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勞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各工區應建立健全外部勞務錄用制度。審查外部勞務的歷史狀況、技能證書,堅持擇優錄取、集體討論、公開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勞務合同的簽訂一律采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合同條款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三條對勞務人員應等同于內部職工進行安全管理。
1.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安全教育詳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有關規定。
2.臨時工必須同職工一樣參加工區、隊、班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中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3.工區應選派責任心強、懂技術、作風正派的帶工人員對勞務工進行施工管理;勞務工必須聽從帶工人員的指揮、指導。
4.帶工人員應對勞務工、臨時工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負責。
5.勞務工、臨時工不準單獨在營業線上道作業。勞務工、臨時工不按要求作業、不聽從指揮、違章蠻干,造成的事故和經濟損失的,同職工一樣,單位進行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6.各工區應及時對勞務工、臨時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與安全檢查。
7.各工區要保障勞務工、臨時工的合法權益,作好他們的勞動保護工作,確保他們的人身不受傷害。勞務工、臨時工在施工中發生傷亡事故,要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有關部門,及時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