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管理理念,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證施工安全順利的進行,根據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工程承包項目建設中的所有單位及人員,同時將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施工現場內的所有道路及附屬設施納入此管理范圍。
第三條 引用標準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包鋁熱電部基建辦安全組是施工區交通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其職責是:
1、負責施工現場道路交通安全的宏觀管理和規劃。
2、負責現場施工道路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存管理資料,并負責監督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負責配合施工現場門衛崗位的管理。
第五條 門衛職責:負責管理進出施工現場的機動車車輛驗證放行和現場秩序。
第六條 各施工單位對所屬范圍內的施工道路負責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路面完好、整潔,破壞的路面及時修復,使路面及兩側無雜物、無堆土、棄土。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七條 道路管理
1、施工現場的道路應平坦、堅實、路面整潔,形成環網狀,并具有排水措施(如雨水井及排水管道或道旁臨時排水溝),確保不發生積水現象,同時嚴禁在路基、路面上進行排水。
2、施工現場道路不得任意挖斷或截斷,因施工需要開挖阻斷路面時,應事先征得基建管理部工程處和基建辦安全組同意,同時將開挖的位置、范圍、開挖時間、完工時間書面上報,經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時要設置警示標志及護欄,夜間應設紅燈示警。道路施工后要予以恢復,由基建管理部工程處和基建辦安全組進行驗收,恢復通行。
3、道路開挖前,應確認地下無管網設施(如電纜、水管線、通訊電纜、接地線等)后,方可進行施工,對未經確認的,視為違章開挖,此條款主要是為了杜絕發生斷水斷電事件而設定的。
4、因施工需要從地下穿管通過路面時,應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中,經計算后確定,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報基建管理部工程處和基建辦安全組審核。
5、履帶車橫跨路面時要配備橡膠帶或木板,以防損壞路面,橡膠帶和木板的強度應經計算確定,以不損傷路面為依據,通過后立即清除過路保護設施。
6、重型壓路機械及超重件、超寬件、超長件運輸機械進廠路線,施工單位必須按批準的、指定的路線通行,并作好各項防護措施,保證運輸安全,對造成道路及地下設施損壞的由當事施工單位負責修復并賠償損失。
7、運輸易散、漏物品時,要保證運輸車輛的嚴密性。
8、嚴禁在路面、路基上進行與路面養護無關的一切施工。
9、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損壞路基和路面的,除負責賠償一切損失外,還應進行相應處理。
10、路面施工養護期間,行人、車輛必須繞道行駛。
11、所有施工區域進出主干道的支道,應敷設一定長度的碎石路面,同時對裝有可能引起飛塵的貨物,加蓋防塵油布,保證車斗嚴密、無泄漏;進出現場的車輛由專人負責沖洗車輪,監督車斗的泄漏情況,確?,F場內外道路的平整清潔,無泥濘和塵土。
第八條 交通管理
1、包鋁熱電部基建辦按對道路的編排進行路標或導向標志牌的制作。
2、根據施工現場道路的實際情況設計交通指示標志及限速標志(如在道路轉彎、車輛頻繁交叉地段設置醒目的交通警示牌和限速警示牌,并在彎路處增設反光凸鏡),交通指示標志參照道路交通法規執行,危險區域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3、施工現場內機動車輛限速15km/h,生活區、辦公區、彎路處及大件運輸時限速5 km/h。
4、為了保證道路暢通,施工道路不得任意占用,不得隨意堆放物料或土方等,不得在禁停路段隨意停放車輛,不得在路面、路基上晾曬物品。確因施工需要臨時阻斷通行的必須提前24小時辦理相關手續,并且要設立路障,否則按違章占道處理。
5、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持證上崗,為了統一管理,各單位需到主管交通的部門憑駕駛證原件辦理內部準駕登記手續,以備查驗。
6、各單位進入施工現場的機動車輛必須是機械性能良好、安全(制動)性能可靠、燈光良好、尾氣排放符合地方規定的車輛,同時必須是經過地方交通部門技術監檢的車輛,屬于工程方面的(沒有公安牌照的)廠內機動車輛(各類翻斗車、鏟車、三輪車、四輪車等),也必須經過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和技術檢測,并取得合格證的,并到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7、廠內機動車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廠內機動車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8、自行車由各單位自行編號管理。
9、嚴禁酒后駕駛、疲勞駕駛;嚴禁無證和超范圍駕駛;嚴禁超速、超載行駛;嚴禁車輛帶病上路;嚴禁車上人貨混裝;不準加掛拖車。
10、車輛行駛、停放必須嚴格遵守管理規定,限速行駛、文明駕駛、按規定停放,駕駛人員進出現場,應自覺接受門衛的指揮和管理,并履行交通管理部門各項指令和規定;廠內車輛進出憑通行證和物資放行條;來訪、聯系業務、送貨的車輛憑駕駛證在門衛處登記,按指定路線和場內規定行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須出具相關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經門衛登記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任何車輛不得硬闖大門。
11、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入施工現場的單位車輛,應到保衛處辦理長期通行證,出入時放在車輛正面明顯處。
12、車輛通行證、駕駛證只限本車本人使用,嚴禁外借;任何人不準為非現場單位車輛和人員辦理車輛通行證。
13、行人、車輛必須愛護道路兩旁的安全標志、樹木等其它附屬設施,如有損壞者要嚴肅處理。
14、自行車、腳蹬三輪車不許載人,嚴禁用機動車牽引自行車和騎自行車牽引自行車,騎自行車不得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15、探親家屬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16、進入生活區、辦公區的車輛,應走指定的路線。
17、施工進場道路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一般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重大交通事故或特殊情況可報當地交通部門處理。
18、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管理單位和責任主體。送貨車輛在現場內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受貨單位就是安全責任主體。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條 違反道路管理和交通管理制度由包鋁熱電部基建辦安全人員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制度者,按相關制度給予經濟處罰;經濟處罰分現場處罰和連帶處罰兩種;外來車輛和純屬當事人個人違章的由包鋁熱電部基建辦安全人員現場處罰;屬管理不到位的,對當事人和當事人單位處連帶處罰。
第十二條 發生違章時,屬當事人責任的,由包鋁熱電部基建辦安全人員開具違章處罰通知單,屬連帶處罰的,由包鋁熱電部基建辦安全人員開具違章處罰通知,將違章通知單遞交單位主管部門;違章人員必須在三日內到包鋁公司財務部繳納罰款;凡不按期交款的,由包鋁熱電部基建辦安全人員通知財務部在該單位工程款中加倍扣罰。
第十三條 因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按《事故報告、處理、統計管理制度》進行處理,由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和賠償損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的檢查人是包鋁熱電部基建辦安全人員;檢查人不定期對交通管理情況及現場各施工單位所負責的施工道路進行檢查,發現有違背本制度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罰;發現制度本身存在問題,要及時反饋包鋁熱電部基建辦安全組。
第十五條 各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