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工程職業健康衛生管理制度
礦山工程公司職業健康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改善員工的生產作業環境,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二條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標準和辦法等。
(二)、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安全與衛生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把職業安全衛生列為總經理任職目標的考核內容之一。
(三)、在總經理的領導下,成立職業衛生領導組。安環部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負責實施以作業環境管理為中心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作出監測、評價,監測、評價工作應有依法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并定期向員工公布。
(六)、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進行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七)、在生產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場所有毒有害因素檢測結果。
(八)、向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
(十)、依法履行向員工提供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線等。
(十二)、根據職業健康防護要求,做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種類及數量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完好率及同步運行率能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
第三條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崗位
(一)、粉塵作業崗位
1、備煤車間所有生產作業崗位。
2、煉焦車間皮帶工、涼焦臺操作工、機電車間煉焦工段和備煤工段、脫硫包裝崗位。
3、電焊工崗位。
4、焦炭貯存運輸所有崗位。
(二)、毒物作業崗位
1、煉焦車間所有崗位。
2、化產車間所有崗位。
(三)、噪聲作業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壓機房、粉碎機房、鼓風機房。
2、所有皮帶操作工,機修車間機加工操作人員。
第四條作業場所管理
一、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測定點的確定原則、測定項目、測定方法按國家規定進行。
二、粉塵濃度檢測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聲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高溫作業每年暑期測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測定一次。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存檔,并及時向員工公布。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粉塵作業場所的生產設備、防塵設施須正常投入運行。從事粉塵作業的員工必須按規定佩帶防塵口罩,定期更換。
六、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第五條職業健康檢查
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實施職業健康檢查,為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檔案歸職業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掌握新員工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損害,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記錄新員工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從中發現職業禁忌,分清責任,根據檢查結果,評價新員工是否適合該工種作業,決定是否錄用。
1、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健康檢查。
2、上崗前健康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3、上崗前健康檢查確認具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上崗從事該項職業病危害作業。
4、人力資源部將體檢結果存檔保存。
(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通過定期和不定期職業檢查是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和對健康的影響,評價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和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1、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必須定期進行就業中健康檢查。
2、健康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3、發生職業禁忌癥者或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調離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保護。
5、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6、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
(三)、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了解員工離崗時發現的健康損害和健康狀況,從而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正確評價員工的健康狀況、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調離,并采取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醫院進行醫學觀察。
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離職員工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離崗時檢查項目按照在崗期間檢查項目進行。
第六條職業衛生教育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可分為上崗前教育、在崗期間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時。
(一)、上崗前必須人人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其內容是:
1、職業衛生一般知識和法規知識。
2、本崗位職業衛生防護知識。
3、上崗前職業衛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崗作業。
二、在崗期間必須人人定期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其內容是:
1、本崗位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
2、主要職業病危害及其防治技術。
3、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原理及其防護技術。
三、從事有害作
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乃至副總經理,總經理必須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具體內容是:
1、特種崗位及危害的職業衛生教育。
2、職業衛生深度預防技術教育。
3、企業職業衛生發展規劃技術教育。
4、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教育。
第七條職業衛生檢測
(一)、按照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部門,定期對公司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環境進行檢測
(二)、對裝有氣體報警裝置的粗苯、油庫、焦爐地下室等場所定期進行檢測,把檢測結果記入專用記錄本。
(三)、給粗苯、油庫、焦爐地下室等場所配備攜帶式氣體濃度檢測儀隨時進行檢測、觀察,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條考核辦法
(一)、在公司組織的綜合檢查中,若發現沒有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的單位要對其進行考核,并在當月獎金中兌現。
(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損壞的或不及時修復的單位,要根據情形給予一定的處罰。
(三)、對于跑、冒、滴、漏嚴重或不及時處理的要在當月的考核中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