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業基礎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辦公室負責公司生產區交通道路信號標識、道路交通管理及公司機動車輛年檢以及生產區交通道路的檢修與維護。
第二條 機電部負責對公司內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三輪車)和特種車輛(叉車)的管理。
第三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生產區道路的劃分,并對生產區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公司內機動車輛特種人員的培訓及統計。
第五條 各有機動車單位負責對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嚴禁在廠通道上堆積物質、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占用。并按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復道路通行。
第七條 個人自備機動車、摩托車不得進入禁煙區。
第八條 生產區內行人必須靠路右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
第九條 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十條 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十一條 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嚴禁超速。
第十二條 化產區門崗工作人員負責對進入化產區的所有車輛嚴格檢查,對不符合進入禁火區標準的一律不得讓其進入。
第十三條 進入禁火區的車輛必須有公司調度室開具的“進入禁火區安全許可證”和相關消防設施。
第十四條 進入禁火區車輛的司機及隨同人員不得帶煙火等火種進入禁火區,違者按公司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