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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風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8-20 16:55:05 查看人數:56

      高風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高風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1.2.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室

      1.2.2下列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后方可作業:

      1.2.2.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公司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電焊、氣焊、切割、錘擊(產生火花)物件,生產裝置和罐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以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1.2.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受限空間是指工廠的各種設備內部(罐、倉、池、槽車、管道、煙道等)和城市(包括工廠)的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閥門間、污水處理設施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等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

      1.2.2.3高處作業: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設備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1.2.2.4交叉作業

      1.2.2.5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1.2.2.6臨時用電作業。

      1.2.2.7其他危險作業

      1.3職責及許可要求

      1.3.1責任部室

      1.3.1.1生產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的安全監督工作及危險作業工作票的批準工作。

      1.3.1.2攪拌站負責各項許可作業的審核工作及作業完成后的消票確認工作。負責協助安全管理部室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1.3.1.3生產部負責危險作業前及工作期間氣體分析工作,以及臨時用電的審核工作。

      1.3.1.4各危險作業實施部室負責在危險作業許可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1.3.1.5危險作業區域所在部室負責協助安全主管部室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人員

      1.3.1.6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1.3.1.7危險作業涉及特種作業的,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作業。

      1.3.2許可范圍

      各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必須在危險作業許可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作業。如作業超過許可 范圍,應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

      1.3.3審批程序

      1.3.3.1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填寫相應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報生產部審核確認。

      1.3.3.2臨時用電作業除安環辦審核外,還必須生產部審核確認。

      1.3.3.3涉及氣體分析內容的,由生產部進行相關氣體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填入危險作業申請表。

      1.3.3.4作業過程對其他部室產生影響的,應由受影響相關方簽字。

      1.3.3.5生產部對危險作業實施部室填寫的“危險作業申請單”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并簽發許可。

      1.3.3.6特殊動火還需由公司主管領導、生產技術部負責人、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簽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1.3.3.7安全作業許可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需通知的相關部室和具體的防護要求;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1.3.3.8《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兩份,一份由生產部存留(存根),一份由實施部門存留。

      1.3.3.9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時,需重新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3.4許可簽發人員

      危險作業許可由生產部值班人員負責簽發。

      1.3.5消票

      危險作業結束或作業環境發生變化,需要終止作業時,由危險作業實施部門到生產部辦理消票手續。

      1.4危險作業的實施

      1.4.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部室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1.4.2作業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1.4.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1.4.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1.4.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1.4.6危險作業部門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1.4.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1.4.8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室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室匯報作業完畢。

      1.4.9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1.5管理要求

      1.5.1動火作業

      1.5.1.1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5.1.1.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包括公司油庫及運行中的輸油設備,運行輸送及儲存設備,高壓配電室、運行中的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等。

      1.5.1.1.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內的動火作業。包括檢修狀態下的輸送管道、壓力容器等。

      1.5.1.1.3二級動火作業:指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停車檢修,經清洗置換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大小,經安全管理部室批準,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1.5.1.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1.5.1.2.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1.5.1.2.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廠區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制定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1.5.1.2.1.2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1.5.1.2.1.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1.5.1.2.1.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5.1.2.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5.1.2.1.6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1.5.1.2.1.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5.1.2.1.8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1.5.1.2.1.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可燃物火災。

      1.5.1.2.1.10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1.5.1.2.1.11動火作業前,須由當班班長簽字方可作業。

      1.5.1.2.1.12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5.1.2.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符合“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所有條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5.1.2.2.1在生產運行不穩定,或設備、管道腐蝕嚴重的情況下,嚴禁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5.1.2.2.2特殊危險動火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生產部負責人、部室負責人、相關部室的安全管理人員會簽審批,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以上部室相關人員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1.5.1.2.2.3動火作業前,生產部室要通知生產部及相關部室,使之做好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準備。

      1.5.1.2.2.4動火現場的通風應保持良好,以保證泄露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5.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1.5.2.1生產及施工部室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分析受限空間內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溫、負壓等危害因素,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1.5.2.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生產部室必須與施工部室進行現場檢查交底,生產部室領導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會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部室的現場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對需進入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進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施工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施工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并將補充措施確認后填入相應欄內。

      1.5.2.3施工部室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

      1.5.2.4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高處等其他危險作業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辦理相應的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作業許可證。

      1.5.2.5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1.5.2.5.1施工部室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1.5.2.5.2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F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面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1.5.2.5.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

      1.5.2.5.4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1.5.2.5.5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5.2.5.6必須切斷影響容器內安全的電源、關閉卸料孔等。必要時采取雙保險措施防止密閉設備內的設備意外運轉或發生卸料事故的發生。

      1.5.2.5.7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使用安全燈具.斷電上鎖后配電柜鑰匙及緊急制動開關鑰匙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隨身攜帶,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并派專人監護。

      1.5.2.5.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1.5.2.5.9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

      1.5.2.5.10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

      1.5.2.5.11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

      1.5.2.5.12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1.5.2.5.13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5.2.5.14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施工部室和生產部室雙方簽字驗收。

      1.5.2.5.15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1.5.2.6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

      1.5.2.6.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

      1.5.2.6.2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1.5.2.6.3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

      1.5.2.6.4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1.5.3高處、高空作業管理要求

      1.5.3.1凡在離墜落基準面兩米(含兩米)以上的高處設備上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凡在高出地面(或樓扳平面)兩米以上(含兩米)無支承物處進行工作的,必須采取相應的防墜落安全措施,才準許作業。

      1.5.3.2多工種和工作量大而復雜的高處或高空檢修項目,施工單位要編制施工安全措施,確定項目負責人,配備專職安全員。開工前要向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

      1.5.3.3凡參加施工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員工,必須熟悉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規程,否則不能參加施工指揮和施工作業。

      1.5.3.4在高處高空作業中凡遇有起吊設備和零部件時,要確定指揮人員,明確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聽從指揮。

      1.5.3.5在進行高處高空作業時不管工作量大小,一個人不許工作,最少要兩人參加,應有專人監護,應按現場情況設置安全警戒范圍及圍欄。

      1.5.3.6高空作業應先搭建腳手架或平臺,并要符合規定。腳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圍欄。在不能搭建腳手架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工作時,必須采取防止墜落的相應措施。

      1.5.3.7高處作業無防護欄桿的必須加設防護欄桿。高處作業的設備處不平整或面積狹小的應搭設平臺。否則,不許施工。

      1.5.3.8嚴禁作業人員搭乘吊車和卷揚機上的吊籃進行高處、高空作業。

      1.5.3.9高處高空作業人員,違反高處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負責。監護人員應承擔一定責任。

      1.5.3.10現場負責人、安全員,如發現高處高空作業人員不按規定作業者,要立即提出,責其改正,經指出仍不改者,有權停止其工作。

      1.5.3.11夜間高空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行燈照明必須有防護罩,電壓不得超過36伏。

      1.5.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暴雨和雷擊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1.5.3.13廠房上部施工時,應有專人監護,在石棉瓦上作業時,應用固定的板或鋪瓦梯。

      1.5.3.14直接登攀部室、辦公室、窗戶(擦玻璃時)及高處、爬梯,必須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方可作業。

      1.5.4大型吊裝作業管理要求

      1.5.4.1大型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即大型吊裝作業。

      1.5.4.2大型吊裝作業必須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項目組或施工單位負責制定。

      1.5.4.3項目組負責人或施工單位負責人在作業前必須召集相關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方案技術、安全交底,編制交底記錄,經參加各方人員簽字后,由技術部室存檔。

      1.5.4.4項目負責人必須召集相關人員進行風險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1.5.4.5吊裝作業開始前,施工負責人應召開專項安全會議,對即將開始的作業進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1.5.4.6施工部室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各方進行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

      1.5.4.7參加吊裝作業的項目組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吊裝方案

      1.5.4.8施工部室必須到安全管理部室辦理《大型吊裝作業工作票》方可施工。

      1.5.4.9施工開始前,施工部室應根據吊裝方案要求,準備充足施工中所有的施工機具。

      1.5.4.10項目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在施工開始前對起重設備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1.5.5交叉作業管理要求

      1.5.5.1施工部室作業前組織施工人員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1.5.5.2施工部室作業前必須按批準的安全措施進行交底簽字。

      1.5.5.3施工部室作業前必須檢查、完善相應的安全設施。

      1.5.5.4施工中安全管理辦公室按規定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下隱患整改通知單。

      1.5.5.5交叉作業前施工部室必須與交叉部室聯系,設計并安裝安全設施。

      1.5.5.6施工完畢后,安裝部室負責按規定拆除不用的安全隔離設施。

      1.5.5.7生產部根據檢查結果對施工部室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月度考核結果。

      1.5.5.8外協施工部室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部將根據《外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部室處以不同程度罰款。

      1.5.5.9外協施工部室未經生產部批準即開始施工的,生產部將對發包部室及外協施工部室同時進行處罰。

      1.5.6斷路作業管理要求

      1.5.6.1施工部室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1.5.6.2斷路作業前,施工部室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1.5.6.3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部室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報告生產部,恢復交通。

      1.5.6.4斷路作業應按《斷路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5.6.5在斷路《斷路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斷路作業許可證》。

      1.5.6.6甲部室到乙部室作業,乙部室要向甲部室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后實施;多部室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部室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1.5.7其他危險作業要求

      1.5.7.1臨時用電作業參照《電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6考核

      1.6.1未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的,每次扣罰責任部室安全績效10分。

      1.6.2未辦理危險作業消票手續的,每次扣罰責任部室安全績效10分。

      1.6.3許可證及消票手續辦理滯后、不及時的,按未辦理處罰。

      1.7相關文件

      1.7.1《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7.2《電氣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8 設備檢查及保養安全作業要求

      1.8.1 安全操作規程

      1.8.1.1 作業前準備(應進行檢查,確認安全保護裝置齊全有效):

      1.8.1.2 攪拌站結構部件連接必須緊固可靠,限位裝置及及制動器靈敏可靠。

      1.8.1.3 電氣、氣動稱量稱量裝置的控制系統安全有效,保險裝置可靠。

      1.8.1.4 供電電壓是否正常,控制室保護接地,主樓避雷裝置完好。

      1.8.1.5 輸料裝置的輸送皮帶無損傷,各傳動皮帶無損傷。

      1.8.1.6 進出料閘門開關靈活、到位。

      1.8.1.7 空氣壓縮機和供氣系統運行正常,無異響和漏氣現象,壓力應保持在規定范圍內。

      1.8.1.8 操作區、儲料區和作業區必須設置明顯安全標志。

      1.8.1.9 按規定檢查各稱是否正常;

      1.8.1.10 確認各料倉、皮帶機、各傳動部位無人。

      1.8.1.11在啟動空氣壓縮機前先排放氣水分離器中過多的積水,打開貯氣筒排污螺塞放出油水混合物。

      1.8.2 作業中注意事項:

      1.8.2.1 啟動攪拌系統后,應先進行空運轉,檢查機械運轉情況,檢查各旋轉部件的旋轉方向是否與所標箭頭方向一致。確認攪拌系統正常后,方可自動循環生產,嚴禁帶負荷啟動。

      1.8.2.2 作業時應集中精神,注意觀察各個儀表、指示器、皮帶機配料器的輸料系統,發現有大塊石料和異物時應及時清除;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生產;遇緊急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向有關人員報告。

      1.8.2.3 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程序操作,牢記啟動、停機過程控制指令;微機出現故障時,必須由專業人員維修。

      1.8.2.4 作業時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域。

      1.8.2.5 作業中嚴禁打開安全罩和攪拌蓋檢查、潤滑,嚴禁將工具、棍棒伸入攪拌桶內扒料或清理。

      1.8.2.6 當電氣裝置跳閘時,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閘,不得強行合閘。

      1.8.3. 作業后注意事項

      1.8.3.1工作完成后應將散裝水泥罐閘門關好,如遇長期停用將螺旋管內水泥輸送出來,不要殘留任何水泥在管內。

      1.8.3.2 徹底清洗機械及工作現場;對攪拌鍋內的混凝土一定要清洗干凈。

      1.8.3.3 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對各潤滑點加注潤滑油(脂),對需保護部分涂油防銹。

      1.8.3.4 氣溫降到5℃以下時,管道、泵、機內均應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1.8.3.5 冬季作業后,應及時將機內、水箱內、管道內的存料、積水放盡。

      1.8.3.6 作業后,應切斷電源,鎖上操作室。

      1.8.4.維修保養注意事項:

      1.8.4.1 在高空維護保養時,必須二人以上作業,并系安全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遇大風、下雨、下雪等天氣,不得在高空進行維護保養作業。

      1.8.4.2 在操作臺下作業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1.8.4.3 維護、修理攪拌機頂層轉料桶、清理攪拌機內襯板及攪拌刀片時,必須切斷電源,并在電閘箱處設明顯“嚴禁合閘”標志,設專人監護。在攪拌機內清理作業時,機門必須打開,并在門外設專人監護。

      1.9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高風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1目的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1.2適用范圍1.2.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室1.2.2下列危險作業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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