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保證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對承包商實施全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雇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部門、單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1.供應科與安全科負責審查承包商的安全資質。
2.人勞科與安全科參加對承包商的安全業績審查;負責監督承包商對用工人員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教育,檢查監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動。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資格評審供應科對承包商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和勞務用工資格評審。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
1.1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簽訂合同的要求
2.1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2.2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2.3 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專業的培訓;
2.4 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2.5 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3. 承包商人員需接受安全培訓與有關管理規范的培訓。
3.1 承包商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注意事項。
3.2 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備安監員;
b) 承包商人員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作業人員進行了有關培訓;
c) 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d) 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4. 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1 作業過程的協調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與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4.2 作業過程的監督
a) 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公司工程質量技術部門和安全科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b) 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c) 公司安全科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d) 對于違反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行為,安全科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5. 事故報告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由承包商負責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