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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梯維修保養安全管理規范制度

      發布時間:2023-09-03 15:10:09 查看人數:95

      電梯維修保養安全管理規范制度

      電梯維修保養安全管理規范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維修保養安全管理、維修保養組織與設立、維修保養要求和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調整范圍電梯的一般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的安全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gb7588中的定義、gb/t7024中的的術語及下列定義。

      2.1 電梯

      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2.2 電梯使用單位

      具有在用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即電梯產權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權的電梯管理者。

      2.3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

      具有相應資質,受使用單位委托,并有書面合同約定,對電梯進行維修保養的單位。

      注:維修保養單位包括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2.4 安裝

      在電梯井道、機房、底坑內,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機房之間對電梯零部件進行組裝、就位、固定、調試等作業的總稱。

      注:安裝包括新裝和移裝,不包括施工所須腳手架的安裝。

      2.5 改造

      改變電梯控制系統、驅動主機,改變電梯主要受力構件的結構或受力方式,改變電梯主要參數的施工活動。

      注1:主要參數指額定速度、額定載重量、驅動方式、調速方式、提升高度(運行長度)、傾斜角度、名義寬度。

      注2:驅動方式指曳引驅動、強制驅動、液壓驅動。

      注3:調速方式指變極調速、交流調壓調速、調頻調壓調速、直流調速、液壓流量控制調速。

      注4:電梯控制系統指電梯控制,信號和指令、故障的防護、電氣安全裝置等控制的總稱。

      2.6 維修

      以相應的新的零部件取代舊的零部件或對舊零部件進行加工、修配的操作,這些操作不改變電梯主要參數。

      注:維修分為重大維修和一般維修。

      2.6.1 重大維修

      更換和加工、修配電梯主要部件,改變轎廂質量超過額定載荷的8%,加裝安全裝置,增加電梯停靠層站但電梯主要參數沒有改變的施工活動。

      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門鎖裝置、轎廂懸掛裝置、導軌、曳引機、控制柜、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安全電路、液壓泵站、限速切斷閥、電動單向閥、液壓油缸、手動下降閥、機械防沉降裝置、懸吊機構失效保護裝置、防火層門、玻璃門及玻璃轎壁、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控制屏、驅動主機、金屬結構。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號、同規格的更換。

      2.6.2 一般維修

      不屬于重大維修的其它維修活動。

      2.7 日常維護保養

      在電梯交付使用后,為保證電梯正常及安全運行,按計劃進行的所有必要操作的總稱。包括:清潔、潤滑、調整、檢查。

      2.8 維修保養

      一般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的總稱

      3 基本要求

      3.1 電梯使用單位

      3.1.1 電梯使用單位應使用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負責電梯的安全管理和運行。

      3.1.2 電梯使用單位應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相應許可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或維修保養,從事維修保養施工的單位應有相應的維修資質。

      3.2 電梯制造單位

      3.2.1 電梯制造單位應對電梯制造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對本單位制造的在用電梯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為電梯安全可靠運行持續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3.2.2 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對本單位制造的電梯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3.3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

      3.3.1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對其維修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3.3.2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至少每15日對其維護保養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3.4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時時發現使用單位沒有委托有相應資質單位維修保養的電梯,應出具限期整改意見書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

      4 維修保養要求

      4.1 合同評審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擬維修保養電梯,應根據不同制造單位、不同品種的要求進行合同評審,對電梯安全性、可靠性和維修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資源要求進行確認,確保在合同有效期內有能力和條件保證所維修保養電梯的安全、可靠運行。

      4.2 簽訂合同

      電梯維修保養包括一般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在對電梯提供維修保養前,應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電梯維修保養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維修保養的施工性質、內容;

      b) 維修保養起止日期和電梯維修保養的時間頻次,維修保養期限不少于一年,電梯維修保養時間頻次應至少每15天一次;

      c) 維修保養執行的標準和要求;

      d) 在應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動等方面的約定;

      e) 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居民住宅使用的電梯,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f)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和責任。

      4.3 制訂作業指導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訂《電梯維修保養作業指導書》,按規定對電梯進行電梯維修保養,保證其維修保養的電梯安全技術性能持續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電梯維修保養作業指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不同品種電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維修保養的項目、內容、方式和要求,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維修保養的項目、內容和要求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

      b) 電梯維修保養施工作業安全措施,明確電梯門鎖等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開關、安全觸點測試、修理、更換施工時所必須采取的有效防護措施。

      4.4 維修保養計劃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制訂每一個電梯維修保養合同的電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維修保養計劃。

      4.5 維修保養實施

      4.5.1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確保持續滿足所維修保養電梯正常運行所必須的能力,配備必要的備品備件、工具、檢測儀器和裝備等。

      4.5.2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明確每一個電梯維修保養合同的責任人,負責落實電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維修保養計劃的實施。

      4.5.3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嚴格按《電梯維修保養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電梯的維修保養作業。

      4.5.4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電梯維修保養服務熱線,應全天候有人負責響應,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后,電梯維修保養單位人員一般應在60分鐘內及時抵達電梯所在場所,電梯發生安全事故和困人事件時應在接通知后30分鐘內抵達并及時救援。

      4.6 處理

      4.6.1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在維修保養時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和修復,如需進行重大維修施工的,應履行施工告知和申報監督檢驗。

      4.6.2 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進行全面檢查和修復,在未完全修復前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電梯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發現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可采取包括立即停止電梯運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

      4.7 記錄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對維修保養活動進行記錄,并建立電梯維修保養臺帳和檔案。電梯維修保養臺帳可以采用電子文檔形式,采用電子文檔形式時,應有可靠的備份保存;電梯維修保養記錄可參照本標準附錄a,日常維修保養檔案應一臺一檔,檔案至少保存2年。

      a) 電梯維修保養臺帳至少應包括:

      1)所有維修保養電梯合同的目錄;

      2) 維修保養電梯匯總表,應包括:電梯使用單位名稱、使用單位地址、使用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電梯制造單位、電梯型號、維修保養起止時間、定期檢驗時間、維修保養責任人等內容。

      b) 電梯維修保養檔案至少應包括:

      1) 電梯基本情況表,其內容可參照本標準附錄b;

      2) 日常維修保養和半年度、年度維修保養實施記錄,實施記錄應如實記錄發現的問題和采取的措施,并有使用單位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3) 電梯報修或應急維修記錄;

      4) 維修保養合同有效期內《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復印件;

      5) 故障、安全隱患、事故及應急處置記錄。

      4.8 安全管理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制訂電梯維修保養現場管理制度,落實維修保養過程中的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維修保養工作的安全。

      4.9 指導使用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對使用單位幫助和指導,包括:

      a) 提醒使用單位及時申報定期檢驗,配合做好定期檢驗工作;

      b) 指導使用單位制訂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合應急救援演練;

      c) 指導使用單位建立電梯技術檔案;幫助電梯使用單位正確張貼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d) 幫助使用單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4.10 自檢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電梯進行自檢,自檢應按照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并作好相應的記錄。自檢工作必須由維修保養單位的電梯檢驗人員進行,自檢不應替代半年度和年度維修保養。

      4.11 告示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在電梯轎廂內或其它醒目位置張貼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告示牌,內容應有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名稱以及24小時值班電話。

      4.12 應急救援和演練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制訂電梯事故和電梯維修保養施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對本單位維修保養的電梯事故時應提供指導和應急救援。

      4.13 統計宣傳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做好電梯故障統計工作,并協助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文明使用宣傳等工作。

      4.14 單位變更

      在定期檢驗有效期間更換維修保養單位的,新維修保養單位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合同原件到實施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更換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5 使用與管理

      5.1 使用單位確定

      5.1.1產權多方共有或單方產權多方使用的電梯在辦理使用登記和登記變更時,應通過書面協議形式落實電梯使用單位,明確授權,由其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其可以是:電梯產權人、承租人、實際使用者以及承擔物業管理職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

      5.1.2 負責房產開發的建設單位在商品房未取得預售證前,由建設單位自行對電梯進行管理;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后,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或業主還未能履行職責前,建設單位應明確由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進行管理。

      5.2 管理機構

      電梯使用單位應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5.3 管理制度

      電梯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技術檔案。

      5.4使用登記

      使用單位應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電梯停止使用、轉讓、報廢、過戶,或者變更使用單位時,應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注銷、過戶和變更。

      5.5 定期檢驗

      5.5.1電梯使用單位應制定和實施電梯定期檢驗計劃。在用電梯應當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積極配合。

      5.5.2電梯使用單位應根據檢驗檢測單位提出的要求及時完成整改和提出復檢,整改和提出復檢必須在電梯定期檢驗的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完成。

      5.6 日常巡視

      電梯使用單位應落實人員對電梯運行進行日常巡視,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做好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加強對電梯緊急報警裝置的檢查,確保暢通,發現問題應及時組織修復。

      5.7 維修保養監督

      電梯使用單位應監督電梯維修保養單位認真履行日常維修保養工作,并在其維修保養、急修等工作記錄上進行簽字確認,變更維修保養單位時,做好有關銜接工作,確保有相應許可資質單位對電梯提供不間斷的專業維修保養。對電梯維修保養有特殊要求的應通過合同書面約定。

      5.8 安全標識

      電梯使用單位應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維護保養單位名稱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5.9 鑰匙管理

      電梯使用單位應指定負責電梯管理的人員保管電梯的緊急開鎖鑰匙、機房鑰匙和電梯電源鑰匙,非專門人員不得使用。

      5.10 應急救援

      5.10.1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發生困人事件時,應及時采取措施,組織救援,通知維修保養單位提供指導和幫助。

      5.10.2電梯發生安全事故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通知維修保養單位參與救援,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5.11 停止運行

      5.11.1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立即停止運行電梯,委托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或其它相應資質單位對電梯進行檢查、修復,消除安全隱患;對于經重大維修或改造的電梯應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a) 發生地震、火災等災害;

      b) 電梯和電梯附件受潮,以及安裝電梯和附件的機房、井道、底坑等場所進水或嚴重受潮;

      c) 發現安全裝置、安全附件、安全開關、安全觸點等發生誤動作,廳、轎門工作異常;

      d) 電梯發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隱患;

      e) 接到維修保養單位因發現嚴重事故隱患而發出的電梯應停止運行的書面通知時;

      f) 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5.11.2 電梯停用3個月及以上,需重新投入使用的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應委托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或其它相應資質單位對電梯進行檢查、修復或安全性能確認,檢查、修復或安全性能確認單位應出具書面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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