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閑雜人員管理作業規程制度
1.目的
規范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3.職責
3.1 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辦理相關的證件及相關資料的存檔工作。
3.2 保安班長、隊員負責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具體實施對小區、寫字樓、學校、足球基地的施工人員、閑雜人員的管理。
4.作業規程
4.1 基本原則
4.1.1 依法辦事的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管理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 文明服務原則。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文明服務,文明執勤。
4.1.3 時效性原則。保安隊各級人員在對施工人員、閑雜人員進行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 施工人員的管理
4.2.1 凡需進行裝修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及裝修公司在裝修前須到相應的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
4.2.2 保安隊(安保部)根據管理處的工作聯系單內容,為裝修公司的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案。
4.2.3 施工人員在進場裝修期間,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
4.2.4 ::裝修現場管理
保安人員對裝修現場進行檢查、管理時,應關注:
a)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的情況;
b)施工人員執行管理處相關規定的情況;
c)裝修現場滅火器配備情況;
d)安全設施設備有無損壞或移位情況;
e)其他情況。
4.2.5 施工人員的車輛停放和運貨車輛的進出,必須遵守管理處的相關規定,并服從保安員的指揮和管理。
4.3 閑雜人員的管理。
4.3.1 將清查閑雜人員的工作作為保安隊(安保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4.3.2 保安隊(安保部)的巡邏人員、車管人員應采取定時或不定時的方式對轄區進行檢查;清理并驅逐在轄區內閑逛、乞討、拾荒、發放資料及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轄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并記錄。
4.3.3 對于在轄區內擾亂治安(生活、工作)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閑雜人員,應將其驅逐出轄區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進行記錄。
5.記錄
5.1 《出入證》
5.2 《值班情況記錄表》
6.相關支持文件
6.1 《巡邏崗管理作業規程》
6.2 《突發事件處理作業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