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公司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投入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維護企業、員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結合我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一般包括:安全設備設施費、安全教育培訓費、隱患治理費、勞動保護費、職業病防治費、防暑降溫費、應急裝備與演練費、有害因素檢測評價費、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和安全標準化達標等項目費用。
1.3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及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并納入本企業年度預算。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3安全費用提取
3.1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并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3.2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按照當年度經費預算數額一次性提取,年終結算。費用提取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因營業收入不固定,具體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數值提取,實際使用的費用列入當月生產成本,并記入專戶用于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開支。
4安全費用使用管理
4.1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4.1.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安全設備設施是指安全辦公室、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除塵、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護罩(網、蓋)、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備設施。
4.1.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4.1.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1.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4.1.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4.1.6防暑降溫用品支出。
4.1.7職業病防治費用支出。
4.1.8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和安全標準化達標支出
4.1.9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4.2在本制度的使用范圍內,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4.3企業提取安全費用設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4.4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4.4.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由安全辦公室提出計劃,作出預算,報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涉及投資較大的項目報總經理批準。
4.4.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由安全辦公室提出計劃,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由物資供應部門會同安全辦公室一同采購:數額較大的,報總經理批準。
4.4.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由安全辦公室上報總經理后,根據實際情況據實列支。
4.4.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等項目開支,由安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和主管部門要求,報總經理后,據實列支。。
4.5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4.6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4.7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4.8企業由于產權轉讓、企業改制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4.9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4.10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遵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4.11宣傳部門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安全辦公室和財務部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符合性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內容予以及時糾正,對弄虛作假、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發票的項目,財務部可以拒絕支付安全費用。情節嚴重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4.12安全辦公室是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第一責任人,有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權,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財務部是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第一責任人,有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總經理有安全管理費用投入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對安全生產費用擅自挪做他用的情況,一經發現,對相關責任人子以嚴肅處理
4.13財務部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臺賬,并保留相關相關費用使用票據備查。
5附則
5.1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不一致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規定。
5.2本制度由企業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5.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