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除了監督管理制度,非公企業應當建立事故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產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時發現和分析安全生產問題,消除事故隱患。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
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公有制企業(以下統稱非公企業)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非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總體規劃、重心下移、更新觀念、強化主體、立足服務、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的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公企業監督管理,對非公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規劃,與本轄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加大資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各種有效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非公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信用機制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非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非公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章 非公企業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非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
第十條 非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切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非公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按照“一崗兩職”的原則(一個崗位兩項職責,一是本崗位職責,二是安全生產職責),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非公企業的注冊安全主任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并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檔案制度。
第十三條 非公企業應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非公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概算。
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應按照國家或者行業安全生產標準進行設計,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安全生產專篇,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預評價,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產前,應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運行情況進行驗收、評價,合格后方可投產。
第十五條 非公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參加工傷保險。
鼓勵非公企業積極參加商業保險,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
第十六條 鼓勵非公企業推行職業安全健康體系,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機構,依法配置人員,從業人員超過300人或者從事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按照《廣東省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切實加強非公企業基層基礎工作,搞好對全體職工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