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法規與制度
(一)我國現行安全生產法規簡介
所謂法,就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由國家規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法有多種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總稱為法規(法律規范)。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為了執行憲法及各種法律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安全生產法規是為了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壞,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用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建國以來,我國陸續制定和頒布了數百種安全法規,下面對其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現行法規作一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這是一部全面的安全法規,詳細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等。保障了我國的安全生產順利進行。
2.其它法律、法規和標準
根據憲法、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等法律規定,我國制定和頒布了其它許多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現將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按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和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分述如下:
(1)安全技術方面的法規和標準,以預防工傷事故和設備事故為目的的法規標準成為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例如:
1)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2)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教程
3)搬動危險性物品的幾項方法
4)防止金屬廢料中危險品爆炸的方法
5)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
6)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7)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8)工棚或臨時宿舍防火和衛生設施暫行規定
9)工業企業防止觸電暫行辦法
10)礦山安全條例
11)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12)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
13)爆破安全規程
14)消防條例實施細則
15)化學物品管理條例
16)礦山安全法
17)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18)冶金礦山安全規程“勞動法”“建筑法”等都規定了安全方面的內容等。另外,國家還頒布了一些安全技術標準,如:安全色標、安全典雅、壓力容器焊接標準、低壓鍋爐水質標準、過濾式防塵口罩、安全帽、安全帶、高處作業等級標準和手持電動工具安全管理等。
(2)工業衛生方面的法規和標準,以預防職業病、職業中毒等為目的的法規標準,稱為工業衛生法規和標準。例如:
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2)工廠通風裝置管理辦法
3)橡膠業汽油中毒預防暫行辦法
4)關于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
5)放射性工作衛生防護暫行規定
6)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
7)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決定
8)關于加強防毒防塵工作的決定
9)矽塵作業工人醫療預防措施實施辦法
10)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11)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
12)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
13)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準
1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15)塵肺病防治條例等
(3)安全方面的規程與標準,以加強安全管理為目的的法規稱為安全管理規程和標準,例如: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2)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
3)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暫行辦法
4)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技術教育的決定
5)限制加班加點暫行辦法
6)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7)保健食品發放規定
8)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9)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10)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11)關于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等
這些規程標準中,“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教程”、“工人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規程”,通常稱作“三大規程”。“三大規程”是1956年由周恩來總理主持的國務院全體會議通過,并由國務院同時頒布實施的。1963年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通常稱作“五項規定”如下:
(1)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2)要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
(3)要堅持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4)要進行定期安全生產檢查
(5)對于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嚴肅認真的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安全技術規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部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三級。國家標準是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標準,是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批發布,特別重要的安全標準,由國務院審批發布。其代號為“gb”。
部標準或稱為專業標準是在各部門、各行業內統一的標準,部門系統內所有各單位和企業都應執行。部標準是由各部門制定,并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發布的。它具有行業特性,所以又稱行業標準。部標準內容要與國家有關標準一致。
企業標準是企業內部使用的標準。由企業或地方主管部門制定,報上級業務部門審批。它具有更強的專業特性、企業標準不得與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相抵觸。
(二)企業勞動關系中安全生產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及相關的法律制裁
企業和職工之間構成一種勞動關系。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對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應該承擔多項法律義務和責任;《勞動法》中規定:(1)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2)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3)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4)企業必須改善勞動條件,提供勞動防護品;(5)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企業若違反上述有關安全生產的規,致使發生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要承擔法律責任,有關責任人員也要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企業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對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有權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違法就是行為主體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各項法規所規定的原則和內容。凡是有違法行為的人,都應該根據違法的性質和程度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違法行為一般可分為行政違法、民事違法、刑事違法和違憲等。相應地法律制裁也是由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組成的一個輕重有序、全面合理、相互銜接的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在安全生產活動中,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用人單位打擊報復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以報復陷害罪論處,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權,構成犯罪的,以妨礙公務罪論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其它相關罪行亦有相應制裁。對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還對應有警告、通報批評以及罰款等行政處罰手段。
(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指從制度上對企業所有人員和所有部門在其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工作應負的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并遵照、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組成部分,是企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它是根據“預防為主”的原理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規定企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種類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在生產勞動中應該擔負的安全責任,是安全生產過程中責、權、利的體現。
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規定以下5種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企業各級領導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強調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五同時”)。
(2)企業中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企業中的生產、技術、設計、供銷、運輸、財務等各有關職能科室都應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3)安全機構和專職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是當好領導抓安全工作的助手、參謀,協助領導組織、推動、督促、檢查安全工作。
(4)小組安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是協助小組長經常對本組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督促全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種安全生產制度。
(5)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是自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并且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法規在企業中的延伸和具體化,是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含義為:企業根據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法規,結合自己的情況和特點,以文件形式制定并在企業內部發布實行的安全生產行為規范和準則。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制定過程中應注意:(1)要與國家的安全法規保持協調一致,應該有利于國家安全法規的貫徹落實;(2)要廣泛吸收國內外安全生產、安全管理的經驗,并密切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使之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可行性;(3)要包括安全生產的各個方面,成龍配套,形成體系,不出現死角和漏洞;(4)一經制定,不要隨意改動,以保持相對的穩定性;但也要注意總結實踐經驗,不斷地修訂完善;(5)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技術會不斷出現新的情況,發生新的變化,要據此及時地修改、補充甚至制定新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保持其健全和有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僅必須嚴格執行,還必須加強監督和檢查工作,及時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和苗頭,杜絕惡性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