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嘉物業公司內刊發放管理制度
嘉興物業公司內刊發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規范《**報》的發放程序,確保發放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物業總公司所屬各物業公司
三、職責
1、管理部(未設部的部門由經理指定)為《卓達人報》發放與監督的歸口管理部門。
2、管理部主管負責《卓達人報》發放工作的具體安排和檢查。
3、物業總公司服務品質部負責行業部門寄發和所屬公司落實本制度的監查。
四、管理制度
1、各公司指定專人、專區負責發放,并做好登記。
2、各公司在接到通知后2日內領取《卓達人報》,并在5日內發送到戶。
3、未經物業總公司服務品質部批準,不得隨意設點發放;如需指定地點發放時,需提前請示并通知住戶。
4、各公司根據規定數量領取《卓達人報》,且每次的發放率應達到100%,住戶收報率不得低于100%。
五、檢查驗收
物業總公司服務品質部不定期對各公司的發放情況進行抽查,收報率低于95%的,處以每次100元罰款;住戶收報率低于90%的,每次處以200元罰款;對收報率連續三次低于95%的,對發報人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