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相關方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與xxxx開關電器有限公司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在公司范圍內從事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時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其目的是貫徹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針,落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規范其行為,避免事故發生。
本制度適用于xxxx開關電器有限公司與之簽訂合同的相關方在公司區域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管理職責
2.1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的領導工作。
2.2 采購人員、安技員負責建立公司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實施。
2.3各有關部門在與相關方開展具體業務(如:再生產區域內進行施工、修理、配套件服務等)時,應按照本制度開展工作。
2.4 各有關部門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2.5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3 術語和定義
3.1 相關方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4 管理內容
4.1 因采購、維修、運輸等工作需要對外發包時,各相關人員必須對承包方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審核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不得對其發包。
4.2 審核確認的內容為:
4.2.1 驗證承包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
4.2.2 承包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資格證、法人委托書、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證書。以上證書必須真實有效,未按期審驗,視為無效證件;
4.2.3 承包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4.3 確認符合要求后,由發包單位填寫《資質及安全資格驗證審核表》經項目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批準后建立檔案。
4.4 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合同中,必須注明安全條款(或單獨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責任和義務。
4.5 簽訂協議后,發包方應向承包方介紹本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對承包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及環境的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落實安全措施。
4.6 在與承包單位簽訂協議前,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關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4.7.1 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
4.7.2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具有政府部門頒發的《廠長、經理職業安全管理資格認證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4.8 在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4.9 應為承包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經雙方驗收、簽字后存檔。
4.10 未簽訂承包合同的其它維修項目,也必須與承包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不得以口頭方式進行約定。
4.11 現場作業中,承包方臨時用電工程,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由其編制用電設計方案;經審批、安裝后每月應不少于一次進行現場檢查和確認,具體參見《電氣臨時線安全管理制度》(q/pg g19g.018-2012)的要求。且必須嚴格執行發包方的動火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4.12 外來人員的管理
外來人員主要指在廠區內臨時作業的人員,如外來服務人員、實習人員、參觀人員等。
4.12.1外來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和安全培訓。
4.12.2 外來人員的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的范圍標志。
4.12.3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設備均不得占道,要保持交通道的暢通整潔。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絆腳物等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12.4 在作業過程中需動用企業的設備設施,必須經企業設備設施的主管人員審批后方可使用。
5 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號)
gb/t 19580-2004 《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aq/t 9006-2010?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基本規范》
gb/t 24001-2004/? iso14001: 200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1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標準
中國電力技術裝備有限公司《相關方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0]28號)
第2篇 紡織公司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1.1為加強對租賃方及臨時工、外來作業、參觀等人員的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與本單位相關的租賃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點,同時,規定了廠內外來作業人員、臨時作業人員、參觀學習人員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1.3 本制度適用于與本單位相關的租賃方及廠區內非本單位人員。
2 總則
2.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
2.2加強外來工程項目管理,增強吸引外來工程項目的能力。
3 職責
3.1基建環保部、總務辦公室是相關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簽訂或審核各類安全協議或合同,負責進行廠級安全培訓教育,負責作業現場和租賃現場的安全檢查,負責相關方事故的調查或備案等工作。
3.2 廠辦負責簽訂臨時工合同,并辦理工傷保險等手續。
3.3 各發包方或出租單位負責承包單位的管理,負責審核各類證件和資格、簽訂合同,負責安全教育,負責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審核。
4 租賃單位安全管理
4.1 出租單位在與承租或承包單位簽訂租賃或承包合同(或協議)前,應對承租或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4.1.1 承租或承包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
4.1.2 承租或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廠長、經理職業安全管理資格認證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租賃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安全生產、經營、儲存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4.2 出租單位在與承租或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同時,應簽訂《租賃(承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蹲赓U(承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由生產辦與出租單位及承租或承包單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協議)簽訂后,應向生產辦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3 出租單位或其授權的資產監管單位應為承租或承包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經雙方驗收、簽字后存檔。出租單位或其授權的資產監管單位應如實告知承租或承包單位租賃(承包)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企業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標準,形成記錄,雙方簽字、存檔。出租單位或其授權的資產監管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租賃(承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對承租或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4.4 承租或承包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更改生產項目,由企業投資管理部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會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生產辦,由生產辦進行施工安全審核,并辦理開工證后,方可實施。
4.5 生產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租賃(承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對租賃(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考核。
5 臨時工安全管理
5.1 凡在企業內工作三個月以上的臨時工、合同工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工手續,由廠辦簽訂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安全管理、工傷保險、職業病等方面的內容,并同時辦理工傷保險。
5.2 依廠辦簽訂的合同,分別由企管辦、用工車間(部門)及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凡未進行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
5.3 臨時工(合同工)必須嚴格遵守企業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檢查。
5.4 臨時工(合同工)享有企業員工等同的安全權力和義務。凡在企業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6 外來人員的安全
6.1 外來人員主要指在廠區內臨時作業的人員,如臨時搬運工、實習人員、參觀人員等。
6.2 外來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和安全培訓。
6.3 廠區內臨時作業的人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6.3.1 外來人員的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的范圍標志。
6.3.2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設備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廠區和車間內的道路、通道的暢通整潔。因作業形成的坑、壕、絆腳物等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6.3.3 在作業過程中需動用企業設備設施的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
6.3.4 特種作業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6.3.5 臨時用電線路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6.3.6 必須遵守修理工藝和施工規范,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維修設備時必須同時維修安全防護設施和裝置,保持安全防護設施和裝置的完好可靠。
6.4 外來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企業生產辦和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須整改。
6.5 外來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安全管理辦公室領取外來施工單位安全告知書,并簽字確認。
7 考核
7.1 對承租方按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7.2 對臨時工、外來人員按廠內職工的安全獎懲規定等同執行考核。
7.3 經企業領導或生產辦查出相關方的違章行為,除對相關方實施考核外,還要對其主管或發包方、出租方按安全獎懲規定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