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兒園食品證照管理制度
幼兒園食品證照管理制度
為規范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合格證等證照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應懸掛或擺放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餐飲服務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及許可項目應與實際情況和營業執照相符。新建、擴建、改建餐飲服務單位,按規定程序申領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各種證照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
三、由專人負責管理單位各種證照,按相關法規規定按時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等證照審驗、變更、換發手續,避免持過期失效證照。在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將原《餐飲服務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
四、《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公開聲明《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毀損的,憑毀損的原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五、餐飲服務經營地點或者場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戴、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和健康證明復印件交主管部門統一保存,以備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