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公司的動土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義:
動土作業 e*cavation work
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表2-4、2-5。
4.2、 《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4.3、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4.4、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4.6、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7、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4.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10、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4.12、 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4.13、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5、《作業證》的管理
5.1、 《作業證》由動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5.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5.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5.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
5.5、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5.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留存,分別送檔案室、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5.7、 《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5.8、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9、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