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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9-22 10:35:01 查看人數:40

      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于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報警電話:

      火警:119 急救:120匪警:110

      第2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保證措施點檢制各項管理制度

      起重機在工程中有著大量的使用,因此定制一項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就成為建設單位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給予極其高度的重視。起重機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屬性,因此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制定了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違規操作而帶來的一系列安全性問題,這就要求相關施工單位按照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正確的起重機操作。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 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 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 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 司機守則;

      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 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 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 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一、 每年對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起重機械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機械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周應檢查下列檢查: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第3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

      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揮。

      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

      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

      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

      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

      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 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

      塔頂高于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

      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第4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659號)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中有關“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

      第二章 系統功能

      第三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由塔機運行信息采集設備和信息處置系統構成,是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一種輔助手段。當塔機運行時,通過網絡實現工程項目地面監控和監督管理部門、使用單位、產權單位遠程監控。

      第四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實時顯示塔機當前運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轉角、風速等運行參數信息。

      第五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基本的力矩報警、重量報警、高度報警、回轉報警、幅度報警、風速報警、碰撞報警、禁行區域報警功能,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環境適應性和抗干擾能力,滿足我區建筑施工現場工作環境,適合環境溫度為-20℃----+40℃;

      (二)各功能參數顯示精度誤差不得大于實際值的5%;

      (三)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報警設限值必須符合塔機安全使用技術參數要求,且與塔機機械限位調整值保持一致;

      (四)當實際值到達報警設限值時,或大臂、小車進入限制區域時,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操作人員和設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預報警,對操作人員預報警采用語音、蜂鳴等形式,對設備專職管理人員預報警采用黃紅警告色等形式,標準為:

      預警-----達到機械限位標定值的90%-110%;(黃色)

      報警-----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的110%;(紅色)

      (五)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違章行為進行記錄和統計,并對安全保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簡易診斷: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司機未對塔機向安全區域操作,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一次違章記錄;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機械限位不能及時切斷對應方向的動力源,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發送機械限位的故障檢修信息。

      (六)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記錄保存塔機運行實時數據和預報警、故障診斷、開關機等信息。塔機實時運行參數每間隔1s記錄一次,記錄至少應存儲最近1.6×104個工作循環及對應的時間點,保存周期為60天。

      第六條 地面監控部分應能實現實時報警信息顯示、違規記錄顯示,故障診斷信息提示,歷史運行數據記錄和調取功能。

      第七條 遠程監控應滿足違章報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對報警信息的查詢、統計、分析、提示和處置等功能。

      第八條 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有外接的標準com串口(db9)接口,能夠與寧夏統一的數據接收器(數據安全衛士)進行連接,實現塔機運行數據發送。

      第三章 安裝和調試

      第九條 各安全監控設備生產廠家(或產品代理機構)在組織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時,其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登高架設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并正確配戴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等勞動防護用品,服從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條 安裝過程中嚴禁更換塔機原機械限位裝置,當確需更換時,須告知使用單位,更換具有合格證件的限位保護裝置,并經型式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應安裝牢固,且不得與塔機其他傳動件發生干涉,加裝時嚴禁在塔機主要承力桿件上施焊。

      第十二條 塔機安全監控信息采集設備線路應與塔機機械限位裝置線路分開獨立設置,當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應不影響塔機機械限位保護作用的正常發揮。

      第十三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調試必須建立在塔機機械限位裝置調試的基礎上,其報警信息值的設置應與塔機機械限位的調定值相對應。發現塔機機械限位未按照塔機使用規定調試時,必須先將塔機機械限位按照塔機的安全使用技術要求進行調試。

      第十四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安裝調試前須填寫安裝調試記錄表,調試完畢后,各相關單位應按照調試記錄表對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功能和精度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不存在碰撞區域保護功能要求或塔機安裝高度未達到50米以上時,各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行選擇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碰撞和風速功能;當塔機二次安裝時,須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將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功能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六條 對原廠已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新購塔機或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塔機,其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也應滿足本辦法中第二章規定要求;不能滿足的,須進行改進。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凡在我區境內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塔機上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須經寧夏建筑業聯合會評審符合本辦法中第二章系統功能的有關要求,并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信息網公布。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選購經評審符合要求且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信息網公布的生產廠家的設備。

      第十九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單位在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前應領取識別標簽(rfid電子標簽碼),對所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備案,配置統一數據接收器,通過“一機一卡一標簽”實現工程項目、產權單位、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塔機適時運行參數系統性關聯,并確保不同安全監控設備之間上傳數據的統一性、兼容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條 如需對已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進行更換,產權單位須通過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提交更換申請,經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辦理新的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在辦理塔機使用登記前,應對使用的塔機加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并將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功能驗收表與使用登記審查資料一并上傳至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當塔機在使用過程中,對更換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嚴格按照功能驗收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在辦理塔機的使用登記時,工程項目中塔機凡未加裝驗收合格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不予對工程項目安措費審核支付和參加“市級”、“自治區級”文明標準化工地評選。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提供塔機安全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網絡環境,確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與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的數據進行通信,并確保塔機運行過程中網絡不中斷。在塔機運行期間,不得采取故意損壞設備、關閉電源等手段來逃避塔機的安全監控。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將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的報警、記錄和分析指標,作為對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依據。對塔機安全保障應按照國家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管理,對不符合規范規程中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塔機,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第二十五條 塔機操作人員接到塔機安全監控設備報警信息提示后,須謹慎操作設備,達到極限值時,應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違章作業。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管理部設備專職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查閱塔機地面安全監控系統,對報警頻繁的動作,及時提醒操作人員。當地面監控系統顯示違章操作和故障診斷信息時,應及時制止操作人員的違章操作行為,并查看相應的安全裝置,排除安全裝置故障隱患。

      第二十七條 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定期自動對使用單位、租賃單位塔機的違規操作信息進行統計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對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中違章頻次排序前30%的塔機信息進行公示,各單位應按時查閱信息,并在公布后2個工作日內開展針對性檢查,并將檢查記錄提交本單位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定期自動對各轄區工程項目上違章操作的塔機信息進行統計排序,并于每個季度末對塔機違章頻次靠前20%的工程項目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上公示。各單位于季度末查閱各轄區工程項目塔機違規信息,凡因塔機違章頻次排序靠前在網絡平臺上公布的工程項目,各單位應在公布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對應工程項目上塔機的專項檢查記錄。

      第二十九條 塔機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生產廠家應及時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必要時更換塔機安全監控設備。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租賃單位須建立塔機遠程監控管理制度,隨時查閱本單位塔機實際運行情況,發現違規操作行為或設備安全裝置存在故障的,應及時組織檢查和消除隱患,落實工程項目部塔機安全運行和違章糾正管理工作,杜絕各類違規行為發生。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實時監測工程項目部塔機地面監控系統,調閱塔機實時運行記錄,對塔機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工程項目部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在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上查看轄區內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對精度和穩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機安全監控設備,責令廠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的,應從其規定,涉及的相應條款自動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寧夏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總站。

      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4篇范文)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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