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運銷集團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礦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保障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及區域社會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我礦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第四條 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定期開展檢測、評估、監控。
第五條 對于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在投產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工作。
第六條 指定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登記工作。
第七條 按相關國家標準、規定在重大危險源處設置自動檢測、報警、通訊等裝置,保障其穩定運行,并定期進行校驗和維護。
第八條 按國家法律、標準規定或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的需要,定期對安全設施、重要設備等進行維護、校驗、檢查、報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九條 對重大危險源實行機、電、儀、操和職能專業管理部門分級監控制度,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并在檢查記錄本上簽字,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整改,對于暫時無法整改的問題,登記到隱患臺帳,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裝置的安全運行。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處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取得安監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向從業人員告知重大危險源處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并保證每年至少開展二次應急救援的演練。
第十三條 根據危險源的化學特性,配備必要的應急防護用品、應急救援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備用。
第十四條 劇毒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經專家審查通過。
第十五條 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隱患立即組織整改。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問題,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礦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