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護衛員獎懲制度1
物業管理公司護衛員獎懲制度(一)
為加強護衛隊伍建設,鼓勵護衛人員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杜絕一切不良行為,現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一、獎勵范圍
1、發現并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者;
2、見義勇為,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成效顯著者;
3、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或偵破案件,成績突出者;
4、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衛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者;
5、為公司的發展和小區工作積極獻計獻策,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明顯社會經濟效益者;
6、拾金不昧者;
7、季度、年終被評為先進班(組)或優秀員工者;
8、被評為區、市、省'治安模范標兵'者;
9、班長責任心強,'傳、幫、帶'作用好,能以身作則,認真督促本班人員執勤,帶領本班人員圓滿完成重大任務者;
10、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或形象,竭力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或將損失降至最低限度者。
二、懲罰范圍
1、值班時看小說、玩游戲機、聽收錄機或做與值班無關的其他事情者。對屢教不改,造成一定損失的,將予以重罰,直至開除;
2、值班時在崗位上睡覺者。對屢教不改,造成一定損失的,予以重罰,直至開除;
3、值班時擅離工作崗位者。對屢教不改,造成一定后果者,予以懲罰,直至開除;
4、違反上班前三小時不準飲酒的規定,酒后執勤者。后果嚴重者予以重罰;
5、未按時交接班者。對屢教不改者予以重罰;
6、執勤時不按規定著裝者;
7、未經主管領導批準,私自找(替)人頂班者;
8、未經單位領導同意,擅自帶人留宿者;
9、執勤中不按規定進行登記,交接班不清楚,互相推卸責任者;
10、執勤中玩忽職守、疏于防范,致使責任范圍內發生案件或事故者;
11、對公司及管理處下達的工作任務未能如期完成,又無正當理由者;
12、扣留物品不登記、不上交或撿拾物品不報告、不上交者;
13、違反護衛器械管理使用規定,擅自轉借他人或違章操作,造成損壞或丟失者;
14、遇到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臨陣脫逃或坐視不管者;
15、監守自盜或以權謀私,經他人揭發并查明屬實者;
16、法制觀念淡薄,參與嫖娼、賭博活動,或在社會上聚眾鬧事,給公司聲譽造成嚴重影響者;
17、不服從分配或管理,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集體活動三次以上者;
18、無假外出或夜不歸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