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維修基金管理制度13
物業小區維修基金管理制度(十三)
為規范小區維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小區物業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用途
小區維修基金僅限于支付小區開業前管理籌備費用及日后小區設施設備大型維修、保養及更換的費用。
(二)基金收取
小區交付使用時,每一位業主都必須繳納相當于其名下單元一個月管理金額的小區維修基金,該基金不可退還,但可以在業權發生變更時,轉至新業主名下。
(三)收入管理
1、每一戶業主按小區入伙時規定的時間繳納。
2、本基金由公司收取,也可以由發展商代收后統一劃入公司賬戶。
3、公司設立專門賬戶進行單獨核算和反映。
4、在會計核算賬務系統進行總賬控制,并在電腦'客戶管理系統'中進行記錄,同時應設置備查簿,登記各業主維修基金的繳納情況。
(四)支出管理
1、一般情況下,公司不能動用維修基金。需動用維修基金,必須取得原業主委托書及新業主產權證明資料,然后辦理基金明細賬戶的變更處理。
(五)結存管理
1、公司應根據小區運作情況,對本基金進行管理,盡可能讓其保值及增值。
2、公司應及時向業主反映其增減變動情況,在財務報告 中予以說明。
3、其結余情況應每半年向業主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