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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氨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7-05 09:55:03 查看人數:39

      液氨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液氨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液氨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液氨裝卸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銷售液氨產品的發貨、裝卸、登記環節的安全管理。

      3 相關文件及引用標準

      《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勞部發(1994)262號)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

      《寧波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編號:qg/****10.23-2010)

      4 職責

      4.1安環質監部負責液氨裝卸環節的監督管理。

      4.2銷售部負責與具有《危險化學品準運證》的運輸單位簽訂承運委托協議書。負責對運輸車輛、人員的資質檢查及車輛安全設施的檢查并對液氨安全裝卸負責;負責將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的車輛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有關信息和充裝情況及時準確錄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系統。

      4.3生產部設備管理人員負責對氣瓶充裝環節的監督管理及相關設施的維護保養。

      5 工作程序

      5.1汽車罐車充裝

      5.1.1銷售部負責液氨的銷售人員在開具提貨單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六項資質和要求:

      5.1.1.1購貨單位的資質。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5.1.1.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單位的資質。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外省籍專用車輛在本市駐點經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業務的應當持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非本市駐點經營的外省籍專用車輛在本市起運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

      5.1.1.3運輸車輛的資質。具備:(1)機動車輛行駛證;(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相一致;(5)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最大充裝量應不大于

      行駛證核定載質量。

      5.1.1.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具備:(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

      資格》;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5.1.1.5安全警示標志、標訊。運輸車輛、罐體必須按照規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有毒氣體”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

      5.1.1.6專用車輛衛星定位儀配備情況。沒有配備衛星定位儀的,應當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記服務點接受衛星定位儀免費借用服務。

      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提貨單。

      5.1.2運輸液氨的的車輛駕駛人員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人裝卸作業區,停放在裝卸作業區劃定的黃線內,不準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裝卸臺時,應聽從液氨充裝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裝卸臺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1.3車輛停穩后,駕駛員應將車輛手剎制動,關閉發動機熄火。駕駛員應主動將車輛的鑰匙拔下交灌裝人員負責將保管至灌裝結束。灌裝人員應墊好三角木,防止灌裝車輛滑動。未經充裝站人員同意不得私自開關液氨閥門進行灌裝。

      5.1.4進人液氨裝卸作業區相關人員應:

      a) 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 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 嚴禁吸煙;

      d) 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e) 規范戴好安全帽。

      5.1.5灌裝前液氨充裝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對液氨槽車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缺陷,方可裝卸。有上述和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裝卸:

      5.1.5.1液氨槽車漆色、字樣和氣體不符合規定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類別。

      5.1.5.2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5.1.5.3新槽罐車無檢驗合格證和置換證明。

      5.1.5.4超過技術檢驗期限。

      5.1.5.5安全附件不全或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或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運輸安全

      5.1.5.6槽罐內無剩余壓力(≥0.05mpa),沒有判明槽罐內是否混入其它物質的。

      5.1.5.7液氨槽罐外觀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缺陷而危及安全。

      5.1.5.8槽罐車未配備消防器材、個體防護器具、專用檢修工具或消防器材、個體防護器具、專用檢修工具不符合規定要求。

      5.1.5.9槽罐車未按照要求安裝或配置阻火器。

      5.1.5.10槽罐車靜電接地裝置損壞或未按規范接好導除靜電裝置。

      5.1.5.11槽罐車未安裝緊急切斷裝置。

      5.1.6液氨槽罐車裝卸過程中的檢查和確認

      5.1.6.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必須兩人進行操作。對新投用的充裝設備,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必須到現場指導,其他人員必須遠離充裝點。

      5.1.6.2液氨裝卸時,應對鶴管(充裝臂)、密封件,快速切斷閥門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泄漏。槽車充裝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禁止使用軟管充裝?,F場裝卸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嚴格執行裝卸安全操作規程。開關閥門應緩慢進行。

      5.1.6.3液氨汽車裝卸過程中,裝卸操作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相關人員必須在現場,堅守崗位。

      5.1.6.4裝卸中隨時檢查罐槽外觀有無鼓包、泄漏、壓力、溫度急劇變化及其它異常現象。嚴禁超裝、混裝。液氨裝卸時,應注意儲罐和槽罐的裝載程度,不得超過其核定載質量。嚴禁超量、超溫、超壓。

      5.1.6.5液氨罐車裝卸過程中裝卸現場、罐車附近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嚴禁將罐車作為儲罐、氣化器使用。

      5.1.6.6罐車充裝時,每次都要填寫充裝記錄,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充裝日期、允許充裝量、實際充裝量、復稱記錄,并有充裝者、復驗者、押運員的簽名。卸車記錄主要包括生產單位、運輸單位,實際載量、運輸車輛核定載量。

      5.1.6.7裝卸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停止裝卸:

      ⑴ 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

      ⑵ 發生罐車部件或充裝管道泄漏時。

      ⑶ 罐車內壓力異常。

      ⑷ 其他不安全因素。

      5.1.7液氨槽罐車裝卸完畢后,應靜置10分鐘方可拆除靜電接地線。駕駛員必須親自確定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得到充裝崗位人員同意后才準啟動車體。如有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出充裝站。

      5.1.8液氨充裝站人員應對進入裝卸區域的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向運輸單位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2液氨鋼瓶充裝

      5.2.1充裝前檢查

      5.2.1.1液氨鋼瓶灌裝前,必須對鋼瓶逐只進行嚴格的檢查。無制造許可證單位的鋼瓶或未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鋼瓶不準充裝。

      5.2.1.2氣瓶入站后,充裝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a、漆色、字樣是否準確。

      b、防震圈、瓶閥、瓶帽、易熔塞是否安好。

      c、氣瓶外觀有無凹陷、鼓包、嚴重腐蝕、劃傷、加熱和電弧焊痕以及其它疑問。

      d、氣瓶制造、檢驗鋼印、內容是否準確、清晰、完整,是否在檢驗期內。

      e、確認氣瓶原始重量和公稱容積及允許充裝量。

      f、確認氣瓶有無余壓,瓶內介質是否為氨。

      g、檢查氣瓶警示標簽是否完好,不完好時重貼一張。

      5.2.1.3充裝前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不具有“氣瓶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

      (2)氣瓶原始標志(制造鋼印)不符合規定,或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3)顏色標記不符合液氨氣瓶(瓶色為淡黃、字樣為液氨,字色為黑色)規定,或污損、脫落難以辨認的。

      (4)銃有報廢標志的。

      (5)自制造日期算起,使用期限超過30年的鋼質無縫氣瓶,或使用期限超過12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6)用充裝其它介質氣瓶改裝的。

      (7)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限的。

      (8)外表面機械損傷和腐蝕的程度超出gb13004—1999第5條、gb 13075— 1999第5條規定

      的評定指標的。

      (9)氣瓶的許用壓力小于液氨在60℃ 下的飽和蒸氣壓力2.52 mpa(表壓)的。

      (10)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11)瓶體或附件的材質與液氨性質不相容的。

      (12)瓶閥側接嘴的螺紋旋向不符合(左旋)規定的。

      (13)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2.1.4經充裝前檢查不合格(包括待處理)的液氨瓶,應作出明顯標記分別存放,防與檢查合格的氣瓶混淆,并按下列規定分別進行處理:

      (1)對無“氣瓶制造許可證” 單位生產的氣瓶,原始標志、顏色標記、瓶體或附件材質、瓶閥側接嘴螺紋旋向不符合規定的氣瓶,用充裝其它介質改裝的氣瓶,除不予充氣外,還應查明原因,報告當地質監部門進行處理。

      (2)對無剩余壓力的氣瓶,應將其瓶閥卸下,進行內部檢查,確認瓶內無異物,按下列(3)規定處理后方可充氣。

      (3)新投入使用、經內部檢查、更換維修瓶閥或經定期檢驗后首次充氣的氣瓶,充氣前都應按規定置換瓶內空氣,并經分析氧含量低于2方可充氣。

      (4)定期檢驗有效期限已過的氣瓶、外觀檢查發現有重大缺陷或對內部狀況有懷疑的氣瓶,應先送氣瓶定期檢驗單位,按規定進行檢驗與評定。

      5.2.2充裝

      5.2.2.1充裝計量用的稱重衡器,其最大稱量值不得大于氣瓶實重(自重與裝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器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并在每次使用前核定一次。稱量?器必須設有超裝報警或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5.2.2.2充氣前必須檢查確認氣瓶是經過充裝前檢查合格或妥善處理過的。

      5.2.2.3用夾具連接代替螺紋連接進行充裝時,必須認真仔細檢查確認瓶閥側接嘴螺紋旋向與液氨瓶相符。

      5.2.2.4液氨充裝必須采取“一瓶一稱”方式。將液氨瓶移動到稱重衡器上,并加以妥善固定,以防傾倒或滾動。

      5.2.2.5測定液氨瓶重量(氣瓶自重與瓶內剩余氨量),并根據氣瓶實際容積確定充裝量(容積×0.53 kg)。首次在本站充裝的液氨瓶,務必將瓶內液氨處理干凈,標定空瓶重量,并按其實際容積確定充裝量。確認稱重?器定砣準確,一切充裝設備、管道、閥門均處于正常狀態,防護器具穿戴齊全、工具備齊后,將充裝接頭與瓶閥壓緊接好。

      5.2.2.6與上道工序的人員聯系送氨。

      5.2.2.7開啟瓶閥和排氣閥,將瓶內氣體排盡后關閉排氣閥。然后開啟充裝支管閥門進行充裝。在充裝過程中,如因瓶內壓力升高,充不進液氨,應關閉充裝支管閥門,待壓力降低或開啟排氣閥門再次排氣降壓,而后再開啟充裝支管閥門進行充裝。

      5.2.2.8液氨充到預定重量時,關閉充裝支管閥門和瓶閥,然后開啟排氣閥門,將管道中的液氨氣化逸入氣體總管,然后把氣瓶卸下,并通知上道工序停止送氨。

      5.2.2.9充裝時應隨時注意充裝壓力不得大于1.6mpa,并經常檢查管道、閥門等處是否漏氣。

      5.2.3充裝后檢查

      5.2.3.1由持有資格證書的充裝后檢查人員,對充裝后液氨瓶逐只進行充裝量復檢,發現超裝的液氨瓶應妥善處理,否則不得發出。同時檢查氣瓶附件完好狀況及各部位氣密性。

      5.2.3.2經充裝后檢查合格的液氨瓶,應在其瓶肩粘貼充裝合格證和液氨瓶警示標簽。

      5.2.4注意事項

      5.2.4.1充裝前檢查記錄、充裝記錄、充裝后檢查記錄應完整,內容至少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發現的異常情況、檢查者、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充裝日期。記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5.2.4.2嚴禁從液氨儲罐、罐車直接向液氨瓶灌裝,不允許瓶對瓶直接倒氨。

      5.2.4.3未經培訓考核獲得資格證者不得上崗工作。

      5.2.4.4非充裝操作人員嚴禁進入充裝間或啟動一切充裝設備。

      5.2.4.5更換瓶閥、閥件或檢修充裝設備,應事先排除瓶內或管道內的剩余氣體,嚴禁帶壓更換或檢修。

      5.2.4.6對超量充裝的液氨瓶應單獨存放,未進行處理不準出站。

      5.2.4.7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充裝記錄需簽字確認。

      5.2.4.8充裝重量、日期記錄需由用戶簽字確認。

      5.2.4.9在氣瓶充裝間、氣瓶裝卸平臺、氣瓶庫、氣瓶使用場地等處近距離搬運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被搬運的氣瓶必須套有兩個下列規格的防震膠圈:無縫氣瓶,容積2o~8o l,膠圈斷面尺寸(高×厚,mm)為30×30;焊接氣瓶,容積lo~100 l和150~200 l,膠圈斷面尺寸為 30×30,容積4o0~1000 l,膠圈斷面尺寸為50×50。

      (2)充裝后“實瓶” 和使用后“空瓶”,都應裝配保護瓶閥用的瓶帽并旋緊。

      (3)搬運中型氣瓶可采用徒手操作,即在旋緊瓶帽的情況下,用左手握住瓶帽頂端(無瓶帽時握住頸圈下部),使氣瓶微微傾斜,用右掌貼切推動瓶身(筒體),使瓶底沿地面旋轉,邊走邊推。徒手搬運氣瓶,不得用右手握瓶帽,用左手推瓶身;更不得左右開弓兩手各握一只氣瓶,雙腳交替踢動瓶身。

      (4)采用行車時,應在氣瓶兩端防護圈上掛鉤,不得在瓶閥及瓶帽上掛鉤。

      6 處罰

      6.1違反液氨裝卸環節任何一項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5.2.8條執行。

      6.2發生事故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7 記錄

      7.1危險化學品槽罐車查驗記錄

      7.2液氨鋼瓶回收登記表

      7.3液氨鋼瓶檢查及充裝記錄表

      液氨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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