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衛生防治管理制度
1?總則
1.1?目的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促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印發《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內所有員工。
1.3?定義
1.3.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1.3.2?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解除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類危害。
1.3.3?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3.4?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1.4?組織機構
集團公司成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
組長:集團公司分管安全副總裁
副組長:安監部部長
成員:職能部門及所屬各單位負責人
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部,辦公室主任由安監部副部長擔任。
1.5?職責分工
1.5.1?安監部
1.5.1.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訂集團公司職業危害崗位員工體檢標準,并監督貫徹執行。
1.5.1.2?協助安全副總裁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1.5.1.3?參與編制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
1.5.1.4?制定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計劃并監督實施。
1.5.1.5?制定全集團公司職業健康體檢計劃。
1.5.1.6?建立職業衛生防治健康檔案。
1.5.1.7?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1.5.2?人力資源部
1.5.2.1?聯系并確定職業健康體檢衛生機構以及職業病診治醫院。
1.5.2.2?編制體檢費用、職業病診治費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1.5.2.3?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崗位,安排修養。
1.5.2.4?組織職業病防治培訓。
1.5.3?工會
1.5.3.1?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1.5.4?各單位
1.5.4.1?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1.5.4.2?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按規定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1.5.4.3?制定本單位職業病衛生防治管理規定。
1.5.4.4?建立本單位職業病衛生防治臺賬。
1.5.4.5?制定本單位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2?員工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2.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2.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2.4?要求本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2.7?參與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職業病預防
3.1?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3.1.1?工作場所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3.1.2?有防護職業病危害相適應的設施。
3.1.3?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3.1.4?有配套的更衣間等衛生設施。
3.1.5?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3.1.6?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1.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3.2?各單位若存在新增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公司安監部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并接受集團公司安監部監督檢查。
3.3?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3.4?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防護設施,應當經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審查,各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