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放射源衛生防護及管理制度
一、為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病人的健康與安全,使醫用放射源更好地為人民的健康服務,根據國家頒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凡使用、操作、管理醫用放射源的人員,就業前進行專業和輻射防護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者,方能從事該項工作。
三、一切放射源(如co-60等)投入使用前,須申報法定監測部門監測合格后,有關證件辦理齊全,方可使用。
四、工作人員必須正確應用防護知識,加強自身防護,正確使用設備,提高操作技術,減少射線照射。
五、工作人員應注重病人和家屬的防護,關鍵把握好醫用放射源使用的必須性、合理性,設備性能的有效性。
六、加強劑量監測及管理,一切治療設備經換源或大修后,必須重新檢測確認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接受個人劑量監測,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設立防火、防盜、防泄漏、防搶劫等安全措施,指定專人保管。
(八)、機房內外照射的水平滿足防護要求。
(九)、對于廢源,按照《放射源處理辦法》的規定,醫院委托中國核動力研究院按簽約合同處置。放射性同位素藥盒的廢品、廢物必須儲存十個半衰期后,再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