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
1、炸藥庫要配備專職保管員。
2、保管員要熟悉工作業務,嚴守職責。
3、炸藥庫要求24小時有人看守,保管員不得隨意離崗、脫崗,不得讓非保管人員代崗。
4、炸藥庫要有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嚴禁明火。
5、嚴禁雷管和炸藥混放在一起、炸藥和其他易爆易燃物及其他雜物混放。
6、庫內保持清潔、整齊。
7、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炸藥庫。
8、使用登記健全,做到入庫、出庫、余額量的底數清,情況明,誰使用、誰登記、誰負責。
9、嚴禁冒領、出售、借用爆破物品。
10、發現危險隱患、或發生失竊、遺漏,必須立即報告。
違反以上規定,依法處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對涉爆單位和爆破作業人員的法制、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隱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的權責令限期3日內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有權停止整改。經過兩次整改、停業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公安機關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一)民爆器材倉庫保管員、安全員未經公安機關審查發證、守護人員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庫房無人守護,守護人員老、病、殘不能勝任工作,守護人員離開工作崗位的。
(三)領用民爆器材無手續的,無關人員隨意進入庫房,無登記項目、賬目不符的。
(四)銷售民爆器材 不查驗,不登記公安機關簽發的有關條例的。
(五)庫房超過按期炸藥的儲量而超荷的。
(六)炸藥庫的設施、照明達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專用庫房的。
(七)無證領用、入庫,賬目不清楚的。運送無押運員,混裝、使用不相符的車輛運送的。
(八)跟換法人、主管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因主管負責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民爆物品丟失、被盜、,依據《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執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丟失、被盜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民爆器材的銷售、儲存、使用單位因管理不當,安全措施不落實發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機關應當責停業 整改,發生爆炸事故隱瞞不報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六:變造、偽造、買賣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轉借、以其他方式轉讓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吊銷有關許可證、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七:使用單位、爆破人員將民爆器材轉讓、抵押給他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的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民爆器材,吊銷使用單位的許可爆破作業人員的作業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八:有違法規定行為之一,經治安處罰仍不改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法規,實行勞動教養。
九: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主管民爆器材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規范的規定,負責對轄區內民爆器材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使用各環節的安全 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3篇 爆炸物品領發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管理從嚴,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原則,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堵塞爆炸物品被資流失渠道,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領發手續
2.1各單位內部使用的爆炸物品,須由單位主管領導簽安,憑手續由安全員和放炮員兩人來領取,認真記錄。
2.2其他單位因施工需要領取爆炸物品,須寫出書面報告,經安全部門同意,公安分局批準,憑領料單在指定的倉庫由專人領取、保管。
2.3外單位需借、購爆炸物品,須經地方公安機關批準,并報公司保衛處備案,憑手續領取。
3、領發規定
3.1領用爆炸物品必須由安全員和放炮員兩人憑有效手續來領取,互相督促。
3.2必須按當班需用量領取,并認真填寫好領發記錄,放于安全可靠地方,單領單放。
3.3不準一人同時領取兩種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領出來的爆破器材按性質不同分別放在專用爆破箱內分別攜帶,嚴禁混發、混裝。
3.4禁止使用自行車、拖拉機、摩托車等不安全的交通工具運送爆破器材,運送途中禁止在公共場所、村莊、集市、交通要道、重要建筑設施附近停留。
3.5禁止攜帶煙火
4、退存規定
4.1安全員和監炮員要認真做好放炮記錄,數據準確,余數存庫、目清月結,帳目相符。
4.2當天消耗的數量和余下的數量要如實送回倉庫,分類保管,保管員憑放炮記錄查驗核收。
4.3嚴禁存放宿舍、辦公室和其他地方過夜,嚴禁偷盜、遺失、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借。
4.4收發做到手續齊全、數目清楚、日清月結,帳長相符。
4.5爆破物品如有遺失、被盜和其他事故,應及時向公安保衛部門報告,并視情追究其責任,如領導不負責,忽視安全,遺漏丟失或被盜,發生重大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領導人的責任,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爆炸物品管理“積極預防,從嚴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方針,防止敵對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系指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項目部及所屬的各單位及外部勞務建筑隊伍。
第四條爆炸作業現場,由施工現場負責人、安檢員、爆破員、駐地干警等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組,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條爆破物品的存儲和使用要有許可證。變質、失效爆破物品的銷毀要有審批手續。
第六條爆破物品的存儲、使用要配齊四人員(保管員、看守員、爆破員、安全員)。四大員必須由內部職工擔任,并保持相對穩定,由駐點派出所進行政治審查和業務培訓考核,發給證件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則,建立崗位責任制。杜絕無證人員實施爆破作業。
第七條銅仁市公安局及下屬公安部門負責對管轄內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各施工隊必須與項目部簽訂《爆破物品管理責任書》,并交納保證金。
第八條派出所每月至少對轄區內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填寫《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對重大隱患有權責令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隱患得到整改,并書面上報主管單位和上級公安機關。
第一派出所對轄區內爆破物品庫要認真制作檔案(臨時存放點列表分項統計),每庫一檔,并上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庫選址建庫
第九條爆破器材選址建庫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的建庫申請計劃,并將庫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關資料報給銅仁市公安局,按指定地點設計標準建庫,并辦理“存儲許可證”。爆破物品庫未經派出所會同銅仁市公安局驗收合格,不準啟用。
第十條庫房建筑應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 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內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 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石料實心墻,施工中必須用水泥砂漿砌筑,庫頂采用混凝土澆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
(三)庫房門應向外開,并實行雙門和雙鎖高設置(即里層為裹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庫墻應設置通風窗和防火網;安裝防盜報警裝置;避雷設備以防雷擊;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
(四)庫房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和明顯的警戒標志,區內雜草、引火物應清除,警戒區內不準架設電線,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嚴禁將火種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并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第十一條爆炸器材庫的設置。派出所在與銅仁市公安局及團堡派出所有關領導的共同協商下,由銅仁市公安局批準建設。
第三章爆炸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
第十二條爆炸物品的購買,由項目部物資部門按炸藥的設計儲量和施工需要統一采購,經國防科工委批準、檢驗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組織運輸到庫。其采購行為應符合貫標要求和上級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運輸爆炸物品到炸藥庫房,由負責運輸的人員向庫房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四條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驗收合格的專用庫房內,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員專門管理。庫內只準保管人員進入,其他人員進入時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批準并陪同進入。
(一)必須建立嚴格的進入庫審批、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必須按規定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帳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類專庫存放,同一庫房內嚴禁存放性質相抵觸的氧化劑、酸堿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碼應墊高200至300毫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放膠質皮墊,堆碼整齊,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庫內要通風良好,并避免陽關直射,相對濕度一般控制在45-70th范圍內,庫內溫度控制在15-30℃的范圍內。
(四)炸藥的開箱或重新裝箱禁止在庫區內進行,應在倉庫警戒線外另設的料棚內進行。開箱時使用的銅器或木質錘頭,不得使用鐵器。保管員不得穿帶釘鞋,進行操作或進入庫房。庫房嚴禁煙火,有油污的衣服嚴禁放在庫房。
第十五條庫房儲存的爆炸物品要設置明顯的標牌,不準靠墻堆碼,垛間應留有通道,硝銨炸藥垛一般不得超過1.8米,膠質炸藥垛高不得超過1.5米。
第十六條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要認真填寫專門《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領表》,申領表必須由施工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爆破員核對簽字,然后報派出所審批。簽發領取當日使用量,由項目部統一安排去人去車到爆破現場跟蹤監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況。
(二)爆炸物品作業消耗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以確保剩余量的回收。專業送配藥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完善手續,并填寫監督卡交庫房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爆炸作業應由培訓合格、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正式爆破員擔任,外部勞務需要爆破作業的,由外部勞務單位派爆破員組織實施。無爆破人員的,由項目部統一安排。爆破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專人組織指揮,按規定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發出爆破、解除警戒信號。
第四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八條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墻。每個庫區選派2名內部職工擔負看守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位值班,嚴禁脫崗失控。庫區值班應配備通訊工具。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入庫,不準將爆破物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放在庫外,應認真清點、登記入庫。
第二十條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認真清點,登記造冊,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指定地點妥善銷毀,并及時清理銷毀現場。禁止隨意丟棄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條積壓的爆炸物品除按供應渠道送回供應單位或按規定銷毀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倒賣、易物、私存及攜帶。
第二十二條嚴禁向外單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并不得將爆炸物品交由項目部勞務領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工程項目完工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項目部物資負責人組織保管員整理原始賬,檔案資料,并移交公安分處存檔。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部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無被盜、丟失、爆炸及違反本辦法的;
(三)預防和制止爆炸物品的被盜、丟失、爆炸事故成績突出的;
(四)檢舉、揭發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抓獲犯罪嫌疑人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部將追究單位和負責人責任。同時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
(一)未經批準私自設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庫房用單門、明鎖、無報警器或其他技防的;
(三)庫內存入性質相抵觸的雷管、炸藥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存儲,超過限高或堆放混亂的;
(五)出入庫手續不齊全、帳物不相符的;
(六)在庫區警戒區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七)看守人員擅離崗位造成丟失、被盜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藥炸魚、炸獸的;
(九)爆破器材發生丟失、被盜、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爆炸物品由外部勞務人員領、退、保管及使用的;
(十一)爆炸物品發生被盜、丟失、爆炸等問題不即使如實上報或隱瞞不報,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中鐵十二局渝懷鐵路增建二線iv標六分部負責解釋。
第5篇 廢舊爆炸物品銷毀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適用范圍
1.為了加強廢舊爆炸物品的管理,確保其銷毀過程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各部門。
二、職責 爆炸物品銷毀由安全部門負責。
三、安全管理規定
1.過期、失效或質量有問題的爆炸物品、生產線清掃的爆炸物品屬于銷毀處理范圍。
2.企業制定《爆炸物品銷毀安全操作規程》,由安全員負責監督銷毀處理的全過程。
3.銷毀工作操作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并建立完整的銷毀記錄,參與銷毀作業人員應共同簽字。
4.廢舊爆炸物品銷毀前,向安全部門報審,再經領導同意批準后,由押運員監護到指定的地點銷毀,數量較大時,必須上報公安機關備案。
.5爆炸物品一次銷毀量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要求。
6.銷毀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禁止夜間、雷雨天、霧天、雷電、大風、大雪、冰雹等惡劣氣候里進行銷毀作業。
7.銷毀爆破器材時,應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
四、考核 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
第6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
因河南省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暫租山西晉煤集團沁水胡底煤業有限公司(甲方)炸藥庫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藥柱(47x)和地震勘探專用電雷管(g00),每次所存數量不超過700kg,為保證火工品的存放、領取安全,特制訂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
1.乙方負責公安、民爆公司審批手續(購買證及運輸證的審批),民爆公司負責運輸到甲方指定的炸藥庫,裝卸由乙方專門人員負責。
2.入庫時,乙方安排專門爆破人員入庫登記。
3.乙方的炸藥、雷管入庫后,甲方負責看管,保證炸藥、雷管在庫內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領取
1.乙方需用炸藥、雷管時,須安排專門的爆破員配合藥庫庫管員領取,清楚登記領取數量,出庫后,乙方負責炸藥、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運往工地過程中,乙方須安排危險品專用車輛到炸藥庫領取
3.出庫到工地的運輸要有專門的押運人員押運
三、火工品的使用
1.乙方在使用炸藥、雷管的過程中,要有專門爆破員負責管理炸藥、雷管在工地的轉移、發放工作。
2.乙方保證在使用炸藥、雷管時,編碼、登記清楚,每一編碼對應一炮孔坐標。
3.每天工程結束后,乙方要核對炸藥、雷管使用數量。
4.在爆破過程中,乙方要有專業爆破人員負責爆破,保證周圍其它人員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輕拿輕放,要雷管、炸藥分開存放,妥善管理。發現雷管、炸藥丟失,乙方要立即上報公安機關,并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偵破,無甲方責任。
四、火工品的退庫
1.乙方在退庫過程中,由指定的危險品專用車輛、爆破員和押運員負責運輸。
2.乙方爆破員配合炸藥庫庫管員登記入庫。
第7篇 爆炸物品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使用單位,應以每周、每月、每季對民爆爆炸物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項目部安全保衛部要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二、安全檢查時要認真填寫《安全檢查登記簿》或安全檢查記錄,對安全檢查記錄在一個工期內,要妥善保管以備公安部門檢查。
三、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要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及時上報項目部安全保衛部,重大隱患由項目部安全保衛部建立專項監控檔案并報上級備案。
四、認真負責,做到“誰負責,誰主管”、“誰簽字、誰負責”,因領導失職,檢查不到而發生問題的,要依法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8篇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一、倉庫管理
1、倉庫由本礦保管員管理。各種物資周轉儲備的環節,保管好庫存物資,做到準確,質量完好,確保安全,面向生產,服務周到,降低費用,加速資金周轉。
2、倉庫設置要根據安監局有關要求規劃,合理布局,內部要加強責任制,要實行工作質量標準化,應用現代管理技術,不斷提高倉庫管理水平。
二、驗收入庫
3、物資入庫,保管員要親自同交貨人辦理交接手續,核對清點物資名稱、數量是否一致,按物資交接本上簽字,應當認識簽收是經濟責任的轉移。
4、物資入庫,應先入待驗區,未經檢驗合格不準進入貨位,更不準投入使用。
5、保管員憑發票所開列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計量驗收就位,入庫單各欄應填寫清楚,并隨同托收單財務科記帳。
6、不合格品,應隔離堆放,嚴禁投產使用。如工作馬虎,混入生產,保管員應負失職之責任。
7、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本礦的有關人員處理。貨已到而無發票,均應向本礦領導反映查詢。
三、物資的儲存保管
1、物資的儲存保管,原則上應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規劃設置倉庫,并根據倉庫的條件考慮劃區分工;要有堆放以分類和規格的次序排列編號。
2、物資堆放的原則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據貨物特點,必須做到過目見數,檢點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齊。
3、倉庫保管員對庫存、代保管、待驗材料,堅決做到人各有責,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倉庫物資如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保管員應及時報告本礦領導,分析原因,查明責任,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一律不準擅自處理。保管員不得采取“發生盈時多送,虧時克扣”的違紀做法。
4、保管物資要根據其自然屬性,考慮儲存的場所和保管常識處理,加強保管措施,達:“十不”要求,務使本礦財產不發生保管責任損失;同類物資堆放,要考慮先進先出,發貨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5、保管物資,未經本礦領導同意,一律不準擅自借出。
6、倉庫要嚴格保衛制度,禁止非本庫人員擅自入庫。倉庫嚴禁煙火,明火作業。保管員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識。
四、物資發放
1、按“推陳儲新,先進先出,按規定供應,節約用料”的原則發料。發料堅持一盤底,二核對,三發料,四減數的原則。對貪圖方便,違反發料原則造成物資失效,霉變,大料小用,優材劣用,保管員應負經濟責任。
2、領料單應填明材料名稱、規格、型號、領料數量、材料用途,核算員和領料人簽字。屬計劃內的材料應有材料計劃;屬限額供料的材料應限額供料制度;屬規定審批的材料應有審批人簽字。同時,以超費用領料人未辦手續,不得發料。
3、發料必須與領料人和接料辦理交接,當面點交清楚,防止差錯出門。
4、所有發料憑證,保管員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9篇 堆浸場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為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發生,加強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l、爆炸物品的儲存、使用,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2、爆炸物品倉庫、儲存空應建在遠離社會區的獨立地段。場庫建筑與周圍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覲定,在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不準進行爆破作業,不準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3、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
4、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儲存室內,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5、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儲存室要建立出入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破器材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將火具、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7、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8、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9、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任何單位私拿、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
第10篇 爆炸物品專項管理措施制度
為確保在土石方開挖階段安全的使用爆炸物品,依據gb6722爆炸安全管理、gb21146、ga837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要求、《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現場施工實際情況,特制定葛洲壩西北分公司富流灘船閘改擴建工程施工項目部2022年爆炸物品安全使用專項措施。
第一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倉庫安全管理及進出庫制度
1.存放與發放管理
(1)庫房貯存量按核定容量儲存,嚴禁超量存放,應堆放穩固齊全,倉庫實行雙人雙鎖收發制度。
(2)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和廢品。
(3)驗收、發放各類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應保存兩年備查。
(4)倉庫內裝運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米, 與墻之間應設置不宜小于0.2米寬安全通道,堆垛入堆垛之間留有0.6米,通道上嚴禁堆放任何物品。
(5)圍墻內雜草和易燃物應及時清理干凈。
(6)爆炸物品保管員應了解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識,熟悉倉庫管理各項安全規定并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7)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庫房;嚴禁在庫房內住宿、會客及進行其他活動。
(8)爆炸物品進庫時,保管員應按送交的品種、規格、數量與交庫人員當面清點,確認無誤后才能進度,并及時辦理產品交庫驗收憑證,由雙方核定簽字,當天入庫完畢。
(9)做好進出庫登記,登記進出庫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并要求押運員在發貨登記簿上簽名。
(10)如發現無押運員隨車押運的應拒絕收發貨。
(11)嚴禁在庫房內開箱拆包,需開箱拆包作業的應在庫外進行。
(12)暴雨及雷電等惡劣天氣下,不準出入庫。
(13)倉庫內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運輸工具。
(14)嚴禁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進入庫房,手機等通訊工具必須關機,進入雷管庫的操作人員應穿著符合gb21146、gb12022要求的防靜電鞋、防靜電服或純棉工作服。
(15)庫房內的消防設施、通訊設備、報警和防雷裝置應安全可靠。
(16)庫房的溫度應小于35℃,相對濕度應大于60%,每天應檢查庫房的溫度和相對濕度。庫房內必須保持整潔、通風良好。
(17)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做到防潮、防熱、防凍、防霉、防洪、防水、防雷、防蟲、防盜、防破壞(十防)和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水氣凝結、無漏雨、無滲水、無事故差錯、無包裝損壞、無銹蝕霉爛,無鼠咬蟲蛀、庫邊無雜草、庫周圍5米范圍內無種葉樹和竹林、水溝無阻塞(十二無),庫內應設置溫度、濕度表。
(18)認真填寫好爆炸物品的收、發、存臺帳或卡片,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相符,發現爆炸物品丟失、短少、被盜,必須立即向項目部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2.裝卸與出入庫管理
(1)裝卸人員應嚴格按要求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搬運,作業前要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車內的一切雜物。
(2)運輸車輛應符合gb6722的規范要求。車輛應熄火、停穩,不要在裝卸現場添加燃料和維修車輛。
(3)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撞擊、拋擲、腳跺、翻滾、側置危險品,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存放規定超高、超寬、超載。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押運員應在現場監裝,無關人員和車輛應禁止靠近,運輸車輛離庫門不應小于2.5米。
(5)遇雷雨、暴風等惡劣天氣,禁止進行裝卸作業。路面有冰雪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6)裝卸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應清理干凈,防止遺留民用爆炸物品,應與庫管員做好交接。
(7)應按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庫記錄要有臺帳,流向信息記錄應完整,并按規定,及時傳遞,儲存庫內帳物相符,日清日結。
二、爆炸物品倉庫安全保衛制度
1.非倉庫執勤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庫區,確需進入者必須持有單位主管部門的證件或提貨單據,并經執勤人員查驗,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
2.進入庫區內的一切人員及車輛,必須服從執勤人員的指揮,按指定庫房裝卸作業。
3.嚴禁攜帶引爆、助燃物品進入。
4.嚴禁在安全警戒區內狩獵、砍伐、放牧、攝影、測繪及參觀等,確因工作需要者,必須經有關部門及項目部領導準許,方可進行。
5.嚴禁在庫區內候車、洗車或加油等作業,進入庫區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庫區道路及庫房周圍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雜物。
7.庫區內防雷、報警、消防等設施及標志,必須共同維護,不得損壞。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周圍墻內定為禁火區,火源須嚴格管制。
2.禁火區內嚴禁抽煙明火。
3.嚴禁攜帶煙火,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庫區。
4.倉庫要保持整潔干凈,堆垛整齊。
5.倉庫內不得存放雜物及任何廢品。
6.確保避雷、消防設施完整,有效。
7.嚴禁使用電爐。
8.建立管理責任承包制,做到“三定、二會、四不”,隨時保持良好狀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器材。
9.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掛置、換藥)
10.二會:會保管、會使用
11.四不:不丟失、損壞、銹蝕、霉爛變質
四、應急救援預案
1.在庫房大門口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牌和防止重點部位標示牌。
2.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針對庫房周圍的實際情況和儲存產品的危險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3.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一、倉庫保管員崗位職責
1.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遵章守紀、愛崗敬業,發現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時向項目部領導報告。
4.遵守爆炸物品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堅守工作崗位,做到不脫崗、離崗。
6.建立進出庫明細賬,做到進庫與儲存、出庫賬目平衡,并做好月、季、年報工作。
7.堅持專庫專用,嚴禁混存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
8.領出的爆炸物品,剩余未使用的,須立即清退交庫,認真做好清退品名、數量、編號的記錄,且另堆垛存放。
9.嚴禁在倉庫區內住宿、會客、酗酒、吸煙和帶入火種火苗、通風工具及明火照明。
10.嚴禁轉借、轉賣、贈送、私存爆炸物品。
11.每天對避雷、爆炸物品堆垛、消防設施水源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過期變質霉爛的要造冊登記,報告項目部領導并按機物部或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或交生產廠家及時報廢銷毀
二、爆炸物品的倉庫管理職責
1.倉庫安全員對爆炸物品倉庫的管理,安全負全責。
2.確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到位有效。
3.每庫房按核定儲量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產品不準同庫儲存。
4.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做好爆炸物品的入庫和發放,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5.做好每天巡查工作,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6.做好防火、防盜、防丟失、防小動物進入庫房等工作。
7.按照項目部要求,組織倉庫人員積極參加事故應急求援的預案演練工作。
8.完成項目部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安全操作
一、爆炸物品倉庫安全操作規程
1.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應逐項檢查并登記。
2.產品出入庫應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沖擊、振動和磨擦。
3.嚴禁在庫房內開箱取包,開箱取包必須在庫外進行由包裝盒中取出雷管,防止沖擊和劇烈振動。
4.庫房內應保持干燥和通風良好,應備有溫度計和濕度計,經常檢查,使庫溫不超過35℃。
5.炸藥箱堆高不超過1.8米,袋堆不超過1.2米,雷管箱堆高不超過1.6米。
6.爆炸物品與墻壁,堆垛間應留有檢查通道。
7.箱上標識應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8.爆炸物品堆垛應整齊,做到先進先出,嚴禁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同庫貯存。
二、爆炸物品裝卸作業安全規定
1.裝卸爆炸物品要有專人監管,嚴禁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庫區。
2.暴風、雷電惡劣天氣,不應進行裝卸爆炸物品的作業。
3.裝卸作業的場所嚴禁明火,裝卸電雷管時,現場不應有帶電的設備。
4.作業時,車輛必須熄火,不應添加燃料,裝卸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5.老、弱、病、殘、兒童不準裝卸爆炸物品,作業前須對裝卸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6.裝卸人員在作業時不應穿著化纖制品的衣物和穿帶釘子鞋、高跟鞋,不準攜帶煙火,通訊工具必須關閉。
7.嚴禁野蠻作業,不準拖拉、翻滾、腳踩包裝箱(或袋)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8.包裝破損、數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準發運和入庫。
9.裝卸作業結束后,場所必須清理干凈,不許遺留爆炸物品。
三、爆炸物品儲存保管制度及丟失的處理辦法
1.爆炸物品儲存保管必須符合保安規程規定,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2.爆炸物品庫管理人員必須24小時值班,不得隨意脫崗,做好現場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記錄,保證帳卡物相符。
3.除庫房管理人員外,其它人員不準擅自進入,檢查人員必須持證明登記后,由庫管人員陪同進行檢查,否則拒絕入庫檢查。
4.入庫存放的炸藥、雷管,必須有廠家驗收合格證、生產廠家及生產批號,藥箱擺放整齊。
5.炸藥入庫必須建賬建卡,手續齊全,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相符。發放完后,及時報送收支庫存的報表。
6.入庫的炸藥、雷管儲存,必須保持干燥,防止受潮、變質和失效。炸藥和雷管下邊要加木墊存放。
7.失效報廢的炸藥、雷管要單獨存放,建賬建卡,在交接班時清點,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
8.儲存的報廢電雷管總量不得超過500發,做到及時處理,保證安全。處理雷管要手續齊全,經領導批準。
9.發現火工材料的丟失,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當地的公安派出所。
四、爆炸物品領退制度
1.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要依據當班的工作定額,提出炸藥雷管的需用量,持放炮員證,寫好領料單,方可領取。
2.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并根據領取的數量,填入炸藥、雷管領退記錄本。
3.放炮員領取雷管,必須使用雷管箱,由爆破員親自運送,不準托他人帶運,否則庫管員停止發放。炸藥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炸物品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
4.當班的火工品的實際使用量,由爆破員核實,由當班員填入火藥領退記錄本,余數由放炮員當班全部退回庫房,不得帶到其它地方存放,庫管人員要當面驗收入庫,確認領取量和余量退回相符合后,在火藥領退記錄本上簽字,如果數量不符,不予簽字,讓爆破員找出原因當面處理好。
5.退回的炸藥和雷管,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填入退回欄內,填入備注欄內,單獨存放處理,失效的要及時處理,確保安全。
6.發放炸藥和雷管應采取先進先發的原則,保質保量,防止受潮變質,不合格的炸藥、雷管不得發放使用。
五、炸藥、雷管銷毀處理制度
1.報廢的炸藥、雷管必須定期銷毀,銷毀后必須記錄清楚報廢原因和數量、廠家和批號日期,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寫報告經負責人批準,并由領導組織有關人員,組織放炮小組進行銷毀。
2.銷毀電雷管應先把腳線剪下,放入紙盒內,最多不超過300發,埋在土中或廢井內引爆銷毀,禁止銷毀無外裝的電雷管,銷毀的炸藥、雷管必須符合有關要求規定,有組織、有措施、有記錄簽字。
3.銷毀電雷管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鑰匙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攜帶,其他人員撤離后,方準連線銷毀。
4.銷毀炸藥、雷管后,必須清理現場,搜集崩散的炸藥、雷管,集中起來銷毀處理。
5.銷毀炸藥用溶解法進行,將炸藥放入水中,全部溶化后,將不溶化的撈出來進行處理,絕對杜絕私人使用。銷毀處理完后,處理小組寫出處理情況報告,在場人員全部簽字蓋章,存入銷毀火藥檔案中存檔備查。
第11篇 堆浸場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新)
為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發生,加強儲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l、爆炸物品的儲存、使用,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2、爆炸物品倉庫、儲存空應建在遠離社會區的獨立地段。場庫建筑與周圍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覲定,在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不準進行爆破作業,不準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3、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
4、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儲存室內,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5、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儲存室要建立出入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破器材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將火具、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7、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8、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9、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任何單位私拿、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
第12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為了加強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特制定安全檢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實行礦長負責制,礦長為第一責任人,實行分級管理做到經常檢查,增添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二、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安全員、保管員、值班員每天都要進行詳細檢查,分管領導必須每周檢查二次,礦長必須每月組織二次大檢查,由保衛科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每次檢查必須有祥細的記錄。
三、檢查庫房是否牢固,雨季“三防”情況,門、窗是否安全可靠,庫區周圍有無異常情況。
四、檢查炸藥,雷管是否按規定分庫存放,庫內是否堆放了其它雜物,堆碼是否整齊、整潔衛生,是否嚴格執行了“雙人雙鎖”和“雙向查驗”制度。
五、檢查保管員是否正確使用手持機,雷管、炸藥入出庫是否按規定進行了編碼登記,并分類裝箱上鎖,輸入手持機。
六、檢查庫房值班情況,是否嚴格執行了24小時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入出庫人員登記情況和監控系統運行情況。
七、檢查庫房嚴禁煙火執行情況和滅火器材的配備及完好情況,做到防火防盜。
八、檢查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是否嚴格執行了領、退、出入庫清點登記手續,保管中是否做到了賬物、賬實相符,相關資料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建檔管理,并經常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檢查。
第13篇 爆炸物品發放、領退、核銷管理制度
一、炸藥、電管的領用,必須以礦月作業計劃為依據。月初各單位將礦計劃定額消耗單交井下發放站。庫管員照單,計劃發放,各單位計劃用完,必須向礦申請追加數量,庫管員不準超計劃發放。
二、庫管員發放炸藥、電管時,必須照各隊地面值班隊干在領退核銷單上注明時間、班次、使用地點、放炮員的姓名、數量發放。嚴禁超簽發量發放。
三、放炮員領用炸藥、電管時,必須持本人爆破員作業證和領取證及地面值班隊干簽發的炸藥、電管領退核銷單(一式兩份)。庫管員驗證單據齊全后,按其發放量才能如數發放炸藥、電管。
四、庫管員、放炮員在炸藥、電管交接完畢,經雙方確認無誤后,雙方在炸藥、電管領用、清退、核銷單簽字,核銷單的第一聯由放炮員攜帶到工作現場,由現場值班人員、安瓦員共同核對數量。第二聯留庫內存放。
五、庫管員放發庫存炸藥、電管時要本著先入庫先發,退回的先發原則進行發放,減少失效和浪費。
六、現場使用后,由班組長、放炮員、安瓦員三人簽字確認現場實際消耗量和退庫量,由放炮員將剩余的炸藥、電管、水泡泥和三人簽字的核銷單退庫交庫管員。庫管員確認無誤后,將第一聯核銷欄簽字留庫備查,第二聯(班組長、安瓦員未簽字聯)交放炮員帶走交隊,作為隊統計核算依據。
七、若“領用、清退核銷單”有涂改,必須由當班安瓦員在單據背面做文字說明,方為有效單據。
八、嚴禁放炮作業人員在井下私藏、私借炸藥、電管;嚴禁將其炸藥、電管核銷單交由他人代為核銷。嚴禁非值班隊干、班組長在其核銷單上簽字。
九、庫管員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帳、卡、物必須清點、核實,做到班清日結。若實物和單據上品種、數量不符時,應向退庫人員查詢清楚,并立即報告保衛科或生產調度室。
十、退庫的廢炸藥、電管必須上賬妥善保管,由保衛科、供應隊及時回收交公司總庫與公安部門銷毀,不準私自處理。
第14篇 爆炸物品領退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民爆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嚴防犯罪分子借管理的漏洞或失控搞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炸藥庫(房)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嚴格管理,存放爆炸物品的庫房不得放置任何雜物,更不能將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二、庫房管理人員必須是政治思想覺悟高,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嚴禁私藏、私借、私用。
三、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保管,不得存放在一起,必須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嚴禁一人管理。
四、庫房管理人員入庫,必須嚴格執行入庫登記制度,嚴防炸藥、雷管丟失,一旦發生事故,首先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每次領取炸藥、雷管時必須是安全員、爆炸員、保管員同時入庫領取。
六、庫房管理人員對當日未用完的炸藥、雷管應及時收回統一管理。
第15篇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的入庫,必須由安全員、押運員、庫房保管員三人現場交接、簽名,檢查、核對入庫數量,做到準確無誤方可入庫。
2、保管員必須如實記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庫數量、流向和儲量,每天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并按規定將上述信息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3、爆炸物品的出庫,必須由爆破員領取,非涉爆人員一律不準領取爆炸物品;如同時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由兩人以上放可領取。
4、使用班組要根據當班工作定額提出炸藥、雷管需要量申請,經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后,憑此單據保管員才準發放。
5、爆破員領取雷管時,必須出示爆破員作業證,儲存庫保管員發放爆炸物品時應登記號數量、規格、條碼編號、箱號,領取人簽字。、
6、領取爆破物品時雷管要裝入防爆式便攜箱中,進入現場后炸藥和雷管不得隨意亂扔亂放。
7、現場每班實際使用量要由批準人負責核實,認真填寫爆破作業登記表,對爆破器材領取情況、爆破作業情況、爆破器材退庫情況要如實登記,確認無誤后由批準人、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四人簽字認可。
8、爆破作業完畢后要及時檢查、清理現場,剩余的炸藥和雷管要在當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儲存庫房;嚴禁個人私存,退還后保管員必須做好登記工作。
9、保管員必須每天核對民用爆炸物品庫存情況,堅持日清月結,認真填寫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簿,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找原因并報告有關部門
10、加強記錄儀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遺失、轉借,按規定時間及時到上級公安機關上報記錄數據,確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11、嚴格執行購買、運輸、儲存、領用、發放、清退、看護的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登記完整,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年。
第16篇 民用爆炸物品動火動焊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必須做到“輕拿輕放,無聲操作”;嚴禁煙火、防止撞擊、摩擦是爆炸物品生產、儲存必須嚴格遵守的制度。為此:
一、倉庫區域內嚴禁動火、動焊。
二、倉庫因生產、儲存設施損壞需動火、動焊的,必須辦理動火??? 動焊申請表,需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現場檢查,確認批準后,由消防部門現場監督,方可動火動焊。動火動焊工作完畢后,經檢查確認無危險后,現場監督人員方可離開。
三、需動火動焊的建筑物內,嚴禁儲存任何危險品。
第17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炸藥庫要配備專職保管員。
2、保管員要熟悉工作業務,嚴守職責。
3、炸藥庫要求24小時有人看守,保管員不得隨意離崗、脫崗,不得讓非保管人員代崗。
4、炸藥庫要有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嚴禁明火。
5、嚴禁雷管和炸藥混放在一起、炸藥和其他易爆易燃物及其他雜物混放。
6、庫內保持清潔、整齊。
7、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炸藥庫。
8、使用登記健全,做到入庫、出庫、余額量的底數清,情況明,誰使用、誰登記、誰負責。
9、嚴禁冒領、出售、借用爆破物品。
10、發現危險隱患、或發生失竊、遺漏,必須立即報告。
違反以上規定,依法處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了嚴格管理爆炸物品,預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響財產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制定本制度。
2、品的采購與押運:
2.1、材料必須事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報計劃,經批準采購、運輸、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方可提貨。
2.2、中要派專車,由押運員押運,司機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物品要封裝嚴密,不得與其它物資混裝,途中不得隨意停留,以免發生意外。
2.3、發生丟失、被搶及發生爆炸事故,應立即向附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查找破案。
2.4、乘人員,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用火、禁止車輛超速行駛,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車輛。
2.5、物品的車輛,必須插有標著“危險”字樣的紅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爆炸物品應用帆布覆蓋捆緊。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逗留在車庫內。
2.6、運輸爆炸物品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和突出車外。
2.7必須分別運輸。
2.8中押運人員不得離開車輛,不準無關人員靠近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途中住宿時,要報告住宿地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安全。
2.9、員在裝車時,負責清點查驗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數量是否與實際相符。
2.10、到貨后,押運人員、保管員、驗收員共同驗收數量,并注意包裝是否破損、異動或散落,確認無誤后,方可驗收入庫。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盡快妥善處理。對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請示領導,在問題沒有解決之前,不能驗收入庫,應做出標志單獨保存。
2.11、裝卸時一定要輕拿輕放,嚴禁倒置,裝卸人員在搬運中不能吸煙、用火。
3、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3.1物品必須由專門倉庫保管,并建有嚴格的出入庫和倉庫管理制度,嚴禁與其它物資共同存放。庫房要遠離生活區,庫房門窗牢固,防盜、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備、通風良好、空氣干燥、溫度適宜。
3.2、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員許可證》上崗。
3.3、經常檢查倉庫安全,尤其門窗及倉庫周圍。檢查消防、避雷、報警裝置是否安全有效,有問題及時向領導報告。
3.4、內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將火種、火柴帶入庫區。炸藥庫周圍20米內不準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3.5、制度,不經有關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進入庫內。
3.6、出入庫必須經過嚴格審批,使用單位要建立臺帳、并設專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時退庫,嚴禁隨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轉送、轉借、轉賣他人使用單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記錄。
3.7、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3.8、班期間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準在庫區或庫房內會客、留宿,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
3.9、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員監督。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全警戒規定,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或標志。
4、炸物品倉庫管理員、押運員、爆破員以及領用人員等必須選用責任心強、政治可靠、經驗豐富的人擔任,不得指派臨時工單獨領用爆炸物品。
5、炸物品出庫憑證必須由使用單位領導簽字蓋章,領用人簽字,然后由武裝保衛部門和輔助生產部門審批簽字后方可領料。
第19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犯罪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爆破作業人員考核和涉爆從業人員的背景審查工作,凡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身體健康、無殘疾缺陷的一律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二、民爆物品從業單位必須建設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儲存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加強值班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房,嚴禁在庫房內吸煙和用火。
三、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庫存放,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存放在雷管庫或保險柜和炸藥庫或保險柜內,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使用爆破器材時,必須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并將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嚴防民用爆炸物品從使用環節流失。
五、發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治安大隊。
六、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如當地農民蓋房或其它用途確需進行爆破時,經責任區民警核實派出所批準,按規定購買爆破器材交作業人員保管,并具體進行爆破作業。
七、爆破作業時,必須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確保爆破安全。
八、未經公安局批準,不得進行大型爆破作業。
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
十、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第20篇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一)總則
為了規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發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項目經理部安全科主管領導全面負責。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須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責任制、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發放、使用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當地政府相關規定,同時認真學習和落實本規定。
4.從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規程,同時經過培訓合格的職工。
5.未經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準從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儲存
1.項目經理部安全科根據相關規定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設立專門的爆炸物品倉庫或托管倉庫,并取得《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2.爆炸物品儲存倉庫必須設立專人看管,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堅持出入庫登記、檢查制度,即進庫人員必須先登記檢查。
4.爆炸物品發放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5.爆炸物品倉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存放;導火索、電(紙)管、炸藥分類存放;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7.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安全科和當地公安部門。
(三)爆炸物品的購買
1.購買爆炸物品必須根據施工進度分批購買。
2.各工區每月定期上報用量計劃到安全科,由安全科統一辦理審批手續,持《爆炸物品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
3.各工區需用爆炸物品時,先到安全科辦理“爆炸物品領用單”,然后持領用單到爆炸物品倉庫領取。
4.各工區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嚴格執行“當日使用,當日領取,節余當日歸庫”。
5.嚴禁自由買賣,嚴禁自銷,嚴禁用爆炸物品換取其他物品。
(四)爆炸物品的運輸
1.運輸爆炸物品,由安全科按規定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采取自運或委托運輸。
2.各工區到爆炸物品倉庫領取爆炸物品的運輸,由各工區自運,并派專職安全員押運。
3.運輸爆炸物品時,運載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及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運輸規定和安全要求。
4.運輸車輛車廂內爆炸物品必須保證堆放穩固,且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內。
5.裝有爆炸物品的車廂,不準同時載運閑雜人員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車輛運輸爆炸物品時,在公路上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
7.運輸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群密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和用火。
8.裝卸爆炸物品應盡量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操作,裝卸現場應當設置警戒崗哨,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
1.爆炸物品的使用,由安全科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部門申請《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2.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做到持證上崗。
3.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爆破安全操作規程和以下規定:
3.1在爆破作業中,爆破人員必須先確定爆破警戒范圍和設置防護措施,杜絕閑雜人員進入警戒區。
3.2現場安全員在爆破作業之前必須清點炸材數目,以防遺漏工地或作業人員私藏炸藥。
3.3在人群、車輛流通地段作業,安全員必須在放炮警戒范圍提前設立禁行標志,暫時停止人群、車輛流通。
3.4爆破作業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檢查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4.爆破員領取爆炸物品,必須經工區安全員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節余數量應當日退回爆炸物品倉庫。
5.使用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現場安全員必須做好領取與實用數量登記表,杜絕爆炸物品流失。
6.當天剩余炸材必須如數交爆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收回庫存,杜絕存放工地。
7.嚴禁任何工區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嚴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
8.由于現場安全員失職,造成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或發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個人的責任外,同時接受公安部門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