能立即處置的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設備泄漏臺帳,限期整改。對于大量化學品泄漏,經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批準后,請求外部援助。

      5.4危險化學品泄漏時,應及時用警戒線將泄漏區域隔離,避免其他人員誤入其中。搶險人員應穿戴正確的防護用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停止泄漏。

      5.5泄漏物是液體,應先關閉排放系統各級閥門,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過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劑,桶裝等措施恢復泄漏現場。泄漏物產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氣),用水霧可以極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濃度。對于粉塵的泄漏,水霧或水簾能提供有效的保護屏障。

      5.6員工必須清楚處理化學品泄漏應佩帶的防護用品、泄漏預防設備及泄漏控制設備的存放位置。泄漏必須以如下的原則處理:停止泄漏、圍堵泄漏、清除泄漏。

      5.7可能發生泄漏或釋放的區域必須進行定期檢查。車間、危化品倉庫、罐區等生產及儲存區域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定期檢查。與公司綜合安全檢查及車間、班組安全檢查相結合,做好檢查記錄。

      5.8規范工藝操作行為,降低泄漏幾率。操作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工藝參數大的波動。

      5.9加強泄漏管理培訓,不斷增強員工的泄漏管理意識,掌握泄漏辨識和預防處置方法。新員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訓后方能上崗。當工藝、設備發生變更時,要對相關人員及時培訓。

      第2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為對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業場所的安全有效管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與防爆

      (一)生產儲存設備

      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以及有關的專業防火技術規范的要求。

      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3、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連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二)動火、用火管理

      1、生產廠區均為禁火區。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2、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動火作業安全規范”要求實施.

      4、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證。”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三)其他有關規定

      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2、公司必須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和義務消防隊。

      3、安全部門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5、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消防水桶、干粉滅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統一編號、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

      7.設立禁火區域,杜絕火種漫游;禁火區為公司生產區、車間、成品庫、原料庫、儲罐區、配電房等;

      8.進入禁火區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煙、攜帶煙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區內打手機。

      9.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定,安全員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10、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面和衣服等。

      12、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質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13、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14、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15、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試分裝、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或粉塵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1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17、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監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管理。

      二、防塵、防毒管理

      1、要認真做好作業場所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5、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6、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7、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禁水,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區域。

      8、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生產供應部同意或未報請總經理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9、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10、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11、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及時調離。

      12、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3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中毒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據我公司易燃、易爆物質在生產過程中大量存在的特點,為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場所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環保部是防火、防爆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3.2公司各部門對所屬的防火、防爆區域進行管理,對所屬區域的防火、防爆工作全面負責并制定有關的考核辦法。

      4、控制程序

      4.1.防火、防爆的一般規定

      4.1.1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綜合采取預防、局限、防火和疏散的對策,達到嚴格控制各種火源,使火災爆炸不擴展,迅速撲救和人員迅速撤離及疏散。

      4.1.2應根據車間、部門的原材料、成品的特點,確定相應的危險類別以及分類劃定禁火區和不同的倉庫并嚴格管理。

      4.1.3生產區禁止吸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4.1.4明火必須申請,經批準后才能使用。

      4.1.5禁止在禁火區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4.1.6不帶阻火器的機動車輛及電瓶車禁止進入禁火區。

      4.1.7禁止用易散發可燃性氣體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服。

      4.1.8不得任意傾倒廢品油、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物品,應放入放置在安全地點鐵制容器內并及時處理。

      4.2.防止電火花的規定

      4.2.1危險場所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如不能達到防爆要求的應有臨時的安全措施。

      4.2.2因臨時需要裝設電氣路線和設備,應有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4.2.3公司所有裝置都應有防雷保護措施,并達到有效。安全環保部應每年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避雷裝置進行一次檢查和測定,建立臺帳記錄。

      4.2.4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廠房及設備。電纜外皮等較大金屬構件,都應有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歐姆。

      4.3防雷、防靜電規定

      4.3.1危險品倉庫、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檢測一次。

      4.3.2防雷和防靜電設施應每年定期檢測,并有檢測報告和合格證。

      4.3.3在爆炸危險場所,應采取下列防靜電措施:

      (1)用來加工、貯存、運輸各種液體、氣體、粉體等易燃物品的設備,都必須接地;

      (2)可能產生靜電的管道和生產設備。

      4.3.4直徑小于20m的貯槽,至少2處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處接地。較長的輸送管道應每隔80-100米設一接地點。

      4.3.5爆炸場所的電氣裝置,不論其電壓高低和安裝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均應可靠接地或接零,符合規定要求。

      4.3.6禁止使用蒸汽直接噴射加熱易燃液體。

      4.3.7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桶內進行液體作業。

      4.3.8危險場所作業人員,不得穿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及工作鞋,作業場所的鋼質門、窗、欄桿都應有接地裝置。

      4.3.9生產、貯存和裝卸易燃液體的設備上配置的金屬附件都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3.10防雷、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應按有關規定設置。

      4.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規定

      4.4.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4.4.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4.4.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4.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4.4.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4.4.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4.5貯運安全設施

      4.5.1易燃液體倉庫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等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4.6危險物料排放處理

      4.6.1生產系統的排放水中如含有易燃可燃氣體、液體時,不經處理和采取相應措施及批準,不得直接排入生產下水道。

      4.6.2含有能起化學反應物質的廢水,不經處理和采取相應措施及批準,不得直接排入生產下水道。

      4.6.3含有易燃液體的生產廢水的排放應通過水封水井或隔油池。

      4.7消防設施

      4.7.1生產、貯存、運輸等場所,必須設置相應有效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4.7.2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等應按防火、防爆責任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4.7.3應定期檢查公司內部電話系統,確保火警報警的有效暢通。

      4.7.4發生火警后,除立即組織力量正確撲救,及時向消防部門報告,并迅速切斷電源,清除和導出可燃物,切斷其來源。

      4.8禁煙管理

      4.8.1全公司各部門應加強在生產區禁煙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各級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把禁煙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嚴格火種管理,杜絕和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4.8.2各級領導、外來一切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內禁止吸煙的規定,違反者一視同仁,并承擔相應責任。

      4.8.3禁煙的管理權限:

      (1)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禁煙制度執行和修訂禁煙制度。日常檢查管理、違章罰款處理工作,由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

      (2)各職能部門應把禁煙工作列入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經常開展對全公司員工、干部進行禁煙工作的重要性等內容的宣傳教育工作。

      (3)各車間、部門要嚴格落實措施,認真做好禁煙教育和禁煙的日常工作。

      (4)外來人員(參觀、學習、聯系業務、檢修施工、臨時工、檢查、指導工作等)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公司綜合部辦公室及有關接待人員應向外來人員交代本制度的規定。

      4.9火災、爆炸事故撲救的一般原則

      4.9.1發現起火和爆炸,當事人不要慌亂,應盡快向班長、值班人員和有關領導報告。

      4.9.2當事人應及時用適應的滅火器,根據滅火預案要求進行撲救。

      4.9.3值班人員及車間班長應迅速判明情況采取斷電、斷物料源、泄壓等措施。

      4.9.4班長和值班人員除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控制和撲救外,必須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災情嚴重時,及時向消防部門報告。

      4.9.5如火災爆炸發生對人員安全造成威脅時,應先救人,后滅火,并組織人員撤離和疏散。

      4.9.6在整個撲救過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中毒和窒息。

      4.9.7撲救過程中要聽從現場最高領導統一指揮,不要擅自行動以免擴大災害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傷害。

      4.9.8發生毒害物質泄漏、擴散等的撲救應按《公司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預案》執行。

      4.10監視、監測和勞動保護

      4.10.1在火災危險性大、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報警系統、安全監視系統。

      4.10.2應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毒氣監測,并進行公布。

      4.10.3在作業現場應設置必要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的警示標識。

      4.10.4對作業現場的員工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接觸劇毒或長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業環境的員工應根據所接觸化學品種類,增加檢查項目。

      4.10.5項目應配備必要的防毒器材、裝備,并對員工定期進行防毒培訓和防毒演練。

      5、相關記錄

      《安全檢查記錄》

      《安全獎懲記錄》

      第4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一、儲罐區、生產區為禁火區,禁火區內生產車間、部門、外來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制度。

      二、需動火作業時,必須到安全部門申請,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動火前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并重新辦證。

      2、動火證應填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3、動火作業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連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防塵、防毒管理規定:

      一、防護與治理

      1、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二、組織與搶救

      1、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安全副總擔任組長。

      2、在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3、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4篇范文)

      1、目的為加強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2、依據及適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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