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區破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為控制和預防風險,規范作業行為,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程。
2.使用范圍本標準規定動土作業定義,嚴格按照要求管理,適用于公司區域內的破土作業。
3.術語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的不準動土作業。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4.2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4.3動土作業必須按證的施工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4.4嚴禁涂改、轉借《動土作業證》,不得擅自更改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5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5.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5.2挖掘較深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其上端邊緣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5.3作業時應注意對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良好通風。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4在其的邊緣,不得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
5.6所用人員不準在其內休息。
5.7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5.7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于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毒物質是,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離場。
5.8作業人員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6.《動土作業證》的管理規定。
6.1此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管理。
6.2申請單位在生產技術部領取并填寫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作業證經生產技術部對有關水、電、汽、工藝、消防審核,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動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