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大巷機車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礦井大巷機車運輸安全技術管理,改善運輸安全環境,規范機車行車秩序,保證運輸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電機車的安全性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1、司機室必須有牢固的頂棚,并且不得妨礙司機操作和視線。
2、有警鈴(嗽叭)、前后燈,并能正常使用。
3、撤砂裝置完整有效,制動裝置靈活可靠,制動距離符合安全規程規定,電瓶托輥轉動靈活,電瓶穩固推銷齊全完整。
4、電氣性能良好,符合防爆要求,車燈照度符合要求。
5、列車有紅尾燈。
6、機車每年出井大(中)修一次,年審合格。
第二條:行駛機車的軌道及設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現生產水平軌道型號不得小于15kg/m,新延深水平不得低于22-24kg/m。
2、道岔必須符合標準,安裝正規搬道器,禁止使用牛必道岔。
3、軌道和道岔質量達到合格品,運輸隊每周應對軌道和巷道情況檢查一遍。
4、巷道轉彎處,乘人上下車地段,坡度較大地段,車場、風門處、巷道口、巷道狹窄地段,應設鮮明警標,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
第三條:行車調度及信號符合以下要求:
1、凡一條巷道行駛兩臺及以上機車或一個水平行駛三臺及以上機車時,應設運輸調度站。配置燈光信號指揮系統,信號系統應有防止機車在同一區段碰頭,追尾和兩臺機車同時進入一個車場調車作業的閉鎖功能。
2、凡不設運輸調度站的水平,應嚴格劃分各臺機車的行駛區間,共用區間應設列車占道的閉鎖信號。因特殊情況進入其它機車行駛區間時,必須經調度室批準,并與對方機車直接聯系,取得同意后才能進入。
3、同一水平運輸調度站與各裝載點,中部車場,終端車場間應設置不經人工轉接的電話通訊。
4、現設運輸調度站,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于實現時,必須裝設燈光閉鎖信號,制度專門的運行方案和安全措施,在保證機車與機車間實現對口聯系的基礎上,嚴格貫徹執行。
第四條:機車的行車秩序必須對以下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1、每條運輸線路上行駛機車的臺數,礦車牽引數量,錯車地點,行駛最大速度。
2、各臺機車的行駛區間,停車地點,各車場停車線和頂車極限。
3、各車場的調車方式及裝、調、頂車秩序。行車秩序由礦機電部門根據現場情況制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執行。
第五條:行車作業過程中司機除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外,還必須做到:
1、嚴格按照燈光信號系統指示和跟車員信號指揮開停。
2、除車場(或處理事故)以外,不得進行頂車作業。
3、雙控機車,不得在靠礦車一端司機室進行操作。
4、在調車過程中,不得脫鉤頂車。
5、嚴禁司機站在巷道中在車外操縱機車。
6、在行車期間,嚴禁司機將身體任務部分伸出車外,凡接近風門處、巷道口、行人較多地段,彎道處和進入車場前必須減速、鳴鈴報警。
第六條:行車過程中跟車員除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外,還必須做到:
1、嚴格按運輸調度員的行車指令或信號指揮機車司機發、停車。
2、無運輸調度站和燈光信號系統時,負責與井底車場或其它區段機車跟車員的聯系。
3、跟車時,必須站在列車最后一輛礦車上。(當掛人車時,應在人車內乘座,并隨時注意到車運行情況。)
4、頂車作業時,不得在列車上指揮開車,嚴禁用木棒或其它物件頂車。
5、不得在列車靠機頭前三個礦車范圍內掛材料設備車。
6、嚴格執行大型材料、設備運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