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轄區車輛停放管理作業規程制度
物業轄區車輛停放管理作業規程
1目的
確保車輛、設施、人員安全,保證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
3職責
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監督、檢查車輛停放管理工作。
3.2保安班組長負責車輛停放管理的指導、檢查和糾正工作。
3.3保安員負責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
4作業規程
4.1車輛管理
4.1.1各轄區視情況設立專職車管員,對轄區業主(使用人)的車輛實行全面管理。
4.1.2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內容包括業主或使用人姓名、房號、車輛品牌、車牌號、車輛顏色、聯系電話等。
4.1.3轄區管理處負責對需要租用泊位的業主進行登記,并設法解決他們的需求。
4.1.4業主或使用人應自覺將車輛停入自己的車庫或泊位,及時關好車(庫)門、窗,并隨身帶走貴重物品,接受車管員的管理。
4.1.5所有車輛均不可隨意占道停放或占位停放。
4.1.6車管員和巡邏崗應適時巡檢停放車輛的狀況,發現車門、窗沒關好,車內有貴重物品,漏水,漏油等現象應及時通知車主,并做好記錄。
4.1.7若巡檢中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攔截車輛,并通知班長或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前來處理,并做好記錄。
4.1.8大型客車、5噸以上的貨車、易產生污染及噪音的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進入轄區,以免壓壞道路或堵塞轄區的交通和污染環境。如確需要進入時,應提前申請并經轄區管理處的同意。
4.1.9轄區的道路和停車場不可用于學習駕駛或試車,不可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或隨意鳴喇叭。
4.1.10轄區停車場只向業主(車主)提供有償使用的停車泊位,但不負責車輛的保管。
4.1.11外來車輛進入轄區時,須經確認、登記后放行。22:00后,謝絕出租車進入轄區(特殊情況除外)。
4.2泊位的收費方式和標準(適用于住宅小區,可視情修改)
4.2.1對已出售的車庫或泊位,由管理處負責向業主收取相應的管理費。
4.2.2對租用地面泊位的私家車主,每月收取100元的租費;對租用地面泊位的公車,每月收取150元的租費,不另外收管理費(可根據物價部門規定進行調整)。
4.2.3在轄區臨時停車不超過1小時的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1小時,不足4小時的按4小時計算,每輛每4小時收費2元;每天(24小時)每輛停車服務費超過6元的,按6元收費(可根據物價部門規定進行調整)。
4.2.4對需長期租用停車泊位的業主,轄區管理處應每年與其簽訂一次租用協議。
4.3各轄區應設置減速條(路拱)、單向行駛、限速、限高、禁鳴、禁止通行等交通設施及標識。
4.4業主應自覺遵守轄區的交通及停車管理制度,出入轄區(大門)時應各行其道或先出后進。
4.5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管理。
4.5.1轄區的停車場所應有明顯標識,業主應按規定有序地停放車輛。
4.5.2外來人員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原則上不可進入轄區。
4.5.3轄區的車管員、巡邏崗要認真履行職責,整理停放不齊的車輛。
4.5.4轄區內的樓道、走廊等公用部位不可亂停車輛。
4.5車管員和巡邏崗應確保轄區道路、消防通道的暢通。發現閑雜人員要及時勸離,若有緊急情況按《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的要求進行處理。
5記錄
5.1《值班情況記錄表》
5.2《外來車輛登記表》
6相關支持文件
6.1《交通管理作業規程》
6.2《門崗(大堂崗)管理作業規程》
6.3《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