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保障系統管理制度
根據《金屬非金屬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為保證生產保障系統的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生產保障系統管理制度,重點關注提升運輸、供配電、通風、防排水和防滅火等系統。
二、建立提升運輸系統管理制度,關注安全保護裝置和信號裝置,提升運輸能力滿足生產要求,安全設施符合安全規程要求,運行可靠。
三、建立供配電系統管理系統管理制度,供電系統應設漏電保護裝置,地面電力設施應裝置避雷裝置。地面及井下供配電應符合有關規程的要求。供配電系統應可靠運行。
四、建立通風系統管理制度。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對礦井的空氣實施監測,合理設置防止風流串聯的通風構筑物,井下硐室應有獨立的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能力應滿足安全規程的要求。通風系統應可靠運行。企業應根據生產變化及時調整通風系統,并繪制全礦通風系統圖。
五、建立防排水系統管理制度。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水文地質詳細勘查、受水危害的礦井應設置安全隔離礦柱,井下設置排水設施和設備,建立防排水系統,其能力應滿足井下排水要求,并有預防和控制突水、透水的措施。礦井井口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六、建立防滅火系統管理制度。建構筑物和重要設備,應按gb60016-2006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消防隔離設施,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主要進風巷和風硐、進風井筒及其井架與井口建筑物、主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井下機電硐室、爆破器材庫及油庫等應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消防設備設施和管網應符合要求。消防通風應暢通。
七、管理部門及職責
生產保障系統管理,以設備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安環部積極配合。指定專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