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類與管理
⒈事故按性質分類可分為生產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災事故、爆炸事故、環保事故、傷亡事故。
⑴生產事故,指生產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誤操作或控制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⑵設備事故,指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及儀表裝置、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損壞、損失或流產的事故。
⑶質量事故,指生產過程中因違反國家和企業規定的有關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出現原料、中間體、成品使用差錯以及混淆、混藥、異物混入或變質等問題,使該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物料損失或整批退貨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業生產活動區域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⑸火災事故,指發生著火,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種原因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⑺環保事故,指發生生產或“三廢”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職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響周圍農業生產的事故。
⑻傷亡事故,指企業員工(包括在廠內施工作業的外來人員)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⒉生產事故、爆炸事故和傷亡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管理;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管理;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管理;交通事故由安全生產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管理;火災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環保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管理。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進行調查、統計和存檔。
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各職能部門應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與救護
⒈公司、車間、班組及危險崗位必須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并加強演練,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防范。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根據預案的要求進行搶救,妥善處理,切忌盲目涉險,以防事故的蔓延擴大。
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領導要直接指揮,各相關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
⒊對有害物質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置警戒線,請就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⒈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在半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動態。
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企業各部門和員工要積極配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調查,提供完整的資料和真實的情況,不得隱瞞和虛構。
⒊傷亡人員確定。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若1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補報。
四、安全生產責任劃分
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行廠長( 車間主任、班組長等)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⒉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的,由總工程師和分管廠長負責。管理部門已指定或已建議指定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負責。
⒊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訂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⒋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科研設計單位和企業項目引進部門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⒌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設計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
⒍持安全作業證者違章發生事故,負直接責任。無安全作業證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負直接責任,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⒎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接受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負直接責任。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⒏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三違”現象嚴重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⒐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或未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以及未組織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教育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⒈公司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經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⒉對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應在發生后由車間和有關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并召開事故分析會。
⒊對重大事故,各部門、車間(科室)、班組要積極組織有關人員配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調查結束后,要及時予以通報和分析,吸取經驗教訓。
⒋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人,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⒍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者,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⒎對防范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⒏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貢獻突出、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