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治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保護職工的人身健康和周邊環境,杜絕環保事故的發生,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與本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及進入公司所屬生產區域的臨時用工、施工、實習人員、技術服務人員等。
3.相關文件及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內容及相關要求
4.1基本概念
4.1.1毒害品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品按毒性大小分為一級毒害品和二級毒害品。
4.1.2粉塵:粉塵是指能夠較長時間飄浮在空氣中的固體微粒。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粉塵叫做生產性粉塵。吸入生產性粉塵對身體會造成一定的危害。
4.1.3噪聲: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聲音都可以稱為生產性噪聲。我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規定:工作場所操作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8小時,噪聲聲級衛生限值為85db(a),對于
操作人員每天接觸噪聲不足8小時的場合,可根據接觸噪聲的時間,按接觸時間減半,噪聲聲級衛生限值增加85db(a)的原則,確定其噪聲聲級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過115db(a)。
4.1.4工業廢水:工業廢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污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和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
4.1.5工業廢氣:指企業廠區內燃料燃燒和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排入空的含有污染物的氣體總和。
4.1.6工業廢渣:在工業生產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蝕性的、傳染疾病的、有化學反應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體廢物均屬工業有害廢渣。
4.2公司環境治理目標
各項環保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實現工業污水達標排放。
4.3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環保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監察部為公司環境保護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監察部設專職環保員。
公司各部門和每位員工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批評和檢舉、控告。
4.4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項目對環境有污染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4.5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有關部門應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的產生。
4.6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施、設備。
4.7根據有關標準,為崗位職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裝備。
4.8環境治理主要措施:
4.8.1禁止向雨水排放系統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廢液、工業廢渣;
4.8.2禁止在廠區內清洗油類、酸液、堿液或廢液貯罐和容器;
4.8.3罐區排污系統閥門平時要處于常關狀態。排污時,嚴禁錯開通往雨排的閥門;大雨時,先開通往污水池的閥門,將初期雨水排入污水池,地面無污油時,再將通往污水池的閥門關閉,打開通往雨排的閥門;
4.8.4蒸汽凝液要排入雨排系統,防止凝液加熱排污地溝中的污油等污染物。
4.8.5定期進行環保技術業務培訓,以提高工作人員的技術素質水平;
4.8.6各區域及時清理所轄區域內地溝、地井,防止雜物堵塞地溝、地井,造成污水外溢現象的發生;
4.8.7搞好工廠綠化,改善生產區及周圍環境。
4.9各部門環保工作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范圍,定期考核。
4.10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監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