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協管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藥品(包括醫療器械,下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藥品監管網絡,規范藥品安全協管人員(食品藥品安全專管員、藥品監督聯絡員、村級食品藥品協管員)的行為,發揮協管人員的監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藥品安全協管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轄區內鎮級以下醫療機構藥品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二)了解藥品監管工作安排和部署,聽取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通報;
(三)參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業務學習、培訓和業務交流活動;
(四)對藥品監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藥品安全協管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宣傳《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二)集貿市場、中小學周邊、超市周圍等重點區域巡查:是否存在無證經營藥品等現象;是否存在非法回收藥品、非法發布藥品廣告等現象;
(三)鎮級以下醫療機構(服務站、衛生室、個體診所、廠區醫務室)巡查:主要檢查藥品進貨渠道、藥品驗收記錄、藥品養護記錄、近效期藥品管理、藥品分類存放、溫濕度記錄等;
(四)及時收集和反饋轄區內涉藥單位在藥品采購、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有關質量問題的相關信息、藥品不良反應和違反藥品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配合藥品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查處無證經營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做好轄區內違反藥品法律法規被查處單位和個人說服教育和整改情況反饋工作;
(七)督促指導轄區內新建、遷址醫療機構“合格藥房”創建工作;
(八)對藥品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傳達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布的藥品監管和藥品質量信息;
(十)藥品安全工作要有記錄、臺帳齊全,鎮級以下醫療機構檢查記錄按要求上報;
(十一)完成其他藥品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四條藥品安全協管人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關藥品監督檢查和當事人的秘密;
(三)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吃請,收受禮品、禮金;
(四)不得在沒有藥品行政執法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私自進行行政處罰或收繳罰沒款。