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站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中華人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覿章規則,安全駕車。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為旅客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
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產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汽車站將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