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站生產車輛管理制度
天然氣站生產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場站生產車輛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場站生產車輛的使用:
一、場站生產車輛原則上只服務于生產運營工作使用。
二、生產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交通法規。
三、生產車輛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況須外借,由借用單位出具書面申請,并經過公司領導審批;公司相關部門借用生產車輛時,經公司領導同意后并約定履行借用條款可借用。
第三條
生產車輛駕駛員要求
一、駕駛員必須持有內部準駕證方可駕駛生產車輛。
二、駕駛員不得酒后開車,不得私自讓無內部準駕證人員開車。
三、駕駛員有責任對車輛安全、維修、保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駕駛員必須謹慎駕駛車輛,保證車輛完整無損,如因違章行車等個人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壞,照價賠償。
五、駕駛生產車輛發生事故時要及時組織處理,及時上報,并做好原始記錄。駕駛員違章行車的,應給予相應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包含私自動車)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駕駛員在歸還生產車輛時應及時填寫生產用車管理臺賬(行車記錄、車輛保養臺賬、技術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