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防護用品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本單伴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屯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是指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用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續論。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7、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定期對防護設施定期進行檢測和檢修保養,保障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使用防護設施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指導勞動都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9、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發放防護用品,檢修后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向職業危害管理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10、對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為接觸職業為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于職業言不由衷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防護用品類
5)其它防護用品類
11購置防護用品要求
負責購買個人防護用品的部門在購置防護用品時,為了保護防護用品有質量,和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購置防護用品要求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續論。
12、建立防護用品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護用品管理責任制,并采取下列措施:
1)設置防護設施用品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管理員
2)制定并實施防護用品管理規章制度
3)定期對防護用品的 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好防護用品。
13企業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定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14培訓和指導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進行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