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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制度(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25 10:30:08 查看人數:94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的規定,對專業性較強,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為規范專項施工方案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7.1 項目施工中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項工程,主要包括: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深度超過1.5米的溝槽土方施工);

      3)人工挖孔樁施工;

      3)各類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各類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預應力結構張拉;

      8)臨時用電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

      9)冬、雨季施工。

      7.2 項目部須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的分部分項工程包括:

      1)基坑開挖超過5米(含5米)或基坑深度未超過5米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米,跨度超過18米,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10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4)30米及以上高空作業工程;

      5)土石爆破工程。

      7.3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編寫,項目技術負責人(或項目總工)審核,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7.4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詳細地制訂施工程序、方法及防護措施,確保該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

      7.5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專業規范及標準,并附具安全驗收結果。

      7.6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者,施工技術負責人,施工工長及專職安全員要隨時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違反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行為,及時發現并補充其不足之處,使之更加完善,達到預防事故,保證施工安全的目的。

      7.7 專項施工方案須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便隨時檢查。

      第2篇 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標準規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編制原則:

      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編制必須考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及周圍作業環境,措施要有針對性。

      凡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及建筑物周圍外部環境的不利因素等,都必須從技術上采取具體且有效的預防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必須有設計、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說明。

      第三條對于非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編制內容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施工前編制好。根據不同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工藝可能給施工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上采取措施保證其安全實施。具體編制內容:

      1、土方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砌筑工程、鋼筋工程、模板工程、砼澆、起重吊裝、腳手架工程等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各種機械設備、用電設備的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4、施工中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因素,可能對施工作業人員造成傷害,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5、針對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中可能給施工人員及周圍居民帶來危險的因素,以及材料、設備運輸的困難和不安全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6、針對季節性施工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夏季制定防暑降溫措施。雨季施工制定防觸電、防雷、防坍塌措施;冬季施工要制定防風、防火、防滑、防煤氣中毒、防亞硝酸鈉中毒措施。

      第四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編制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三)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臺。

      第3篇 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質[2009]8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項目經理部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項目經理部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由公司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五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六條 每個單位工程開工前30天,由專業工程處界定及編制專項方案,并報送項目經理部。

      第七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公司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參加專家論證會人員:

      (一)專家組成員;

      (二)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公司總工程師、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九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條 項目經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后,由項目經理部總工組織技術、質量、安全專業人員進行會審,提出指導性意見,三天內反饋到專業工程處。專業工程處在接到指導性意見后,立即對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報送項目經理部總工審查,審查完畢立即報公司專家組。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公司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

      第十一條 公司專家組收到項目經理部專項方案后,立即組織專家組進行會審,提出指導性意見,10天內反饋到項目經理部。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在接到專家組的指導性意見后,對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內再次報送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部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公司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六條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經理部、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工程質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較大危險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質[2009]8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項目經理部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項目經理部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由公司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五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六條 每個單位工程開工前30天,由專業工程處界定及編制專項方案,并報送項目經理部。

      第七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公司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參加專家論證會人員:

      (一)專家組成員;

      (二)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公司總工程師、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九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條 項目經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后,由項目經理部總工組織技術、質量、安全專業人員進行會審,提出指導性意見,三天內反饋到專業工程處。專業工程處在接到指導性意見后,立即對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報送項目經理部總工審查,審查完畢立即報公司專家組。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公司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

      第十一條 公司專家組收到項目經理部專項方案后,立即組織專家組進行會審,提出指導性意見,10天內反饋到項目經理部。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在接到專家組的指導性意見后,對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內再次報送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部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公司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六條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經理部、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工程質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5篇 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標準規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編制原則:

      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編制必須考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及周圍作業環境,措施要有針對性。

      凡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及建筑物周圍外部環境的不利因素等,都必須從技術上采取具體且有效的預防措施。

      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必須有設計、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說明。

      第三條對于非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編制內容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施工前編制好。根據不同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工藝可能給施工帶來的不安全因素,從技術上采取措施保證其安全實施。具體編制內容:

      1、土方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砌筑工程、鋼筋工程、模板工程、砼澆、起重吊裝、腳手架工程等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2、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各種機械設備、用電設備的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4、施工中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因素,可能對施工作業人員造成傷害,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5、針對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中可能給施工人員及周圍居民帶來危險的因素,以及材料、設備運輸的困難和不安全因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6、針對季節性施工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夏季制定防暑降溫措施。雨季施工制定防觸電、防雷、防坍塌措施;冬季施工要制定防風、防火、防滑、防煤氣中毒、防亞硝酸鈉中毒措施。

      第四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編制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三)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臺。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3、特種設備施工;

      4、6m以上的邊坡施工;

      5、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第五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

      2、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3、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

      第六條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 、審批

      安全技術措施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并且經過公司技術質量部審核及副總經理(主管技術質量)審批。經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應報工程部備案。

      第七條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變更

      1、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原定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不適用時變更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2、確實需要修改經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經原編制人同意,重新進行審核、審批。

      第八條安全技術措施這(方案)的落實、驗收、檢查

      1、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項目部經理與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落實。

      2、工程部對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項目部進行整改,并及時復查。

      3、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必須隨落實隨驗收。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組織技術員、工長、安全員、相關班組長進行驗收,并辦理有關驗收手續,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項目部應經常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維護情況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條九條安全技術措施資料管理

      1、安全資料由安全員收集和整理,并妥善保管。

      2、安全資料應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進行收集、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公司檔案室進行存檔。

      第十條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地方法規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地方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管理制度(5篇范文)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的規定,對專業性較強,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為規范專項施工方案的管理,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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