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院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
鄉村衛生院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
(1)為強化終止妊娠藥品的經營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終止妊娠藥品的購、存、銷行為,確保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本企業經營的終止妊娠藥品不得銷售給藥品零售企業以及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3)銷售終止妊娠藥品必須索取《終止妊娠許可證》或《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等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加蓋原印章,凡未索證、無證不得銷售。
(4)終止妊娠藥品必須從具有該類品種生產、經營資質的生產廠家或經營企業購進。必須索取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經營企業加蓋原印章的合法資質證明材料。
(5)終止妊娠藥品流向記錄由質管員每年1、4、7、10月5日前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樟樹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書面報告,并不得遲報、瞞報,購銷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對購進的終止妊娠類藥品必須儲存于專用倉庫或專柜,雙人雙鎖、專帳記錄,專人保管。
(7)對破損、變質、過期失效的不合格終止妊娠藥品應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報告、確認手續,需報損、銷毀的終止妊娠藥品必須報藥品監督管理局部門批準后監督銷毀,并做好銷毀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