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風電場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設備檢修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得以正確執行,防止設備誤停、誤送電和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是運行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風電場應認真執行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凡電氣、機械設備檢修,需要集控運行值班人員對設備進行停電操作的,必須使用“停電聯系單”。
第四條 設備檢修結束后,需要集控運行值班人員對設備進行送電操作的,必須使用“送電聯系單”。4 h1 s' p+ s/ d4 e;
第三章 使用規定
第五條 當需要集控運行值班人員停電或送電時,由風電場設備的運行專責人員,按格式填寫停電或送電聯系單一式兩份,并在“風電場聯系人”欄內簽名。
第六條 風電場維護人員將填好的一式兩份停電或送電聯系單(應經過班長簽字)送交集控運行,值長在“集控接受人”欄中簽字。其中,一份由集控運行收存,另一份由風電場維護人員帶回。
第七條 停電或送電操作完成后,監護人、操作人在“停電或送電措施執行人”欄中簽字,然后報告值長,并由值長簽字。
第八條 集控運行停、送電操作執行人在完成上述手續后,可用電話通知維護人員或值長,并在“停(送)電已通知維護人”欄內記入對方受話人姓名,在“通知人”欄內簽下自己的姓名,同時,受話人在“停(送)電已通知”欄內簽下自己的姓名,并在“通知人”欄內記入對方通知人的姓名。
第九條 停、送電聯系單的簽字必須按以上規定進行,不能以任何理由代替簽名。停、送電聯系單中的各項內容必須嚴肅認真地填寫,否則按工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處理。
第十條 已執行完畢的停電或送電聯系單分別由集控運行和停(送)電聯系單位保存三個月,以便備查。
第十一條 工作需要辦理停電或送電聯系單而沒有辦理的,按工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相關人員應認真執行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公司相關部門將對本制度在風電場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風電場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設備檢修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得以正確執行,防止設備誤停、誤送電和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是運行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風電場應認真執行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三條 凡電氣、機械設備檢修,需要集控運行值班人員對設備進行停電操作的,必須使用“停電聯系單”。
第四條 設備檢修結束后,需要集控運行值班人員對設備進行送電操作的,必須使用“送電聯系單”。4 h1 s' p+ s/ d4 e;
第三章使用規定
第五條 當需要集控運行值班人員停電或送電時,由風電場設備的運行專責人員,按格式填寫停電或送電聯系單一式兩份,并在“風電場聯系人”欄內簽名。
第六條 風電場維護人員將填好的一式兩份停電或送電聯系單(應經過班長簽字)送交集控運行,值長在“集控接受人”欄中簽字。其中,一份由集控運行收存,另一份由風電場維護人員帶回。
第七條 停電或送電操作完成后,監護人、操作人在“停電或送電措施執行人”欄中簽字,然后報告值長,并由值長簽字。
第八條 集控運行停、送電操作執行人在完成上述手續后,可用電話通知維護人員或值長,并在“停(送)電已通知維護人”欄內記入對方受話人姓名,在“通知人”欄內簽下自己的姓名,同時,受話人在“停(送)電已通知”欄內簽下自己的姓名,并在“通知人”欄內記入對方通知人的姓名。
第九條 停、送電聯系單的簽字必須按以上規定進行,不能以任何理由代替簽名。停、送電聯系單中的各項內容必須嚴肅認真地填寫,否則按工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處理。
第十條 已執行完畢的停電或送電聯系單分別由集控運行和停(送)電聯系單位保存三個月,以便備查。
第十一條工作需要辦理停電或送電聯系單而沒有辦理的,按工作票或操作票不合格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 相關人員應認真執行設備停、送電聯系管理制度,公司相關部門將對本制度在風電場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