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和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 總 則
1.1 目的 :為建立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時識別和獲取出適用于本公司活動、產品及服務中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制定本制度。
1.2 制定依據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1.3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國家、地方、行業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辦法、標準及其他要求的識別和獲取。
2. 職責分工
2.1 綜合管理部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于與本公司活動、產品、服務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并傳遞到綜合辦公室備案,經審批后實施(納入企業管理文件或直接貫徹執行)。
2.2 其他專業職能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識別和獲取,并傳遞到綜合管理部備案。
2.3 綜合管理部負責對全公司通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文件的登記、發放,發放方式包括以企業文件形式發放、原文發放和其他形式。
2.4 各專業職能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文件的登記、發放,發放形式同第五條。
2.5 綜和管理部負責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宣傳和培訓,安全動力部及其他專業職能部門配合實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2.6 涉及企業相關方的管理部門負責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方,傳達方式包括納入合同、納入“一書一簽”的發放、制作成宣傳資料及其他方式。
3.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獲取
3.1 獲取的內容:
3.1.1法律:全國人大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如: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
3.1.2法規:國務院和市級人大頒布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
3.1.3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局和市級人民政府頒布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1.4標準:國家、地方和行業頒布的安全標準;
3.1.5國際公約:我國已簽署的關于勞動保護的公約;
3.1.6其他要求:各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地方和相關行業有關的安全生產要求、非法規性文件和通知、技術標準規范等。
3.2 獲取渠道:
3.2.1各級人大、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及其他要求的獲取渠道是全國人大公報、國務院公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職能部門;
3.2.2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獲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標準化組織等;
3.2.3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獲取渠道是各上級主管部門;
3.2.4還可以與咨詢機構等部門聯系;
3.2.5通過互聯網下載;
3.2.6報刊、書店、等渠道。
3.3 獲取方式和時機
3.3.1企業各職能管理部門通過上述渠道以走訪、電話、傳真、信件、會議等方式獲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同時建立必要的聯系;
3.3.2企業各職能管理部門通過閱讀和整理有關報刊收集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登記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獲取記錄表上,各管理部門對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報主管廠領導審批后,立即實施。綜合管理部每年整理一次企業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規處于最新狀態。
4. 適用性識別、傳達和更新
4.1 適用性識別判定依據:
(1)企業活動、產品、服務要求;
(2)所屬行業;
(3)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
(4)相關方有關要求。
4.2 各職能管理部門根據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生產的特點,對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登記在《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上,并將適用的條款摘錄到清單上,經主管廠領導批準后實施。
4.3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傳達:
4.3.1各職能部門將審批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傳遞到綜合管理部;
4.3.2綜合管理部及時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及有關內容予以印制,然后文件管理程序要求的發放到本公司有關部門;以廠部文件形式傳達執行的,由綜合管理部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進行。
4.3.3各單位將適用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進行傳達貫徹,確保每位職工按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執行。
4.4 各職能部門應隨時掌握與本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換版、更改等情況及時向綜合管理部傳遞。
4.5 為使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狀態,各主管部門每年確認、登記、摘錄獲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填寫《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單》,經企業主管廠領導批準后,發放給相關單位。
4.6各單位對作廢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時標識,對新頒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時補充。
5. 執行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5.1 綜合管理部每年至少一次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現象和行為,并保存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5.2 符合性評價要符合公司規定的具體操作程序,
6. 附 則
6.1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6.2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并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