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收入管理制度藥業公司
醫院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醫院收入是指醫院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四條 醫院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從主管部門或者主辦單位取得的財政性事業經費(包括定額和定項補助)。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醫院從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三)醫療收入,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察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化驗收入、護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藥品收入,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取得的中、西藥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培訓收入、救護車收入、廢品變價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贈和對外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并切實加強收費票據的管理。
醫藥費用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并及時結算。門診、住院的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條 醫院藥品收入實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繳”的管理辦法,財政和主管部門核定醫院藥品收入的總額(包括藥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項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規定上交衛生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