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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06-15 18:10:02 查看人數:20

      礦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礦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我場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財產和作業人員的安全,促進采剝工作的順利發展,防止發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公司一切進行爆破作業的人員、單位、作業場所及其主管部門。

      3.職責

      3.1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a 負責爆破工程的全面領導,組織爆破工程實施,并檢查實施情況;

      b監督檢查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c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運輸、貯存和使用;

      d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處理。

      3.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a負責10噸以下中深孔臺階爆破的單體設計,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b負責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c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d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e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3爆破員的職責:

      a按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亂放、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

      c嚴格遵守本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認真檢查現場,發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況,及時處理或上報;

      e爆破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不準私自保存,不能轉讓他人或買賣;

      3.4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的職責:

      a負責檢查、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

      b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有權拒絕發放爆破器材;

      c負責檢查庫區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無能力處理的要及時報爆破工作領導人;

      d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時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f對超計劃和規定量領取爆破器材的,有權拒絕發放。

      4管理內容與程序

      4.1 爆破作業的一般要求

      必須實行專職爆破員制度,建立專門的爆破作業組織。設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員。

      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縣(市)、區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爆破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

      必須執行定時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并定期進行檢驗,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

      4.2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4.2.1一般規定

      4.2.1.1露天爆破按審批的爆破說明書或爆破設計書進行。

      4.2.1.2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孔溫度異常;

      d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e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f未嚴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穿著化纖衣服,不準攜帶能發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機等)。

      4.2.1.4在雷雨天、大霧天、七級以上風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露天爆破,在進行爆破作業過程中遇雷雨時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4.2.1.5裝藥前不準將爆破器材與炸藥混在一起。

      4.2.1.6裝藥工作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a裝藥前應對炮孔進行檢查、清理和驗收;

      b必須按設計藥量裝藥,深孔及淺眼爆破時,禁止超過規定的裝藥高度;

      c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和沖擊;

      d淺眼、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處理;

      e若發現起爆藥包(含雷管)沒裝到位被藥柱埋住而不能輕微提起時,禁止拔出或硬拉導爆管,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f裝藥工作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煙火,禁止明火照明;

      h遇有硝銨炸藥結塊時,紙裝管藥用手輕揉,袋裝的散藥應用木制錘、棒輕輕打碎后方準使用;

      4.2.1.7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保證堵塞質量。深孔和淺眼禁止使用無堵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c堵塞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4.2.1.10已裝藥炮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殘留。

      4.2.1.11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4.2.2爆破警戒與信號

      4.2.2.1在裝藥地點周圍10米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4.2.2.2現場加工導爆索,加工藥包時,應在中深孔爆破區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4.2.2.3起爆前,根據爆破設計及現場周圍與裝填的具體情況,確定爆破危險區的警戒邊界,并設置崗哨,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4.2.2.4起爆前必須發出明顯的音響和視覺信號,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能聽到和看到;應使員工和附近居民預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音響信號的意義,以及規定的爆破時間。

      第一次信號(即起爆預告信號)發出后,所有與起爆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警戒危險區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二次信號(即起爆信號)發出后,在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總負責人方準發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員根據指令進行引爆。

      第三次信號(即解除警戒信號)響炮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

      4.2.3 起爆

      4.2.3.1火雷管起爆

      4.2.3.1.1加工起爆雷管應在專門的單獨房間或現場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靠近人群地點加工。

      4.2.3.1.2裝配起爆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壞、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輕輕地彈出雜物。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4.2.3.1.3應將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別存放,信號雷管必須系上醒目標志。

      4.2.3.1.4加工起爆藥包時,應用木質錐子在藥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藥包后,應用細繩或膠帶將雷管緊固。

      4.2.3.1.5加工起爆藥包應在爆破作業地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只準加工當班爆破作業所需要用量。

      4.2.3.1.6用于潮濕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要進行防潮、防水處理。

      4.2.3.2導爆索起爆

      4.2.3.2.1采用導爆索起爆時,應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盤首尾兩端應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藥包或已插入炸藥的導爆索。

      4.2.3.2.2導爆索起爆網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接。搭接時,其重迭長度不得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綁要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度。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離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4.2.3.2.3導爆索網路中,除采用水手結外,禁止打結和打圈。須交錯通過時導爆索之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4.2.3.3導爆管起爆

      4.2.3.3.1導爆管網路中不得有結死。孔內不得有接頭,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應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4.2.3.3.2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將雷管和藥包緊固好。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放在起爆藥柱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起爆藥柱外面。

      4.2.3.3.3地表導爆管起爆網路聯結應全部裝藥充填結束之后,從爆區一端逐步進行。

      4.2.3.3.4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路時,雷管端部(聚能穴)禁止朝向導爆管傳爆方向聯接。聯接時,可采用聯接塊或者膠布。

      4.2.3.3.5敷設好的起爆網路,要仔細檢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細渣埋好。

      4.2.3.3.6深孔爆破充填塊度不準大于30cm,以免砸斷導爆管。

      4.2.3.3.7在每卷導爆管兩端封口處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孔外的導爆管不要切開封口,和雷管聯接時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處聯接。

      4.2.3.3.8用套管聯接兩根導爆管時,兩根導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觸,并保證不被拉開。

      4.2.3.3.9在有爆破性氣體或易爆炸的礦塵存在的工作面,不應采用導爆管起爆。

      4.3 裸露藥包爆破

      4.3.1裸露藥包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它藥包,如不能達到要求,則只準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4.3.2一般情況下不宜將炸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但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4 深孔爆破

      4.4.1現場裝填準備工作

      4.4.1.1嚴格執行深孔鉆鑿完畢后的測量驗收制度,對符合原設計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審核藥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深孔,又無有效補救措施的應予報廢,不準裝藥爆破。

      4.4.1.2爆區內的機電設備應移出危險區。要執行停送電制度。爆破前,整個危險區內停電,否則不準起爆。

      4.4.1.3深孔周圍(半徑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干凈,孔口巖石不穩固者,應進行維護。

      4.4.2現場裝填工作

      4.4.2.1運輸炸藥的汽車應有專人指揮進入爆區,禁止在卸有炸藥的區域及裝填完畢后的爆區通過。

      4.4.2.2起爆藥包的加工點不得受其它作業的影響。

      4.4.2.3沒有裝藥的炮孔,不準放置起爆藥包。

      4.4.2.4搬運爆破器材時須小心謹慎,輕拿輕放,不準使其發生磨擦和撞擊,嚴禁拖拽、拋擲。

      4.4.2.5微差爆破時,各藥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別應與設計相符。

      4.4.2.6深孔爆破若采用兩點式起爆,兩組起爆體分別置于深孔裝藥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處。

      4.4.2.7深孔裝藥先檢查核實孔深,有問題時,及時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立即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領導人解決。

      4.4.2.8在深孔裝藥過程中,需多次檢查裝藥高度上升變化情況,若發現異常情況時,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行處理。

      4.4.2.9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爆破設計作業,不準私自增加和減少裝藥量,如果需要調整裝藥數量,必須得到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應是防水雷管,當裝藥時間超過一晝夜,應事先對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4.4.2.11在保證堵塞質量的同時,必須保證爆破網絡不受損壞。

      4.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須先檢查炮孔裝藥情況,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若發現異常情況時,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行處理。

      4.4.2.13有水深孔應使用防水炸藥或進行防水處理,施工中發現水孔,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行處理。

      4.4.2.14工作中嚴格控制裝藥時間,一般不得超過所用炸藥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時間。

      4.4.2.15使用漿狀炸藥、乳化油炸藥在裝藥時應緩慢投進,不能過急,以免堵孔。

      4.5 爆破后檢查與肓孔處理

      4.5.1爆破后的檢查

      4.5.1.1炮響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鐘,巷道掘進不小于15分鐘(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4.5.1.2如果發現盲孔、冒頂、危石、支護破壞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4.5.1.3經檢查處理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4.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4.5.2盲炮處理

      4.5.2.1處理盲孔遵守下列規定:

      a發現盲孔或懷疑有盲孔,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其附近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難處理的盲孔,應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派富有爆破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峒室爆破的盲孔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由單位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c處理盲孔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并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e盲孔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在未判明爆堆有無殘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f每次處理盲孔必須由處理盲孔爆破人員填寫登記卡片。

      4.5.2.2發生盲孔時應在當班處理,若當班不能處理或處理不完,應將盲孔情況在現場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4.5.2.3處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許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藥包,履蓋新的封泥起爆。

      4.5.2.4處理淺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線變小,必須加強警戒或履蓋2倍以上碎渣。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c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cm,為確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它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d在安全距離外作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銨類炸藥時,如孔壁完好且藥柱高度較小,填塞高度也較小,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處理根底等)。

      4.5.2.5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連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連線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

      c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4.6 安全距離

      各種爆破,爆炸源與人員和其它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效應(地震波、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確保安全。

      4.6.1爆破地震安全距離

      4.6.1.1一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應滿足安全震動速度的要求,主要類型的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地震速度規定如下:

      a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 2~3 cm/s ;

      c鋼筋混泥土框架房屋 5 cm/s;

      d水工隧洞10 cm/s;

      e交通隧洞15 cm/s;

      f礦山巷道:

      圍巖不穩固有良好支護10 cm/s;

      圍巖中等穩固有良好支護20 cm/s;

      圍巖穩固無支護30 cm/s。

      4.6.1.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可按式(1)計算,

      r=(k/v)1/a.qm…………(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炸藥量,kg;齊發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

      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藥量指數,取1/3;

      k、a——與爆破點地形、地質等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可按表1選取,或由試驗確定。

      表1爆區不同巖性的k、a值

      巖性

      k

      a

      堅硬巖石

      50~150

      1.3~1.5

      中硬巖石

      150~250

      1.5~1.8

      軟巖石

      250~350

      1.8~2.0

      4.6.1.3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應監測或專門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4.6.2 爆破沖擊波安全距離

      4.6.2.1露天裸露爆破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得大于20kg,并應按式(2)確定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距離。

      rk=25q1/3………………………(2)

      rk——空氣沖擊波對掩體人員的最小安全距離,m;

      q——一次爆破的炸藥量,kg;

      秒延期爆破時,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藥量計算;毫秒延期爆破時,q按一次爆破的總炸藥量計算。

      4.6.2.2藥包爆破作用指數n<3的爆破作業,對人和其它被保護對象的防護,應首先核定個別飛散物和地震安全距離。當需要考慮對空氣沖擊波的防護時,其安全距離由設計確定。

      4.6.3 個別飛散物安全距離

      4.6.3.1爆破(拋擲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2的規定;對設備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拋擲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設備和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表2爆破(拋擲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

      爆破類型和方法

      個別飛石的最小安全距離 m

      1、爆破大塊巖礦

      裸露藥包爆破法

      400

      2、深孔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于200

      注:1、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飛石安全距離應增大50%;

      2、同時起爆或毫秒延期的裸露爆破裝藥量(包括同時使用的導爆索裝藥量),不應超過20 kg。

      3、對設備的撤離:爆破正前方為120米以外,后側為60米以外,山坡下的增加另外計算確定。

      4.7 爆破器材的運輸管理制度

      4.7.1 爆破器材的外部運輸,必須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4.7.2 如果我場具有運輸能力,在有關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自行運輸,但應遵守運輸的有關規定。

      4.7.3禁止用翻斗車、自御汽車、摩托車、自行車運輸爆破器材。

      4.7.4裝御與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禁止爆破器材與其它貨物混裝;

      b 禁止炸藥和雷管混裝、混運;

      c 嚴禁磨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

      d 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以及清除運輸工具的一切雜物;

      e 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邊緣,雷管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f 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層;

      g 裝御運輸爆破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h 應有專人押運,非押運人員不準乘車;

      i 應持有公安局發的爆破物品運輸證,車輛應掛有危險標志,不準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橋上(下)停留;

      j雷雨天及暴風雨天禁止裝御爆破.

      4.7.5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規定:

      a 出車前,汽車主管負責人檢查車輛并在出車單上標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用于運輸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質,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

      c 汽車駕駛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超過40km/h,能見度差時應減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兩臺汽車間距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時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f 寒冷地區的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4.7.6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規定:

      a 夜間或在峒室巷道搬運爆破器材,應隨身攜帶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b 炸藥和雷管應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里;

      c 領取爆破器材后,應送到爆破地點,禁止亂放;

      d 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 一人一次運送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

      同時運搬炸藥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運搬炸藥20 kg;

      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

      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

      4.8 破器材的檢驗與銷毀管理制度

      4.8.1爆破器材的檢驗

      4.8.1.1檢驗要求

      a 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導爆索和乳化油炸藥,如果留有殘余的導爆索或殘藥,說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 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導爆索和乳化油炸藥,如果留有殘余的導爆索或殘藥,則說明該導爆索和炸藥不符合要求;

      d 用毫秒延期雷管的單位,應購買必要的檢測儀表(雷管參數測定儀)以檢驗雷管的質量。

      4.8.1.2性能檢測工作應由爆破管理人員和爆破技術人員進行。

      4.8.1.3性能檢測工作應在安全地點進行。

      4.8.2對不合格爆破器材返庫銷毀的規定

      4.8.2.1經檢驗確認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準自行銷毀,不準再加工使用。

      4.8.2.2確認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應退回原發單位。由原發單位按銷毀爆破器材的規定,組織爆破人員銷毀(原發單位指當地庫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

      4.8.2.3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須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稱、數量、退回的原因,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礦山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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