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爆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煤礦井下電氣防爆安全工作是礦井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此結合我礦機電工作的實際情況,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機電質量完好標準》及《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井下防爆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電氣工作要求
1、選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條的規定。
2、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和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3、嚴禁使用國家淘汰或即將淘汰的電氣設備,已經使用的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逐步更換。
4、井下使用的防爆電氣(包括五小電氣),防爆率必須達到100%。
5、井下電氣嚴禁出現明火,嚴禁明火操作電氣設備。
6、煤電鉆綜保、信號綜保裝用率達到100%,動作率達到90%。
7、電氣三大保護裝用率和合格率均達到100%。
8、堅決杜絕井下低壓電纜超長供電。
9、電纜吊掛合格率達到 95%以上,電纜接頭合格率達到100%。
10、防爆檢查人員必須經市縣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11、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必須進行防爆性能和電氣性能檢驗,由防爆專職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后,簽發合格證,方可入井使用。
12、井下電氣管理必須建立以下資料:
(1)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電氣性能和電氣保護性能的檢驗記錄。
(2)小型設備及電纜的修理、試驗統計記錄。
(3)非防爆的電氣設備的定期檢查、檢修記錄。
(4)典型電氣事故記錄和事故報告。
(5)采煤、機掘、普掘工作面的供電統計資料。
(6)井下供電系統圖、電氣設備布置圖和通訊系統圖。
13、井下嚴禁甩掉檢漏繼電器、局扇風電閉鎖、各種電氣保護裝置。否則按失爆處理。
14、有故障的線路不準強行送電,必須由使用維修單位對故障線路進行測試,找出故障點,處理后方可送電。
15、工掘巷道的局扇風機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
16、機電部對井下變電硐室的高低壓開關的過流保護裝置進行計算,并根據負荷的變化進行整定;對變電硐室的主接地、局部接地每季度進行一次測試處理。
17、井下嚴禁使用油浸電氣設備和油浸電纜。
18、井下使用的供電電纜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19、儀表和安全用具的選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并定期的試驗、檢驗,結果留有記錄。
二、檢查管理措施
1、機電部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主要針對井下防爆電氣的安全檢查,根據檢查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罰辦法,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堅持例會制度,機電系統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機電礦長主持的機電例會,解決井下防爆電氣存在的安全問題,通報我礦電氣安全的管理情況。
3、機電礦長對礦井井下防爆電氣設備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機電部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出防爆電氣的檢修、檢查、考核等管理制度。
4、根據防爆電氣實際使用情況,合理安排安全資金,逐步淘汰國家禁止使用的電氣設備。嚴禁采購淘汰的產品。
5、加強對涉及防爆電氣維護、檢修、檢查、管理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提高其素質。
6、建立機電事故追查制度,機電部和安全部負責組織對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三、考核辦法
1、在上級部門或公司組織的安全檢查中,礦井井下發現三臺或三臺以上電氣失爆的,全礦停產整頓,并處以責任單位3000元和責任人1000元的罰款;發現三臺以下失爆的,責令區隊停產整改,直到把失爆問題處理好,復查后方可恢復生產,并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和責任人500元的罰款。
2、井下嚴禁使用國家淘汰的電氣設備,機電礦長對采購設備計劃、采購、驗收負責。
3、防爆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一經發現,立即解除其勞動合同。
4、檢查中發現的其它問題,根據相關考核標準,進行考核,達不到標準的對相關責任者進行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